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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是石家庄市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简介

文件全文

(200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一、第一条的《城市供水条例》前增加“国务院”。

二、第七条第一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城市管理局”,增加一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作为最后一句。删去第二款。

三、第八条的“地质矿产”改为“国土资源”。

四、第十二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十四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删去第二款。原第三款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此款作为第二款。

六、第十六条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九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改为“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无偿移交”。

八、第二十条“规划”后的“供水”改为“城市管理”。

九、第二十一条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认证”改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供水企业下达供水计划,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十一、第二十六条删去第三项。原第四项作为第三项。原第五项作为第四项,并删去“日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户立户、改变用水性质、停水后需恢复用水者,应先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再到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第二十七条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改为“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最后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三、第三十三条两款均删去“加压”。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并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应领取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十五、原第三十四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以下顺延。删去第一款的“未经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同时删去第二款的内容。

十六、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七、第四十五条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八、第四十六条第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第二项增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尚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设计单位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九、第四十七条第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第四项的“一千元至三千元”改为“三千元至五千元”,第七项改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领取《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第二款的“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改为“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停止供水”。

二十、第四十八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第二项删去“要求”。

二十一、第四十九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二十三、原第五十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以下顺延。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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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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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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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文献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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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经 2017 年 12 月 1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 年 12 月 1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决定予以批准, 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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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8 年 08月 14日 15 时 45 分 176 主题分类 : 土地房产 “房屋租赁”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冀纯堂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 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

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简介

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 市区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人民政府是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环保、卫生、规划、住建、水利、物价、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

第八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水利、国土、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设置排污口。

第九条严格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的开采量,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已建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应限期关闭。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启用自备井水源的,应征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二)地下水已严重超采或受到严重污染的区域;

(三)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五)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发展区;

(六)其他不宜取水的情形。

第十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水源、供水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设置水质检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检测水质。不能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规划、施工、质检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及城区老旧管网的改造资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除政府补助外,可利用社会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程序组织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材、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规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请相关部门审查。

城市供水设施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更换,保障城市供水及时安全。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消防部门通报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等相关信息。

在公共供水管网中立户的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并将建设情况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连接。

第二十条 凡新建的居民小区(住宅)应当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做到集中设置、规范设计、施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供水。已建居民小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逐步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改造。

第四章 城市供水用水

第二十一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授予供水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标准。供水价格的制定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逐步建立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联动机制。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在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定、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合理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上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对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立即报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抢险的同时予以公告。

供水抢险要做到连续不间断作业,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用户的基本生活用水。

(四)应当定期查抄用户水表、下达《水费通知单》并收取水费;

(五)应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定期征求意见,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因传染性疾病爆发、水源污染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而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水采取限制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六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水装表计量;

(二)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足额缴纳水费;

(四)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和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六)用户变更户名、过户、销户、表井迁移,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单位签订临时供用水合同,并按照约定使用;不得私自将临时用水转为正式用水;

(八)有特殊需求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贮水设施,并确保用水卫生安全;

(九)禁止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十)严禁私装、改装、毁坏立户水表或干扰立户水表正常计量。

第二十七条 用户自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采取下达《追缴通知单》等措施追缴水费,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并自第16日起按应缴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60日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依法限制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八条用户所用水表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疑义的,可申请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经检定的水表准确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其检定、拆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其检定、拆装费用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当月水费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查表时,城市供水单位可参照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属消防专用设施。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后,应当每季度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通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消防用水水费经供水、消防、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按年度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国家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建设、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不能自行管理的,应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供水企业代为维护管理。双方应参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测水质,并对各类储水设施做到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完成后,需要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市规划、卫生、建设等部门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打桩、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公共供水设施情况。

施工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保持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在修建道路及计划内停水可能影响消防机构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以下权属划定,以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立户水表内(不含水表)至用户一侧的供水设施,产权归建设单位或个人,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立户水表井由用户负责日常维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表井内的设施进行检修时,用户应予以配合。

供用水双方也可依合同约定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权限。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损害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污染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行为,由市供水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城市供水单位,由市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供水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相关执法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擅自投入运行、使用的;

