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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摸排“一区三边”违法建设,按照应拆尽拆的要求到2018年底实现存量违法建设“清零”;继续加大违法用地整改力度,严格按照北京督察局和省政府要求的整改目标整改到位。严控新增“双违”,实行“零容忍”,建立起一系列防控长效机制。全社会禁违控违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双违”现象得到全面遏制,集中整治“双违”专项行动成果得到巩固和提高。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双创双服”动员会和市“4 4”现代产业发展动员会安排部署,以实现违法建设应拆尽拆、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双违”整治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作出更大贡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函〔2018〕4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集中整治“双违”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双违”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法用地经过处罚后,如果违法用地符合用地总体规划,是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 你可以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该土地的用途。
不熟悉,只能抄文章给你参考,第一篇是一个学生施工员的工作计划,第二篇是关于施工员工作要求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施工员工作计划2004-2005学年度个人述职报告文学泰斗尔斯泰曾经说过:“如果教师既爱人的...
监理工程师职责、规章制度汇总 总监代表岗位责任 一 、主持监理日常工作,认真执行监理合同。务实高效廉洁奉公,做合格监理工程师。 二 、执行监理服务合同,落实业主各项指标。执行施工承包合同,进行施工监督...
(一)清理存量“双违”。一是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人口密集场所、防灾减灾避难设施、军事设施周边、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沿线、住宅小区内的未批先建、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做到“全覆盖、零库存”;对拆除难度较大、占压燃气管线和侵占消防通道的违法建设进行重点突破。同时,要把高速(普速)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沿线建筑控制区违法建设和未经审批的广告设施作为重点,加大与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对接力度,认真核查,划分责任,建立台账,做到应拆尽拆,促进“三边”环境面貌有大的提升。各县(市、区)要对上述重点区域和部位开展深入摸底排查,完善违法建设台账“一张图”和“一张表”,确保完成存量违法建设的“清零”。二是严格按照上级整改标准和时间节点,对下发的违法用地整治任务进行整改。
(二)坚决遏制新增“双违”。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双违”行为发现和报告责任制,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建立“双违”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发现和查处信息,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双违”行为。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双违”快速处理机制,对发现的新增“双违”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坚决刹风止乱。
(三)加强拆改结合工作。对拆违现场建筑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完成场地平整和设施建设。紧密结合“城市双修”配套建设绿地公园、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切实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建、即美”。
(四)建立健全惩防“双违”长效机制。加强违法建设动态监测,推进市、县卫星遥感技术动态监测全覆盖,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推进市对县(市、区)城乡规划督察员全覆盖。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下移执法重心,充实执法力量,推行综合执法,增强保障能力。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建立“双违”惩防长效机制。不断总结“双违”治理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治理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双违”防控和治理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倒逼形成不敢违、不愿违的格局,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
2018年集中整治“双违”工作分为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违法建设深入摸排阶段。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人口密集场所、防灾减灾避难设施、军事设施周边、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内、城市河道、占压燃气管线和侵占消防通道的未批先建、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以及高速(普速)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沿线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和未经审批的广告设施的摸底排查,建立违法建设台账。
第二阶段:集中攻坚“双违”阶段。2018年4月21日至6月底。对全市域范围内的存量违法建设加大攻坚力度,组织力量集中拆除,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持续发力,分片、分类、分步进行拆除。特别是按照上级要求,5月15日前,要将2017年度卫片整改成果上报省国土厅;5月30日前,要将2016年以前例行督察所列限期整改类问题全部整改到位,2017年例行督察违法占地限期类整改到位率不低于80%(其中藁城区2016-2017年例行督察限期类于5月3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7月至12月底。完成存量违法建设整改扫尾工作,实现“清零”;对2017年清理违法用地和例行督察剩余未整改到位任务紧盯不放,实行挂账整改。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和防控“双违”的长效机制,对“双违”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零容忍”常态化。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将“双违”整治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重点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敢于啃“硬骨头”,层层传递压力,压实责任。对国土部门移交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协调好财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及时依法受理、严格执行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形成整治合力。市规划、国土、住建、综合执法、交通、水务、林业、公安以及其他违法建设整治相关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门分工,进一步落实好各自职责,加大相互联系沟通力度,形成部门合力。各县(市、区)也要落实部门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攻坚行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形成势如破竹的拆违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制度。完善“日报告、周调度、月评比”制度,各县(市、区)每日按时报送拆违进展情况。强化对各县(市、区)督导,采取交叉检查、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特别要对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不力、违法占地面积大、比例高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跟踪问效。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整治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报道,进一步培树拆违先进典型,梳理总结先进各县(市、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形成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 2009〕6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实行综合整治,建立各部 门联合制止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发现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批后巡查管理规 定》,按照《规划监查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网格化、无缝隙管理,加强批后管理和违 法建设查处。 二、违法建设的制止 (一)市监察、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管、供电、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 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二)市供水、供电部门在办理施工用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区办通〔 2009〕14 号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顶效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已经管委 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09年 3月 4日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 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市场秩序,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全面遏制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 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 展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州委办字〔 2009〕7号 文件)要求。经区工委、管委研究,决定在开发区集中开
2015年3月4日上午,商洛市副市长徐明非一行到该市城管监察支队检查指导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
据了解,今年商洛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进行棚户区改造,要求该支队要进一步加大调查摸底力度,建立一个清晰台账,为棚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继续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程序立案查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同时,继续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市民对违法建筑有一个清醒地认识。商州区要充分发挥城管监察大队职责,刹住突击抢建、滥建之风,确保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5年3月4日上午,商洛市副市长徐明非一行到该市城管监察支队检查指导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
据了解,今年商洛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进行棚户区改造,要求该支队要进一步加大调查摸底力度,建立一个清晰台账,为棚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继续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程序立案查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同时,继续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市民对违法建筑有一个清醒地认识。商州区要充分发挥城管监察大队职责,刹住突击抢建、滥建之风,确保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