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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

《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是石家庄市市政府是为加快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而制定的纲要。

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全文内容

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精神,加快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成效

(一)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十二五”期间,市政府印发了《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1〕52号)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2〕16号),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区两级政府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达9098万元。成立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强化了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出台了《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截至2015年,全市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10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58所,街道覆盖率达到100%,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成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组织实施“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社区卫生人员4200人次。选聘47名“5 3”全科医生充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社区卫生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截至2015年,全市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3256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940名,平均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全科医生。

(四)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能力提升活动,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2%,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推进服务模式创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38.8万人,设立标准化心理卫生工作室2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置“国医堂”,113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成“国医馆”,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五)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核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959名,推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确定社区首席医师(中医师)386名,推进双向转诊工作的开展。加快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电子地图和家庭医生团队查询功能,开展了“心电图远程会诊”试点。

(六)行业作风进一步改进。将行业作风建设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九不准”。以“服务优质、居民满意”为标准,开展了首届“我最喜爱的社区医生、社区护士、家庭医生团队”评选活动,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组织“优质服务月”和“敬老爱老月”活动,密切了医患关系,居民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形势分析

(一)发展机遇

——党和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高度重视。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加大了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化医改为社区卫生服务增添了发展动力。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社区卫生服务贴近居民健康需求、服务方式灵活便捷的优势日益显现。从医院服务逐渐转向社区服务,将是卫生事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必将极大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并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医疗卫生作为协同发展的重要领域,学习借鉴京津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先进经验,积极拓展合作交流渠道,对于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基础日益稳固。“十二五”时期,石家庄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社区卫生服务活力,社区居民的认可度明显提升,为今后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主要挑战

——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随着城区面积扩大和城镇化步伐加快,有25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不够合理,有46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不到建设标准;社区卫生人员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全科医生数量不足,注册的全科医生仅占社区医生总数的10%。

——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截至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全市门诊总量的8.75%,占基层门诊量的14.37%,与分级诊疗的要求不相适应;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社区居民获得感较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仅为16.5%,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卫生文化氛围不够浓厚。

——综合改革力度不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活力不足,533名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到位,待遇普遍偏低,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投入补偿机制不够完善,2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尚未纳入医保定点;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功能较为单一。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基层卫生的总体工作要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统领,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为主线,以实施社区卫生提升工程为抓手,以维护和促进社区人群健康为目标,创新服务模式,激发优势活力,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内生动力,努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把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素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发展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发展规划、投入补偿、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坚持公益性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完善功能,提升能力。以优化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整合各类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社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健全现代管理制度,强化内涵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能力大幅提升,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体制机制日趋完善,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基本建立,信息化建设加速推进,文化品牌逐步形成,进一步夯实城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构建起梯度有序、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着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根据服务人口、居民健康需求变化、新城区和县级市建设发展,调整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5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在1万左右。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提高。鼓励社会参与,引入竞争机制,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

(二)着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能力,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本着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进一步改善诊疗条件。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深化“国医堂(馆)”内涵质量,突出中医全科服务,普及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学科研和教学工作。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重点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大覆盖面,拓展服务内容,强化实施质量,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获得感。

(三)着力抓好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招聘引进、规范化培训、全科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建设结构优化、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拓展国内外培训渠道,推行网络教学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等岗位技能培训。加快培养社区康复、护理等紧缺专业人员,鼓励引导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上级医院医生定期到社区开展业务指导制度,全面提升社区卫生人员临床与健康管理技能。对社区卫生人员在公开招聘、晋升评优、工资待遇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支持,拓展社区卫生人员执业发展前景。

(四)着力建立家庭医生制度

以广泛宣传为先导,以团队组建为基础,以自愿签约为原则,以机制建设为保障,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起以家庭医生为主体的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家庭医生制度成为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有效形式。完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将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结合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提供防治融合、全程有效、综合性、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引导居民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关系,逐步提高签约居民的依从性。探索由居民在社区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推广普及的投入补偿、绩效考核机制和医保政策。

(五)着力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力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灵活用人机制,通过选聘、招聘等方式,落实人员编制。建立适应社区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逐步对聘用人员实行同工同酬,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依托医疗联合体等形式,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所有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搞好与上级医院用药衔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体系的衔接整合,形成“医养结合”的有效模式。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

