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定期考核,是加强中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应以优良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积极、主动、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以充分发挥中心的作用。为了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有一致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从人员、仪器、实验室、服务、成果、管理和经济效益等7个方面进行。
二、考核方法和标准
(一)人员:本项共6条。技术人员,包括中心现有在编技术人员和外单位的兼职人员。技术人员数的参考标准为:
M≥0.1C,C-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资产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数与技术人员总数之比,不低于30%者为合格。其他采用抽样考核。6条全部合格为本项合格。
(二)仪器:本项共5条。5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仪器品种、数量,根据中心现有仪器统计,能适应本地区需要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P大于36分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计算方法见附录(略)。
(三)实验室:本项共4条。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的参考标准为:
A=1.95(2C 37.14XC的开平方),C为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资产。其他均采用现场考核。4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四)服务:本项共3条。3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服务率S大于60%者为合格。
S=Ts/Ta.100%
其中:Ts-年对外服务机时,Ta-年总有效机时
其他采用抽样考核的方法。
(五)成果:本项共2条。考核当年起的前2年内,只要取得厅、局级以上奖或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测试成果者,本项即为合格。
(六)管理:本项共7条。通过有关文件、资料的审阅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样审查进行考核。7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七)经济效益:
中心经济效益Q=0.6Q1 0.35Q2 0.05Q3(元/人.万元仪器资产)
Q1-测试收入
Q2-技术收入,包括课题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及培训收入
Q3-其他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三、考核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每2年应组织考核小组按考核内容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进行1次全面考核。考核小组完成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考核报告,包括:(1)考核工作概况,(2)考核结果,(3)问题和建议。
(二)7项考核内容有两项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和服务率。两条中有一条不合格者,也为考核不合格。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限期进行整顿。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将考核报告报国家科委备案。
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工程部全体人员二、项目负责人考核办法1、工程前期进场管理程序:(1)进场前对现场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办公室的设立、工人住宿等问题组织安排不当而影响进场施工的,扣0.01/次;(2...
基本上一般的质量目标是这样定的,但是要结合实际,就是制定的达标率等等要有一个实际数据作为支持,比如去年是90%,今年是95%,这样也体现了一个改进的过程。同时在质量目标这里也不能只有扣罚也应有奖励吧。...
市园林市政局有关人士介绍,绿地养护标准具体包括园林植物养护、设施维护、土肥、卫生、管理等多方面,等级不一样,标准就不一样。根据新的城市绿地养护标准,一级绿地要求植物生长健壮,长势良好,乔灌木成活率98...
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省会名称_其所拥有城市
共 4页 第 1页 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省会名称表 序号 省、市、自治区名称 简称(或别称) 省会(或首府) 1 安徽省 (皖) 合肥 2 北京市 京 3 重庆市 (渝) 4 福建省 (闽) 福州 5 甘肃省 甘(陇) 兰州 6 广东省 (粤) 广州 7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南宁 8 贵州省 贵(黔) 贵阳 9 海南省 (琼) 海口 10 河北省 (冀) 石家庄 11 河南省 (豫) 郑州 12 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 13 湖北省 (鄂) 武汉 14 湖南省 (湘) 长沙 15 吉林省 吉 长春 16 江苏省 苏 南京 17 江西省 (赣) 南昌 18 辽宁省 辽 沈阳 19 内蒙古自治区 蒙 呼和浩特 序号 省、市、自治区名称 简称(或别称) 省会(或首府)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 银川 21 青海省 青 西宁 22 山东省 (鲁) 济南 23 山西省 (晋) 太原 24 陕
监理奖惩考核办法
监理奖惩考核办法 1、 为实现优质、高效的工程目标,体现奖惩平等原则,工程管理、监理、 施工三方工程主体实行各目标考核(工程管理、施工考核另详)。 2、 我公 司成立工程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考核工作。小组成 员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工程部主任工程师、副经理、办公司主任、总经理助 理、 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组成,其中常务副总经理任组长。 3、 各目标考核 通过每月工地检查评比及质量标化核定等级作为考核依据。 4、 各工程总监理费 的 20%作为监理考核金,所监理工程保质按期完成的另 奖总监理费的 20%,工程实施过程有特殊贡献的再奖总监理费的 20%以内(比 例视贡献程度)。 5、 监理考核金总权重 1.0,监理人员目标权重 0.1,工程质量目标权重 0.4, 工程进度目标权重 0.2,工程安全治安目标权重 0.1,工程文明标化目标权重 0.1,工程配合目标权重 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自1992年制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以来,先后在全国28省(区、市)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工作,大部分地区将控制和节减行政费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行政费增长幅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有所缓和。实践证明,中央直接对省级实行行政费定额考核,有利于促进各地采取措施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有利于推动各地“逐级下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级抓一级的管理格局。为了在全国推行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我部在调查研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从今年(1995年)起在全国施行。
各地请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市、县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考核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加强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五)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目标年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抄送生态环境部。
(二)核实核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