(四)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相关执法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三)变更户名、过户、销户或擅自改变核准的用水性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四)在规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占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六)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采取技术手段致使立户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其管径的最大流量追缴水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火警擅自启动城市消火栓的,或损坏城市消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赔偿损失、及时修复受损设施外,另予以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予以个人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故意损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阻挠、干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工作人员维护、抢修、抄表、收费、停水等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水源是指专门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他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城市供水单位所属的水源井、输配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水池(箱)、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消毒设备、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各项配套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及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水,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接用的城市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火栓,指城市公共消火栓及在城市供水管网内立户的消火栓。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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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简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和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县(市)、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参照执行。

1.4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市的供水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一)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连年干旱,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供水设施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2)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二)工程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4)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5)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三)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1)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正常供水;

(2)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正常供水。

1.5.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2.1I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Ⅰ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1.5.2.2Ⅱ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Ⅱ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1.5.2.3Ⅲ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1.5.2.4Ⅳ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1.6水源保障方案

1.6.1南水北调水源

南水北调引江水是我市城市供水主要水源。按照国家确定的2020年引江水规划分水量,我市引江水用量要达到7.3亿立方米。

目前,城市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现状是老城区有3座江水厂,日用水量40万立方米,总设计供水能力60万立方米/日。

如遇突发事件,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1)如遇到南水北调水源枯竭或不可预测突发性江水断流的情况,我市上报省政府申请启动《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将6个大型水库(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的库水作为调蓄水源,将库水引入南水北调主干渠,调配到我市以满足城市供水需求。

(2)如遇到南水北调水量不足,无法满足我市城市供水需求的情况,我市地表水厂将扩大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用量,同时启用部分地下水应急水源供水,确保城市供水不受影响。

1.6.2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

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是我市城市供水次要水源和备用水源。

岗南水库总库容17.04亿立方米(调洪库容9.17亿立方米,兴利库容7.8亿立方米,死库容3.41亿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库容以下,可利用调洪库容、兴利库容和部分死库容库水。

黄壁庄水库总库容12.1亿立方米(调洪库容7.366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4.64亿立方米,死库容0.6968亿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库容以上,可利用调洪库容和部分兴利库容水。

我市原地表水厂经扩建、改造后,已达到库水和南水北调引江水相互切换的应急处置能力。

(1)如库水发生突发事件,不能使用。地表水厂启用南水北调江水生产,使用厂内应急连通管和石津灌渠输送江水,并确保在30小时内完成水源切换。

(2)如库水来水量不足。地表水厂启用南水北调江水不足缺口,确保地表水厂产能充足。

综合各项因素,在库水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能确保我市城市供水正常供水量的70%。

1.6.3地下水应急水源

我市地下水是城市供水保障的应急水源。地下水是最安全、最可靠的应急备用水源,我市现有水源井供水量7万吨,不能满足城市应急用水需求,需采取以下措施满足需求:

一是通过自然补水、生态补水等方式,对滹沱河地下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逐步恢复滹沱河水源地的供水能力,最终达到现有水源井供水量升至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目的;二是政府立项建设城市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工程,结合石家庄市规划条件,在滹沱河南岸以南、石黄高速以北、京珠高速以东、岗上镇小丰村以西范围内建设应急地下水供水水源,产水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三是收储、改造石炼化和石热电的自备井作为后备水源,接入市政管网并保持热备状态,在应急时统一调度使用。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老城区地下水应急供水热备能力将达到50万立方米/日。

综合各项因素,在库水、江水断流或极端灾害的情况下,地下水应急水源工程能确保我市城市生活供水正常供水量的50%。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成立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城市供水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共同组成,在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石家庄市城市供水事件应对工作。

2.2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石家庄市政府城市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地震)局、市发改(物价)委、市园林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2.2.2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总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与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跨市救援等紧急措施;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舆论引导客观、真实;及时组织市级新闻单位,积极宣传报道应急供水措施、施工进展等内容,为应急供水工作提供良好社会环境;适时关注新闻动态,加强与其它新闻单位沟通,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应急措施,征得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负责接待好其它新闻单位;视断水具体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水务局:组织起草(修订)《石家庄市城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建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性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加强供水调度,优先保障居民、学校、医院、部队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基本生活供水,关停洗浴行业,限制工商企业、建筑工地、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方面用水。

