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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为推进绿色安全施工,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实现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等而提出的意见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文件内容

一、发展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建筑产业化,从土地、规划源头抓起,采取有力措施,实施产业化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实现以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为特征的新型建设方式。

(一)试点期(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市、县分别出台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的政策措施。主城区四区和省级试点县平山县分别启动一个产业化示范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

(二)推广期(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2017年起,主城区四区和省级试点县平山县政府投资项目50%以上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开发项目10%以上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试点县和县级市都要建成建筑产业化基地,至少完成一条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线并投产。到2020年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100%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主城区四区和省级试点县平山县新建项目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他县(市)、区新建项目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扶持建筑产业化基地。继续给予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尽快使建筑产业化基地产品生产形成规模,进一步拓展市场。在现有一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再增加一条生产线,年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能力达到9万立方米以上。2017年底,力争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线达到5条以上。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混结构和其他符合建筑产业化的结构体系。推广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预制部品部件,大力发展集保温、装饰、围护、防水于一体的预制外墙等围护结构技术。推广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整体厨卫、智能化和全装修等成套技术。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与钢结构配套的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材料。鼓励研发、生产利用“固废”材料及可再生原材料的建材产品。

(三)推进住宅全装修。倡导工业化装修方式,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现代化装修相统一。建筑产业化项目实行一次性装修到位,在交付使用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四)推动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需求,推广适合农村住房特点的装配式低层住宅,逐步提高农村住宅品质和建筑节能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改革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给予具备建筑产业化施工能力的企业优先中标权。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超出现行标准的结构体系安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或论证,严格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和运营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

三、政策支持

(一)提供用地支持。将建筑产业化园区和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建筑产业化发展目标要求,优先保障用地。

(二)加大财政支持。符合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将项目的产业化增量成本计入建安成本,在项目审批时纳入项目总投资。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意见,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地上建筑面积的3%。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按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比例退还墙改基金。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房项目,按预制装配率返退散装水泥基金。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建筑产业化基地企业可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化项目在同质同价同效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我市本地产品。

(三)优化办事流程。为产业化项目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可以采用平方米包干价方式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图合同备案。在施工当地没有或只有少数几家建筑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加大金融支持。对建设建筑产业化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购买建筑产业化项目或全装修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农工委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建筑产业化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各部门职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筑产业化发展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产业化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抓好落实。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立项阶段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建筑产业化发展目标要求,保障建筑产业化项目用地,并依据规划、住建等部门的具体要求在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环节提出按规定比例落实建筑产业化项目要求,严格把关。交通运输、交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不可解体超载、超限部品部件运载车辆通行给予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其他有关市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支持建筑产业化工作。

(三)完善专家论证组织机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建筑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建筑产业化领域的专家组成。建筑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研究和制订建筑产业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负责承担技术标准研究、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认证、住宅性能认定等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对各类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培训,举办技术研讨会、现场观摩会和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各类人员业务素质。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建筑产业化相关课程,鼓励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具有建筑产业化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技术人员,推动建筑行业技术进步。

(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正确的产业化建设和消费观念,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产业化的认知度,形成全民共同参与建筑产业化的良好社会环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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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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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文件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6〕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绿色安全施工,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实现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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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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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文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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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83KB

页数: 2页

<正>济政办字[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全面落实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工作责任目标,推动房地产业等相关行业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工作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规模化建设,创建建筑工业化部品(件)需求市场,培育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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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 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政办函 [2009]68 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市属各单位 :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 规范回迁楼建设 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 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 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 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 并严格控制其 它用地使用。 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 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 造范围。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 在城中 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 村改造规划方案, 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 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 组织根据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513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结合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在白银市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基础上,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为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到2017年,全面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2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3坚持政府推动,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实施步骤及目标。

1启动实施。2015年,按照适度超前、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的要求,以白银市列入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为示范和引领,高标准编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开工建设。

2重点推进和总结经验。2016年—2017年,综合考虑全省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类别实施梯度推进。在白银市全面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并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实现试运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为全省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在兰州市、金昌市、天水市、武威市、庆阳市、陇南市、临夏州进行重点推进,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视具体情况逐步开展。

3全面推进。2017年—2020年,全省各市州政府所在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均启动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有序建设

(一)科学编制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各城市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管线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专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供水、供热、城镇燃气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建立项目建设储备制度,明确2015年—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各城市政府要根据所在地的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统筹考虑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老工业区搬迁、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和地下综合体建设,优先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以及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汇处要优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并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讯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三)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完善和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标准。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方案要包括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附属工程设计,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总体设计主要包括管廊走向选线、纳入管线种类及数量、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等内容。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结构形式、防水措施、施工方法及工程措施等内容。附属工程设计包括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监管机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鼓励推广使用省内建筑材料。切实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生产安全。

 

三、创新完善融资机制

(一)明确建设运营主体。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入股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建设运营;鼓励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入股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筹措安排资金,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所需资本金给予适当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对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城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城市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加大金融支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贷款支持,争取在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融资方面给予倾斜。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的融资探索。鼓励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及中长期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推动设立省、市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融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方式设立投资基金。

 

四、完善管廊管理体制

(一)创新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管线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理一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整合职责,明确管理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法规政策。

(二)强化运行管理。各城市要制定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管廊建设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应与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建设运营单位要维护好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各管线所属单位要强化对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管理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城市政府在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在管廊项目建设时应尽量统一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将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

(四)切实发挥管廊效益。入廊管线单位要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参照各入廊管线在综合管廊全寿命周期内单独敷设以及更新改造成本(含建设工程费用、道路占用挖掘费用等)确定,日常维护管理费参照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建设厅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五)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所有规划入廊管线必须入廊;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将管线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对已规划入廊的新建管线,规划部门不得再另行安排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和入廊费用交纳工作。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及管理事项要及时告知各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便于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城市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抓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推进产业发展。要认真研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产业园区,通过实施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拉长产业链条。引入规划设计机构、研发机构、工业构件生产商、设备生产商、建设管理等关联单位,形成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全方位产业支撑。同时,通过工程建设扶持一批建材、新型管线和机械设备等省内生产企业。积极培育一批管廊预制拼装、纤维塑料筋、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工业构件等新兴产业。通过公开招标,鼓励优先选用本省符合资质条件、有实力的建筑队伍,培育一批设计、施工、安装、控制系统和运营管理的新型队伍。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经验做法,使社会各界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达成强烈共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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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意见全文内容

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意见

为提升建筑品质,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产业化水平,促进钢铁产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8号)之附件16《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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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发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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