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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方式是指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行为方式。
审计方法则是审计人员采用何种程序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方法上: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分析程序及计算等方法,并且都可以采用抽样审计技术。
审计方式和审计种类有很多类似之处,但审计方式则主要反映了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行为方式——如在什么地方审,在什么时候审,用什么方法审,审哪些内容,由哪些人审等等。
一、按地点分
1.报送审计——在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异地审计)
2.就地审计——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现场审计)
二、按组织方式分
1.授权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2.委托审计——审计机关委托其他审计机构审计
3.联合审计——由两个以上的审计组织共同进行审计
三、按接纳意愿分
1.强制审计——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审计
2.随意审计——根据被审单位自身需要而实施的审计
四、按是否通知分
1.预告审计——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2.突击审计——审计前不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按要求行为分
1.预告审计——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2.事中审计——对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审计(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3.事后审计——经济业务发生后的审计(计划和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
六、按审计手段分
1.手工操作审计——对手工簿记的审计
2.计算机审计——对计算机处理记帐的审计
七、按审计范围分
1.全部审计——将被审期间全部经济活动和资料列为审计范围
2.局部审计——将被审期间部分经济活动和资料列为审计范围 2100433B
(1)全面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的方法。 (2)对比审计法:是指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同拟审类似工程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这种...
按实结算吧,就你说的这个标题
审计跟踪确定了的数据,就是结算时的数据,就不会有核减的量了。 核减的量在过程跟踪中已经处理过了。 审核审减成果费是一项严重的不合理的法则,是主张审计人刻意扣减的渊源! 没有审减成果费证明过程审核责任到...
1、恰当运用政府行为纠正违法减少损失。
对政府自行减免的行政性收费,由于违法主体是一级政府,并与政府制定的政策有关,因此,在纠正违法问题时,审计决定应明确要求当地政府立即废止不当规定,对这种带有普遍性、区域性的违法问题从根上加以消除。对以前年度减免形成的损失或者拨款体制不顺造成的违法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下达审计建议书要求当地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措施, 自行纠正,审计机关则监督其整改措施的落实。这不仅是审计机关间接处理违法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审计处理中规避审计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间接处理与直接处理违法问题的优势在于:一是有利于体制性问题的解决。审计机关是监督部门,不可能代替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例如我省部分主管部门截留坐支应当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基金问题,审计决定要求补缴应缴上级的收入,从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看,不仅难以执行,并且这类问题今后也难以杜绝。现行的拨款体制是一些行政性收费采取先上缴同级财政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返拨经费,由于同级财政经常会出现拨款不及时或不足额,收费部门为了维持工作的开展,导致截留坐支应缴上级收入的现象难以杜绝。审计决定只要求补缴欠缴的上级收入,并解决不了继续截留坐支问题。
各级政府应将这类收费部门的正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专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费部门截留坐支上级收入的违法问题。总之,审计机关应通过审计工作,促进当地体制性问题的解决,其产生的社会效应将是难以估量的。二是有利于解决遗留问题。政策性问题的解决往往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较多,由政府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有利于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解决遗留问题,做好善后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如,某市为加强城市建设工作,设立了城建开发办,可直接向开发商收取土地出让金。审计决定要求该市开发办停止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于开发办没有收费的行政许可,按审计决定的要求,该市开发办停止了一切收费。收费停止后,原有的将收费上缴财政后,由财政反拨经费的经费来源渠道只能中断,同时又涉及职能的调整和现有工作人员的安置,以及停止收费前发生的收费业务及带来的一些相关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等,都需要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审计决定只提出停止收费的要求,却无法规定停止收费后的善后工作如何进行。既然审计机关的执法监督代替不了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管理,将违法问题的直接处理改为间接处理,将应当解决并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被审计单位去解决,并监督问题解决的结果,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灵活处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依法审计依法处理是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则,但在审计实践中因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审计机关经常面对查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如何处理,可以按照一个分析两个区别的方法来解决。首先,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如前文所述关于单位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的情况,这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允许的,如果因为没有正式发票,不允许用自制凭证入账,那么就等于单位不得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既然允许单位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那么就应当对这种经济行为产生的后果做出合理的判断。做到两个区别,第一,应将正常业务往来与故意违法违规区别开来;第二,应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与有法不依区别开来。为此,对这类问题的审计,重点应放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上,有什么问题就纠正什么问题,没有必要在审计决定中再要求被审计单位取得正式发票后入账。同时,审计机关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修改有关规定,为经济立法提供依据。
3.建立审计决定的评估机制。
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对拟定的审计决定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和产生的后果做出必要的评估,对于通过下达审计决定仍难以解决的违法问题,应当寻求其他可行的办法来解决。审计处理应当注意其效果和效应,审计效果和效应的最大化可以作为审计决定评估的主要目标,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建立在增强审计决定的可操作性,促进问题的解决。因此,不论是政策性、体制性问题,还是合理不合法问题,审计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时,确有必要考虑将要做出的决定是否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是否有利于被审计单位消除违法问题产生的根源,最终达到标本兼治。
审计沟通通常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其中,口头方式最常用,如注册会计师向管理当局询问有关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与管理当局就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等。但对于某些重要事项,注册会计师常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沟通,这种书面沟通文件常被称为“备忘函”、“提示函”或“沟通函”。
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工作进行时保持审计质量规定性的一种方式。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部因素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职工的素质和国家的经济法规建设等。这些外部因素是不可控因素。影响审计质量的内部因素一般包括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准则、审计法规、审计程序、审计科研工作开展,以及审计机关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等,这些因素是可控的。审计质量控制就是对这些可控因素的控制。
按照控制论的原理,审计质量控制是对审计工作质量全面的、系统的和连续的控制。按照发生控制的时间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部分。
(一)审计质量的事前控制
审计质量的事前控制,是对审计的总体规划及审计工作进行前的控制。它包括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制定和不断完善审计法规,制定和完善审计准则,设计审计程序,编制审计计划,完善审计机构和组织等等所进行的控制。
1.建立和完善审计工作必要的标准制度,作为评价和衡量审计工作优劣的尺度。如审计准则、审计规范等。不得轻易更改。
2.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和审计目标,依照审计工作准则的规范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所搜集的被审单位的信息、资料,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等。
3.根据审计项目及审计目标的需要,选拔合适的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审计质量的事中控制
审计质量事中控制,主要指对审计过程的控制。一是审计人员要认真地进行现场作业,搜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客观地进行评价,保证实事求是、公正不偏;二是审计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编写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的审计报告,并提出合适的意见与建议;三是审计机关要建立合适的审计质量把关组织,认真复核审计报告,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三)审计质量的事后控制
审计质量的事后控制即审计质量的反馈控制,主要包括审计行政复议、后续审计控制和审计档案管理等。
建立审计回访制度,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审计档案管理,以保证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性。
审计质量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这个控制体系中的重点是对审计人员行为的控制。如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审计业务的培训和技术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