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坚决改变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管理方式,重构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着力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审批体系、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监管方式,持续完善可跟踪、可查询、可预见的体制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全链条高效协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把我市打造成审批环节最少、办理时长最短、申请材料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国际化、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实现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中介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解放思想,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改革理顺完善市主城四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机制,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重整审批体系、审批流程、审批环节,促进跨部门、跨层级全过程审批服务办理流程和监督管理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创建成全市统一智慧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体系。
2018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5月底前,研制完成互联互通的“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全流程审批时间进一步减少到70个工作日。到2022年,进一步完善审批和管理体系,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
二、改革原则
(四)坚持“综合受理、联合踏勘、并联审批、审监互动”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实现一级通办、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上的审批、备案、配套服务等手续,凡是部门面向项目单位的事项一律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审批、备案等职能未划入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机关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办理。市级列入专项经费,研发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市、县两级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备案、监管、配套服务,实现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纳入石家庄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维护、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审批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审批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三、主要措施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设单位向牵头审批部门一次性提交材料,牵头部门通过协同共享机制向有关部门推送资料,有关部门同步并联限时完成审批。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原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各部门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备案结果。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并联办理、划拨方式供地)、已收储(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用地红线、规划条件、选址意见)四个环节,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在32个工作日(相关公示时间除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由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应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设计方案公示、专家评审和政府审定时间等);
3、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应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施工图审查时间);
4、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住建、国家安全、消防、防雷、园林等各部门限时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应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简化企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六)实施分类审批。将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获取方式划分为划拨和公开出让两类,按照实施方式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内部改造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种:现状改建项目,对改建方案符合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对不增加建筑面积符合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种:属于公开出让获得土地的新建项目,按正常建设程序办理。
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由每个阶段牵头部门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事项,提出精简事项和前置条件清单,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大力推广综合受理、并联审批。分别在四个阶段实施综合受理,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和市主城四区政务大厅分别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超前服务,主动提醒。对重点项目提供管家式服务,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建议,全程帮办,全程领办,分别在不同阶段召开调度会。
四、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的要求,每个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本阶段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意见,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制定保留审批事项和每个阶段前置条件清单,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行。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明确取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原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八)合并审查事项。整合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事项或同一部门实施的内容相近的审批、审查事项,阶段审批部门接受牵头部门协调。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可研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三书合一”。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培育引进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增加机构数量,形成有序竞争格局,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推行“联合测绘”,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推行“联合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可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出具验收意见,有关部门同步完成验收备案。
(九)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可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十)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分别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为住宅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托幼等公建配套设施,可以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的项目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使用文件,与住宅项目同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三)“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2019年5月底前,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市、县两级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备案、监管、配套服务实现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办理。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信息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市各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导和审批管理监督。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阶段所有事项的统一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行。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统筹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级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机构编委办、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通信办、市人防办、市文化广播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统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保障办公经费,各阶段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办公,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需要改革创新的举措,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研究推动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勇于担当。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导,对于工作推进不力、不积极配合、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二)持续深化完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要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持续优化改革措施,确保按时通过省、国家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函〔2018〕2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项目的意念决策,项目初期意念决策是整个项目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第一风险。必须非常慎重,集思广益、反复比较。项目业主应该根据自身的使用需求、经济实力、融资条件和还贷能力等几个因素确定...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 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
这些算不用招标的工程。不用招标的工程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 [2018]33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8〕26号)、《湖 北省工业建设项目 50 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 作方案》(鄂政办发 [2018]71 号)、《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 (湖 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 (咸 政办函 [2019]18 号)等文件精神, 为切实做好住建局职责范 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 加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
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巩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深化“放管服” 改革,提升全市投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 2019〕11 号)、陕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陕 政发〔 2019〕13号 )和《西安市全面推进 “一网通办 ”加快数字化转型行 动方案》 (市政发〔 2019〕5号 )、《西安市推进 “互联网 +政务服务 ”深度 融合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市办字〔2019〕51 号 )等文件精神, 现就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 真落实全国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和中、省住建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制度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以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入点,按照“突破常规、改革创新”的思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事项、再造流程。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国家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不留死角。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再造便民高效人性化的审批流程。
(二)分类管理、精准审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全面实行分类分阶段管理,实现精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精减申报资料,实行多规合一、多评合一、施工图联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一次申报、一窗受理、一章通办”,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
(四)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减少前置、取消限制,建立审批容缺、诚信、承诺、会商机制,推进审批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优化完善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并行互补、有机融合。