(六)着力推进社区卫生文化建设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要,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特点,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推动社区卫生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按照“广覆盖、出精品”的原则,广泛开展社区卫生文化、健康知识、卫生计生政策宣传,提升影响力和知名度。以“服务优质、居民满意”为目标,创新活动载体,丰富工作内容,打造社区卫生文化品牌。加强行业作风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化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营造医德高尚、钻研业务、无私奉献、服务居民的浓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调整充实社区卫生服务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参与的领导体制。定期研究社区卫生工作,制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评估督导,及时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各区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完善政策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补偿机制,发挥区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开发总体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实行无偿提供;通过医保政策,引导患者到社区就医,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合理补偿成本,减轻居民负担。建立适合社区卫生人员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三)强化行业监管。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和管理规范。对不同所有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培训、项目安排、医保定点等方面平等对待。依托市级医院,成立医疗、中医、护理、检验、感控等若干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等纳入市级医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各种问题隐患。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社区卫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使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卫生政策,信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多地选择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支持社区卫生工作开展。完善石家庄社区卫生服务网站,增设专栏,拓展功能,扩大影响。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典型的总结培树,发挥示范导向作用,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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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发布日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5〕4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和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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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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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纲要(2016-2020年)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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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5年6月信息价是石家庄市地区2015年6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石家庄市2015年6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社区卫生服务实践录前 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不仅是作为深化城乡卫生体制改革和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倡导群众“无病防病、有病早治、重病防残、有残康复”的重大战略决策。因此,倍受国家重视,国民关注。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则是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重要载体和实施者,全国数以十万计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乡镇医疗机构,它们在落实公共卫生任务和开展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起步相对较晚,在基层管理人才和管理经验方面都较为缺乏,而一些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理论专著和由卫生管理机构主持的相关培训,由于一时还很难把泊来的、先进的经验与本土的、基层的实际进行“对接”或“杂交”,从而未能产生出一株具有中国特色的“植株”。因此,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上,在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与基层实际工作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因此,许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诸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老年保健、妇幼保健、医疗救助、社区基地等方面的工作时,往往由于缺少来自于实践的经验和理论指导和参考,大大增加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难度。这也是目前影响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效果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探索和构建符合基层实际、卓有成效的社区卫生服务实践和理论体系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我们六安市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由六安市立医院领办的四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之一,是安徽省首批通过省级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团队观念转变胜似物质条件改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带头转变思想观念,才能有效克服“上级重视,下级应付”的现象;倡导“实抓、实干、讲实效”的工作作风,才能真正避免“形象工程,不实数字”的出现,达到“集小事,成大事”的目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流程,才能符合“低投入,高产出”的原则,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三年多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克服许多困难,始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坚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区基地“三方”并重的方针,使其各具特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以“规范、示范、模范、典范”作为发展思路,脚踏实地,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规范化建设中成长,立足社区,满足居民;面向社会,服务大众。

我们在解决居民看病难、健康教育难、慢病管理难、传染病防控难、医疗救助难和看病贵等“五难一贵”方面作了一些探索,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取得了社区居民的信赖和支持。在此,我们愿意将自己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一系列有效的实际做法呈现出来,与大家共同分享这份来之不易的成果。

本书是把我们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实践中的经验体会精心编撰而成,每个章节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我们开展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录,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是依据原始记录为蓝本,所以在内容的叙述上大多是以第一人称称谓的。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原生态”式的展示,给那些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尚“迷惘”的同事们,提供一些实质性的帮助,让他们有一个最为接近的参考样本,使他们尽快迈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由于我们是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时间不长,因此受到能力和时间所限,所述不一定规范、全面、严谨,甚至为井蛙之见,仅代表去我们自己的陋见。本书中不足之处,希望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以便改正提高。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承蒙安徽省卫生厅沈敏祥处长,六安市卫生局沈永萍副局长,六安市立医院李方军院长、罗兴成副书记,以及我的同事们的关心和支持,邓为光同志大力修订,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编者 戴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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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4日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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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规划)、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街道行政区划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执业许可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现有医疗机构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依法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义务,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师、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定资格,具备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当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并将该类学科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鼓励医学院校组织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习。

第十四条 鼓励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提高一至二级。

鼓励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三年的,可以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业务进修。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中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和转岗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健康教育;

(二)报告和监测疫情,进行疾病预防和控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

(四)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

(六)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可以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按照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生,建立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医时首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其诊疗费、挂号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比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费用低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行双向转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将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及时转送到医院诊治;医院应当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双向转诊规范,指定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首先选择使用省、设区的市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可以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

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以配供价格使用基本药品。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实行收费清单管理,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的药房,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的观察和监测,保证健康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应当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退休人员费用等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拨。

基本医疗服务一般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的,由政府给予补助。

经当地政府批准开设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应当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通过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加强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推行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和医疗保险费用预付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规范价格行为,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其负责的社区建设管理中,应当纳入有关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有关税收。

单位和个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评审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医师、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超出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隐私的医师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协议管理内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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