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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改革原则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领域及政府、社会和农民等方面,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坚持综合施策原则。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综合运用价格调整、工程配套、技术推广、结构优化、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举措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原则。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
坚持供需统筹原则。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自然和经济条件,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制定详实具体的计划,分步推进实施。
(三)改革目标
总目标:在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从2016年起,在未来10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即: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具体目标:
——全面推行终端水价、分类水价、“定额管理超用加价”和“斗口计量,按时收费”的水价管理模式。分步调整农业水价,逐步实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在广泛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的基础上,普遍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基本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和水权流转机制。
——逐步规范农村基层用水组织长效运转机制,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收费率计收要达95%以上。
(四)改革的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详实的、具体可操作的实施计划,按计划分步骤进行。着重以乡镇、村行政区划及灌区等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
2016年,省确定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藁城区、栾城区、元氏县、高邑县、晋州市、无极县、深泽县、赵县、正定县、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鹿泉区、新乐市等15个县(市)、区试点区域,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0年前率先实现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
综合改革目标。2018-2020年全市完成有效灌溉面积的50%,2021-2023年完成有效灌溉面积的70%,2024-2025年,完成全市有效灌溉面积的改革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安装和完善计量设施。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配备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井灌区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按水量收费。暂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可将水量折算成电量,采用以电计量的方法。渠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供电公司、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2确定水权和用水定额。对各类水源要依据持续利用、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市场调剂的原则,确定农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按灌溉面积将农业用水分配给各用水户,颁发水权证,确定各户用水定额。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或结转下年使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鼓励跨区域、跨行业转让节水量。(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3加强水资源调配管理。完善域外引水配套设施,加快大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引蓄灌排能力。根据区域内水源条件,优先配置外调水和地表水,严格管控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逐步实现采补平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因水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灌水方式和灌溉定额,着力提升用水效率。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为农业灌溉提供优质服务。(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4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选育推广耐旱节水作物,减少农业灌溉水量。构建与水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逐步建立作物生长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加快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灌溉,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同时配套实施农机深松、精细整地、镇压保墒、限水灌溉等农艺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鼓励推广增施有机肥、地膜覆盖、耙耱保墒、保护性耕作、开沟借墒等旱作农业技术。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节水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提高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牵头部门:农业局,配合部门: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
5创新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水管单位管理、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费用,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大型和跨市中型灌区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中型灌区和跨县(市)、区水源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末级渠系供水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渠灌区、井灌区、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发改委,配合部门:水务局、财政局)
2逐步实现成本定价。根据水资源紧缺状况、供水单位运行情况和农业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实际,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不含固定资产折旧),末级渠系实行全成本水价。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社会投资部分按照全成本加利润原则测算。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严格落实省制定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超采。(牵头部门:发改委,配合部门:水务局、财政局、供电公司)
3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一提一补、按亩返还”等水价改革模式,使节水灌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农业节水。超水权或超定额用水加价20%。(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供电公司)
4推行终端水价制度。渠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 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以灌区为单位,根据末级渠系工程条件和管理状况,统一或分片确定。小型灌区实行“一价到户”的水价制度,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的小型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井灌区分深、浅井合理确定终端水价。(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供电公司)
5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农业局、林业局)
6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牵头部门:发改委,配合部门: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三)建立精准财政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环节和方式按我省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政策执行。(牵头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发改委)
2完善节水奖励机制。在充分考虑可持续性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节水量对实施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牵头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发改委)
3多方筹集节水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收缴的加价水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落实节水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可使用体制机制创新项目补助资金补充资金来源。(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发改委)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农业用水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和命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关系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按省、市要求制定具体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的详实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各县(市)、区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协调联动
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民政、电力、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推进落实,加强沟通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调度,严把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农业水价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支持水价改革。水利部门要做好完善水利工程体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计量设施安装、农业水权确权和用水定额、水资源调配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电力部门要配合做好计量设施安装,推进供电设施改造及扩容工作,牵头探索以电计水、以电减水、以电压减地下水超采的科学办法。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灌溉技术。民政部门要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工作督导,积极稳妥有序推动,要不断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宣传政策,引导舆论