市政府应急办:协助市政府提出突发事件对策方案,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助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工作;协调城管、消防、园林、水务等单位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市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对送水车辆清洗消毒和水质监督的指导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协助指挥部进行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负责派出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根据需要对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进行协调;负责督导落实限制工业企业用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商务局:负责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桶(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限制商业企业、洗浴行业限制用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受害人员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捐赠物资。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城市供水事故抢险费用,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不包括供水水质),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后续修复监测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市科技(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根据震情会商结果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市发改(物价)委: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乱涨价行为。

市园林局:负责派出送水车辆,向全市居民区和重点单位临时供水。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供水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应急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街道、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居民提前储水、节约用水。

2.3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为处理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常设组织和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向指挥部和市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市政、建设、规划、安监、卫生、水利、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及高等院校专业人员、城市供水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对事件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水环境检测以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卫计委为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自来水厂的出厂水水质状况的跟踪检测,严格控制自来水出厂指标;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

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应整合市环保部门、市水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市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在日常管理中,指挥部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

3.2预警

3.2.1预警系统组成

(1)水源地来水预警:根据水文、气象和自然地理条件,通过市供水监测系统提供的实时监测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与水质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并在水量与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2)供水预警:包括供水工程及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实时监测及运行信息实时查询功能,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诊断并发出警报。

3.2.2预警级别

指挥部根据供水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较重)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3.2.4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级别调整、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6发布、调整、解除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严重、严重供水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指令,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重、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或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供水事件,市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程序

4.2.1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在指挥部的配合下,直接组建现场办公室,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配合。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由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领导处置工作,指挥部配合。

4.2.2Ⅲ级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通报后,及时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件性质,率领指挥部各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由其任组长的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室组织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按照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处理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3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预案启动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

市级预案启动程序:

发生Ⅱ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发生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指挥部通过会商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发生Ⅳ级供水突发事件:由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可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响应程序。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4先期处置

我市市区人口密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各事发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尽早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尽量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有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直接报省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及时到位。指挥部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5响应措施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情况,本预案与《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预案》、《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5.1自然灾害类供水事件应急措施

(1)通过挖潜增强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水源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2)对自然灾害事件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厂清水池贮存水、局域管网水补压井、自备井和社会库存桶(瓶)装水)和临时供水设施。

(3)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5)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6)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7)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8)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城市应急供水。

4.5.2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对工程事故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2)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水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3)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4)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5)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4.5.3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关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实施应急供水;对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和水质水情数据,并向下游通报情况。

(3)增加备用源供水量,适时启用封存的备用水源井或者新凿水井,由当地水环境监测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资质部门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5)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6)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7)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8)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限产或停产。

(9)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4.6事件报告

4.6.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向事发地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或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或得到信息后,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指令事发地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件。

4.6.2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发地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2小时内完成事件快报,报送指挥部。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最先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6.3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有无人员伤亡、先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4.6.4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人民政府负责,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重特大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5.响应终止

5.1结束条件

5.1.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5.1.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5.1.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5.1.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己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1.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5.1.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5.2结束程序

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5.2.1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提出,经省城市供水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进行结束条件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2.2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下发应急结束指令。

5.2.3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经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3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应及时会同市、区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制定措施进行抚恤、补助、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对于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石家庄市供水突发事件事后I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Ⅱ级以下(含Ⅱ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件调查组承担。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严重、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应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总结和分析经验、教训与不足,提出安全建议。

6.保障措施

6.1人力物力保障

主要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水务集团抢险队、供水企业人员组成的抢险队伍是供水突发事件抢险的主要专业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急救中心等作为抢险队伍的补充,在需要时服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驻石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负有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的义务。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企业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物资财力保障

市、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各供水企业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资金,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水务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邻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医疗卫生保障

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措施,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最大限度减少应急事件对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石家庄市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收治伤员;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等工作。

6.4交通管理保障

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管理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运输安全畅通。

市公安局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能够将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6.5治安维护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6信息与通信保障

由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牵头,河北电信石家庄分公司、河北移动石家庄分公司和中国联通石家庄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确保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与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6.7科学技术保障

成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市水务局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和培训

市水务局及供水企业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要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性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市水务局、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向水务系统及相关单位职工提供水源和供水应急培训和知识讲座。市供水安全涉及的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将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

7.2预案演练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供水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主动组织或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应急队伍与各应急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供水应急相关单位干部群众参与,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

1.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性供水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在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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