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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是2016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通知全文

一、细化压实相关部门和各级的责任

(一)市住建、工商、价格、通信、金融、国税、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巡查、投诉、处罚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各县(市)、区开展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对中介机构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集体进行约谈警示;对群众反映强烈、负面影响较大、上级批转要求落实的案件及情况复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并依法予以取缔。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中介机构未明码标价、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站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站。市金融部门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房贷政策、调控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督导金融机构不得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和交易当事人规避税费的行为。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督导本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持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负责本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现场勘察;审核发证;信用档案的建立及其公示;对法人或负责人进行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教育。二是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内容是否为统一制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建立了经营台账;是否配备了经过国家考试认定的相应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房源信息是否核验真实并得到购房人签字认可;所售房源是否进行了明码标价;对成交后的房源信息是否进行及时撤除;收费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落实了资金监管等。查处未办理备案证明中介机构悬挂的门牌匾,查封未经过备案的违规中介机构经营场所。三是受理投诉和举报。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后,监管人员迅速做出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明情况,约谈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做好笔录;对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据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暂停其所有连锁门店的网签资格、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散布谣言。对编造散布谣言、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舆论监控,第一时间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澄清,对编造散布谣言的中介机构立即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二)发布虚假房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行房屋信息公开。中介机构不经委托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从业人员不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时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

(三)赚取房源差价。中介机构不能及时签订委托合同,不能做到对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欺上瞒下,垄断房源,哄抬房价,吃房源差价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发改委]

(四)挪用交易资金。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从业人员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产交易资金等。[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五)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服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住建局、市金融办]

(六)违规代理销售。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

(七)违规规避税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倒卖纳税预约号码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市地税局]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进行经营。对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黑中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引导购房人选择经过备案的诚信规范的中介机构,发布风险提示,建立举报制度。对“黑中介”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取缔一个,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工商局]。

(九)已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备案。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所有门店,直至达到备案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方可重新营业。[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工商局、通信办]

三、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

(一)统一房屋买卖合同。推行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缴纳税费、办理贷款、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均须使用住建部门制定的统一合同,凡不使用统一规范的买卖合同视为“阴阳合同”。[责任主体:市住建局]

(二)放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取消过去固定的监管账户,由购房者自主任选任何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监管银行,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不被损害。[责任主体:市住建局]

(三)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程序。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程序的明白纸》,让中介机构和办事群众了解办理交易与登记的程序,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避免中介机构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鼓励中介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建立中介机构和人员档案;发布中介信用档案、受理举报投诉并处理反馈。进一步提升各县(市)、区的联网功能,发挥平台的监管服务作用,同时让群众随时查询对中介机构所关注的信息,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发挥房产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和修订从业人员技术规范、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教育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中介行业秩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资格考试;组织平时的考核培训;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从业人员建议所有会员单位对其禁用。[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督导和问责

(一)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及时联动查处,努力齐抓共管。一是对中介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原来的总部备案地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变为中介分支机构的备案地在哪,就由哪个区域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二是对跨县(市)、区的大型中介机构由市进行重点监管;三是市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的监管进行不间断的指导。

(二)实行市提级调查处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必须形成上下联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部门对中介机构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态势,采取联查、巡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形成对违规违法中介机构的打击氛围。同时实行市提级查处,市主管部门要对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突出的、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查处。

(三)明确对辖区监管办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中介机构的监管主体,应自施压力,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守土有责,确保中介经营行为的良性发展。市要对辖区主管部门进行多方位的监管,主要采取:一是报备监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月将中介机构备案变化情况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纳入台账。二是巡查监管。每季度市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拉网式巡查,及时研究解决带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三是整顿监管。每年一到两次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顿,紧紧抓住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四是暗查监管。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的“四不一直”的工作方法,深入中介机构场所进行检查。五是考核监管。每年年终依据《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市)、区对中介机构进行诚信守法考核,表彰树立一批诚信守法的中介机构,通报批评一批失信违规的中介机构,树立起见贤思齐的正能量。

(四)落实对监管人员的问责。认真落实《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根据《办法》要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对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不力的监管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辖区内中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的对监管机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在单位党组织会议上做出检讨;对辖区内中介机构发生问题后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厉进行问责;特别是发生非法集资、挪用交易资金等严重问题的,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报告和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动员,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抓出成效。实行周报告制度,市住建局为汇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每周五下午三时前,将本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上报住建局,住建局汇总后报市政府。要积极与各媒体沟通,充分利用新闻发布、报纸宣传、专项访谈、视频跟踪、典型曝光等形式,营造氛围,有力推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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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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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发布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6〕8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的文件要求以及住建部2016年11月25日召开的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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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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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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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r\n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大力构建“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差别化调控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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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4KB

