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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供暖工作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农村中小学取暖设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各县(市)和矿区农村中小学取暖改造工程于2008年供暖期到来之前基本完工,现已投入正常运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供暖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供暖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取暖工作

农村中小学取暖改造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今年(2008年)确定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重要内容,也是市委、市政府2008年为民办25件实事之一,是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为此,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中小学取暖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困难,提高效率,以实际行动,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二、确保取暖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冬季取暖经费的落实工作,建立并完善保障农村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长效机制,县级财政要将取暖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2008年中央、省、市及县级安排的取暖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每所学校,或拨付到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确保取暖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挪用、滞留、截留等现象发生,严禁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三、切实加强取暖安全工作

根据供热方式的不同,采取集中供暖的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取暖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采用自备锅炉取暖的学校要严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关,督促操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章操作,坚决杜绝事故隐患。各县(市)、区对中小学校的取暖设备、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锅炉等取暖设备安装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各项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暖气管道是否漏水、漏气等,坚决杜绝使用报废锅炉。安全检查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彻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确保供暖设备、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四、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中小学取暖设施改造及供暖运行情况要进行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取暖改造工程是否全部完成,有无虚报、瞒报现象,是否开始正常供暖,教室、学生宿舍室内温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级应落实的取暖经费是否列入财政预算;取暖煤炭是否落实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务必解决。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校取暖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回今年(2008年)市政府安排的农村中小学校供暖设施改造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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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供暖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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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供暖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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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供暖工作的通知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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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基础设施。为提高我市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发挥路网整体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大规模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实施通达和通畅工程,农村交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超过10万公里,乡镇通畅率、行政村通达率均达到100%,行政村通畅率达到69%。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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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济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湖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2015〕6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应坚持“雪中送碳”的原则,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坚持“一户一档”,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式的立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的集中安置等。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和监督,强化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责任,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层层分解,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住建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指导各地项目申报。

(二)个人申请。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三)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审查公示。各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核准上报。县(市、区)住建局会同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扶贫办主要对贫困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危房户,住建局主要对危房改造户的情况进行复核,经鉴定后确认危房等级,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县级核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报市、州住建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六)向国家申报。省住建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组织抽查、复核后,汇总形成全省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建议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国家申报。

(七)实施准备。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地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和乡镇建设管理员、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准备工作。

(八)计划和资金下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文件后,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省住建厅提供的相关分配因素,商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联合行文下达到市、县(市、区)。市辖区的计划和资金文件由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局)转发。

(九)组织实施。县(市、区)住建局收到计划和资金文件后,拟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各乡镇报送的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加强农村工匠培训与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农户思想发动、质量监督、工作协调、信息档案整理录入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验收公示。县(市、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组织人员入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是否完成、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补助对象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

(十一)资金拨付农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住建局提供的全县当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和公示情况,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十二)建档立卡。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局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抽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计划“预下达”制度。在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正式下达前,省住建厅预通知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县(市、区)住建局根据预通知计划数,在年初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确定最终补助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县级扶贫办审核后报市、州住建委(局)汇总,并以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健全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指标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对象资格;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变相使用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稽察机构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精心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服务。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自身无力建房,农民有意愿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必须由政府、施工单位、农户三方签订统建协议,明确补助的项目和金额,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拨付至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等最终用款单位。未经农户同意并签订统建协议的,不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不拨付补助资金。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待改造的危房存量任务,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县级工作专班不少于3人,乡镇不少于 1人。地方财政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危房鉴定、信息录入、检查验收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设立工作专班及安排工作经费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 号)、《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4〕35号)精神,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履职问责调查、处理,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朔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促使相关人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开展,落实精准扶贫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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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简述

2006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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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农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帮助农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

我省作为震灾多发省份,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有44%的面积和45%的人口处在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近几年来,我省地震、建设等部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开展了村镇建设规划和地震安全民居工程试点,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仍然不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规范农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建设场地,未对抗震不利地段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缺少规范的抗震设计和抗震措施,普遍存在着基础与地基不牢固、结构不合理、主体强度不足、跨度和开间过大等现象,导致房屋整体抗震性能差;建筑材料和材料配比达不到基本要求,缺少施工质量检查和监督,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队伍缺少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等等。

二、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和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力争在2020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省有山区有平原、有沿海有内陆、东西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坚持经济实用、抗震防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设既可抗御地震,又可防御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价合理、经济实用的房屋,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现代村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三、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思路。通过广泛开展全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农村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研究,编制种类齐全的建造、加固图集;通过建设一批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形成农民新建、改造、加固住房优先考虑抗震问题的社会氛围;通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不断夯实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农村防震保安的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规划和质量管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加强对统一建设的农居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3.抓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民居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的特点,开展农居抗震技术开发和施工工艺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农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为农居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防灾技术。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4.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体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实施好《山东省防震减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鲁政发〔2006〕25号)中确定的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

(二)加强对农居建设的监管力度。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建设质量监管办法和程序。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广电、科协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省财政统筹给予支持。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予以重点帮扶。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结合村庄规划编制、村庄治理试点、“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等,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试点示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持久地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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