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进一步深化,涉及农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多方利益,面临的问题复杂多变,需要有“啃硬骨头”的决心和毅力,不畏艰险,真抓实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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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 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政办函 [2009]68 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市属各单位 :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 规范回迁楼建设 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 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 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 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 并严格控制其 它用地使用。 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 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 造范围。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 在城中 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 村改造规划方案, 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 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 组织根据批
中国民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办发〔 2008〕92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 作的意见》 (冀政办〔 2008〕10号),加强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称 用人单位 )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 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规范 其劳动用工行为,全程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意识。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重点,全面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供水、用水、管水等环节,资源、价格、产权等领域,工程、技术、政策等措施,政府、社会、农民等方面,需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突出问题导向,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和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水价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制度安排要最大程度惠及广大农户,让农民在高效用水前提下用得起水,在积极参与改革中共享改革成果。
一是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机制先行,综合运用价格调整、工程配套、技术推广、结构优化、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举措推进改革。
二是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改革目标。在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用10年左右时间,达到以下目标:———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
———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
———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用3—5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四)实施进度。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按计划、分步骤、集中连片规模推进,确保按照以下进度如期实现全省2016-2025年各年度改革目标和10年总目标。
———2016-2017年,各市分别选择1个以上县(市、区),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018年,完成改革面积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20%;
———2019年,完成改革面积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40%;
———2020年,完成改革面积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60%;
———2025年,完成全部有效灌溉面积的改革任务。
各市年度改革任务详见《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
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各地要把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政策和制度,规范农业用水的定价调价行为。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
(二)积极推行分类水价。根据国家、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用水价格应达到一定盈利水平。严重缺水地区的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地区,较长缺水时期的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时期,对按照政策应当限制用水的,可以实行特殊加价制度;要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适当提高地下水保护区用水价格,显著提高地下水超采区用水价格,体现地下水战略价值和综合治理成本,促进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区分农业用水定额与用量、供给与需求的不同档次,实行不同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计划)管理,以定额(计划)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农业用水量年际变化剧烈的地区,可以探索用水合同管理,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保障供水工程能够维持基本运行。供水量或需水量受季节变化影响显著的地区,可以推行丰枯季节水价,有效调节供需矛盾;供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农业水价实行丰低枯高;用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农业水价实行峰高谷低。
(四)完善定价调价机制。各地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原则,进一步修订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起配套完善的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五)切实加强总体调控。各地要合理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法律手段,确保农业水价整体上处于合理区间、局部之间体现合理差异。各地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区的农业水价要率先调整到位,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要率先调整到完全成本水平。
三、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
把握农业用水与供水、量水、节水的内在联系,把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基础摆在重要位置,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足补强农田灌溉、测水量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为各项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经济适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加快计量体系建设。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都要配套建设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改造补足配齐,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的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末端计量到斗渠口;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细化计量到用水单元;小型水源工程要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半固定或移动式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可计量到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一般由管理机构负责供水计量,末级渠系控制范围可由基层水管单位或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计量。对于田间用水计量,各地可结合水费计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当地群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引黄灌区、水库灌区斗渠以下供水计量,可分摊至每个田块;井灌区可实行“以电定水、水电双控”等计量方式;小水源灌区可采用“以时折水”“以亩折水”等计量方式。
(二)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结合现代水网建设,针对不同地区、各类灌区工程设施短板,突出重点,建设末级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畅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
井灌区要突出优化机井布局和机井配套建设。大田作物区,要推广应用无井房射频卡控制管道输水灌溉;经济作物区,要积极引进先进节水设备,发展喷灌、微灌等现代高效精准灌溉。
引黄灌区重点是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建设。引黄干渠上游段的自流灌区,要重点推进干、支渠高标准防渗工程建设,配套完善斗、农级渠系;引黄干渠中游段,要重点优化提水泵站布局及输水管道设施,完善农田排水系统;引黄干渠下游段,要重点推进建设井渠结合的灌溉工程。
水库灌区重点是配套建设输水渠系及节水灌溉工程。地势高差较小的水库灌区,要重点做好灌区渠系及建筑物的配套,完成骨干渠系的高标准衬砌;地势高差较大的水库灌区,要大力建设输水干、支管道体系,推广自流管道灌溉,田间增配软管或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水库灌区下游,推广井渠双灌,科学布局渠系和机井,实现灌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有条件的灌区,可以把渠道输水改为管道灌溉,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引河(湖)灌区重点是提升拦蓄和引水能力。优化拦河闸坝、提水泵站等布局,配套建设输水渠系,合理建设以橡胶坝为主的拦河蓄水工程,实现河道梯级开发,积极拦蓄利用雨洪资源。对于灌排结合泵站,要兼顾灌排需求,尽可能地降低运行成本。