页数: 4页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城市,以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发布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6〕8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的文件要求以及住建部2016年11月25日召开的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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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通知全文

一、细化压实相关部门和各级的责任

(一)市住建、工商、价格、通信、金融、国税、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巡查、投诉、处罚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各县(市)、区开展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对中介机构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集体进行约谈警示;对群众反映强烈、负面影响较大、上级批转要求落实的案件及情况复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并依法予以取缔。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中介机构未明码标价、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站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站。市金融部门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房贷政策、调控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督导金融机构不得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和交易当事人规避税费的行为。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督导本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持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负责本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现场勘察;审核发证;信用档案的建立及其公示;对法人或负责人进行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教育。二是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内容是否为统一制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建立了经营台账;是否配备了经过国家考试认定的相应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房源信息是否核验真实并得到购房人签字认可;所售房源是否进行了明码标价;对成交后的房源信息是否进行及时撤除;收费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落实了资金监管等。查处未办理备案证明中介机构悬挂的门牌匾,查封未经过备案的违规中介机构经营场所。三是受理投诉和举报。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后,监管人员迅速做出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明情况,约谈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做好笔录;对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据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暂停其所有连锁门店的网签资格、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散布谣言。对编造散布谣言、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舆论监控,第一时间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澄清,对编造散布谣言的中介机构立即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二)发布虚假房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行房屋信息公开。中介机构不经委托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从业人员不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时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

(三)赚取房源差价。中介机构不能及时签订委托合同,不能做到对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欺上瞒下,垄断房源,哄抬房价,吃房源差价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发改委]

(四)挪用交易资金。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从业人员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产交易资金等。[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五)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服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住建局、市金融办]

(六)违规代理销售。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

(七)违规规避税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倒卖纳税预约号码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住建局、市地税局]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进行经营。对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黑中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引导购房人选择经过备案的诚信规范的中介机构,发布风险提示,建立举报制度。对“黑中介”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取缔一个,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工商局]。

(九)已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备案。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所有门店,直至达到备案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方可重新营业。[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工商局、通信办]

三、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

(一)统一房屋买卖合同。推行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缴纳税费、办理贷款、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均须使用住建部门制定的统一合同,凡不使用统一规范的买卖合同视为“阴阳合同”。[责任主体:市住建局]

(二)放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取消过去固定的监管账户,由购房者自主任选任何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监管银行,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不被损害。[责任主体:市住建局]

(三)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程序。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程序的明白纸》,让中介机构和办事群众了解办理交易与登记的程序,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避免中介机构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鼓励中介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建立中介机构和人员档案;发布中介信用档案、受理举报投诉并处理反馈。进一步提升各县(市)、区的联网功能,发挥平台的监管服务作用,同时让群众随时查询对中介机构所关注的信息,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发挥房产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和修订从业人员技术规范、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教育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中介行业秩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资格考试;组织平时的考核培训;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从业人员建议所有会员单位对其禁用。[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督导和问责

(一)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及时联动查处,努力齐抓共管。一是对中介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原来的总部备案地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变为中介分支机构的备案地在哪,就由哪个区域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二是对跨县(市)、区的大型中介机构由市进行重点监管;三是市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的监管进行不间断的指导。

(二)实行市提级调查处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必须形成上下联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部门对中介机构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态势,采取联查、巡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形成对违规违法中介机构的打击氛围。同时实行市提级查处,市主管部门要对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突出的、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查处。

(三)明确对辖区监管办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中介机构的监管主体,应自施压力,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守土有责,确保中介经营行为的良性发展。市要对辖区主管部门进行多方位的监管,主要采取:一是报备监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月将中介机构备案变化情况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纳入台账。二是巡查监管。每季度市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拉网式巡查,及时研究解决带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三是整顿监管。每年一到两次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顿,紧紧抓住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四是暗查监管。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的“四不一直”的工作方法,深入中介机构场所进行检查。五是考核监管。每年年终依据《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市)、区对中介机构进行诚信守法考核,表彰树立一批诚信守法的中介机构,通报批评一批失信违规的中介机构,树立起见贤思齐的正能量。

(四)落实对监管人员的问责。认真落实《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根据《办法》要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对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不力的监管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辖区内中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的对监管机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在单位党组织会议上做出检讨;对辖区内中介机构发生问题后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厉进行问责;特别是发生非法集资、挪用交易资金等严重问题的,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报告和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动员,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抓出成效。实行周报告制度,市住建局为汇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每周五下午三时前,将本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上报住建局,住建局汇总后报市政府。要积极与各媒体沟通,充分利用新闻发布、报纸宣传、专项访谈、视频跟踪、典型曝光等形式,营造氛围,有力推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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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

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民政厅按规定职责负责)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或本地区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除外。海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工作,在惩戒管理期间发现存在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规定上限延长管理期限。(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应当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落实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通报给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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