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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7号
有关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7日
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以下简称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0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是指为实现省政府确定的采煤塌陷地治理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和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省级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安排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主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竞争评审方式确定支持项目。
第四条各市财政部门收到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后,要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主要支持因采煤塌陷造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居民搬迁安置补偿、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环境恢复、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采煤塌陷地周边地质灾害环境调查及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等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六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各市当年10月底前还未分配到具体项目的,省财政将收回未分配资金的50%;年底前仍未分配的,省财政将收回当年分配资金,并相应调减下年度分配额度。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要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地要积极整合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用于本地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形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合力。
第八条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市要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实施全过程实时质量监控。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取得成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财政厅对省级资金的分配负责;资金申请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下达后,市县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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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1 - 附件 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财政部、环保 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 2008? 726 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 10%上 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 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 XX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中心是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负责研究拟订全市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并参与验收;指导有关县(市、区)开展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并实施跨县域采煤塌陷地治理重大项目;承担全市采煤塌陷地日常监测,研究探索采煤塌陷地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管理使用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
晋政办发〔2017〕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晋政发〔2016〕3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晋政发〔2016〕31号)的项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居民搬迁安置、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调查、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固废堆积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年度治理计划,汇总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下达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下达固废堆积治理资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安排下达省级配套资金,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由中央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级配套资金、企业配套资金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
中央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返还我省上缴中央的“两权”价款资金;省、市、县配套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分别由企业和个人筹资解决。
第六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省、市、县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按照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分别筹集解决,具体负担比例: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按照中央40%、省级1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的比例负担。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及固废堆积治理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20%、市级15%、县级15%、企业3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30%、市级25%、县级25%的比例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制定投资计划,向设区的市、县级归口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预算。
第八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等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实施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期限为三年,治理资金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分年度拨付使用。工程实施进度较快,当年计划提前完成的市县,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一次性拨付资金的申请,省财政厅根据提前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投入、产出和效果三方面的评价,重点是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评价。
经济性是指项目支出的节约或浪费情况;效率性是指项目的完成时效、投入产出效率及项目的质量情况;效果性是指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项目完工后的其他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总体安排对部分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对项目实施过程、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对于偏离目标实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