小水源灌区要突出小水源开发并配套建设灌溉设施。对于分散的小水源工程,要推广多水源联合调度管道化灌溉;山地丘陵区,要选择适宜区域建设高位蓄水池或雨水集蓄工程,推广提水管道输水灌溉和自流管道输水灌溉。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有效途径和方法,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自筹资金参与建设包括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渠道、小泵站,以及小型引水堰和机电井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三)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各类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不同特点,广泛应用渠道防渗、“渠改管”和射频卡等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应用水肥、水药、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发展田间土地整平技术和深松整地、覆盖保墒措施,合理采用绿色抗旱保水措施等,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主动调减水资源短缺、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增加作物生育阶段需水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低耗水作物面积。
四、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管制政策,以县域为单元,科学合理地分配农业水权,建立起水权交易制度,让农民成为通过转让节余水量获得收益的主体,最大限度地释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活力。
(一)分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进行分解。要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分解到乡镇、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明确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二)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分配给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明确其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颁发水权证书,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水权证书应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
(三)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允许农业水权流转,节余水量可以转让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收益。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水权交易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实施节水的积极性,有效破解不提价难以实现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提价农民难以接受的农业水价改革“两难”问题。
(一)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以水价调整为前提,补贴与承受能力挂钩,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市自行确定。兑现补贴,可以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等方式兑现补贴;也可以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
(二)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奖励标准要综合考虑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补。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各地结合各自农业用水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以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
(三)明确奖补资金来源。各地要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法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各地要立足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转变,适应市场化改革、社会化服务趋势,提高农民参与度,创新农业用水管理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农民持久享受政策普惠创造条件。
(一)组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鼓励组建具有持续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作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要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
(二)深化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主体。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核定、登记造册并颁发产权证书。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合理分离,将使用权移交给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核、颁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与工程设施使用权所有者签订工程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责任。
(三)实现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与农业初始水权赋予同一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养护工程设施的优势和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对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各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的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物价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投入到小型农田水利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补助农田水利工程与计量设施建设、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以及节水奖励等方面。建立省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安排农田水利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级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负责对各市的监督和考核。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省以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挂钩;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各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强化培训宣传。各级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级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搞好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举措;总结宣传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宣传本地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典型,让全社会看到实施改革带来的变化、广大农民享受到的改革成果;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市要在省级实施方案发布3个月内,将本市建立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情况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送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在每年6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分别将本市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明晰农业水权,实行水权转让,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配套计量设施建设等;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业节水技术,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建设,实行农业用水水质监测,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支持力度。
(三)把握时间节点。各地要统一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多途径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体时间节点如下:2016年-2017年,各市州至少在1个县市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在3个大型灌区推行(2016年-2017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单位名单:长沙县桐仁桥灌区、浏阳市浏阳灌区、宁乡县黄材水库管理局、攸县酒埠江灌区中心所、茶陵县茶安灌区、岳阳市铁山供水管理局、澧县九旺灌区、涟源市民兵水库灌区、洪江市龙田红旗灌区);2018年-2021年,各市州至少在50%的县市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在10个大型灌区推行;2022年-2025年,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鼓励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市州、县市区,整市、整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发改、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部分中央投资资金用于量、测水设施完善与配套、高效节水技术推广应用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在安排各类涉水建设资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等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灌区新建及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实施时,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加强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和"芙蓉杯"水利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发改价格[2016]1143号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的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地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加强节水和"水是商品"意识教育,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为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氛围。项目区要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村组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对确定水价和水价调整等事项,要与用水户提前面对面沟通,做细做实宣传解释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