(五)审管联动、强化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体系,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权责界限、职责分工,完善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形成相互配合、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集中审批管理制度优势,采取“减、放、并、转、调、集”多措并举,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形成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一个部门实施集中审批“六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延安模式”。为培育更多市场主体、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到2019年底,实现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相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一张蓝图”空间管控数据管理体系,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形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消除差异性图斑,促进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三标衔接”。统筹项目落地建设条件,明确行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储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接替有序的项目储备库,加快项目落地建设,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一个系统”,强化审批数据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中省市县四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实现统一受理、在线审批、实时流转、节点控制、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提升审批管理效能。进一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和业务拓展,最终实现“一网通办”目标。
完善“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完善中介服务质量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审批协调机制、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审批全过程实施监督,形成依法审批、信息共享、前后联动、监管到位的审批服务模式。
深化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实施,按照市本级方案,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深化改革方案,落实责任,同步实施,确保市县两级改革同步推进。
四、改革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类(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潢工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基建项目均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和企业投资类,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基础上,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按“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按“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多评合一、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地籍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7项。
改革内容:
(1)选址意见书核发。保留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保留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在可研报告中充实一般项目固定资产节能评估(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节能评估,在开工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附简易评估备案表(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批复)、地上文物保护方案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保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确定的总平面图和相关规划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审评估报告可委托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同步编制。审批部门受理后组织联合踏勘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招标备案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4项。
改革内容: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查与初步设计同时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保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保留洪水影响评价,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4)初步设计审批。保留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中充实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评审并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定,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同步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土地批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6)概算审查。保留概算审查,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概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责任单位: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预算审查。保留预算审查。在审定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预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招投标、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用地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6项。
涉及中介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1项。
改革内容:
(1)招投标。保留招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4)建设用地批复。保留建设用地批复。在施工许可前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但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复(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即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6)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4.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土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水许可、多评合一(包含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6项。
涉及中介服务: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9项。
改革内容:
(1)土地手续。保留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采用“标准地 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保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核准项目按权限分级核准,备案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采用即办方式,在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环境影响评价。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6) “多评合一”环节。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多评合一”,由审批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价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2.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7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项。
改革内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多评合一”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采取“多评合一”方式审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承诺,各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
(3)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土地批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7)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3.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通过对政府和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流程梳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5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6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减少审批事项2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删除审批事项清单中不动产登记事项,取消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
合并审批事项2项: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人防设计条件与规划设计方案一并审查;企业投资类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共8个评估评审事项作为合并事项,实施“多评合一”。
调整审批时序5项:①环境影响评价;②固定资产节能评价;③取水许可3个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在开工前完成;④人防设计条件审核调整到规划方案审查时一并进行;⑤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为了便于精准审批,精细化服务,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分为政府投资一般类型项目、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分为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共6类。
1.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
2.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
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其中室内改造项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批复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
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4.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
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指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许可(合并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直接审查实施方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50个工作日。
5.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
6.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
(1)带方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型企业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15米(含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该类型项目按施工许可(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2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五、管理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的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深化方案,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深化方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
(二)强化集中审批管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8〕97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深化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健全审批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重大事项。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继续完善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行业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强项目监管,特别要加大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符合或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部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形成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的“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和“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中介服务管理。按照《陕西省规范中介机构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丰富中介服务超市功能,完善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两张清单”,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严厉打击 “红顶中介”,放宽市场准入,规范使用中介服务,探索推行中介服务联合体,实现1家牵头、多家配合的“1 N”中介服务模式。建立中介服务监督机制和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平台,由企业、审批部门和信用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业绩进行联合监督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严重不良记录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责令其退出市场,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需注销或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由审批部门或相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企业法人、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承诺事项内容等信息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六)完善审批服务效能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帮助和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持续简事项、减环节、优流程、缩时限,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保障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探索建立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全程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提供服务。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七)强化审批监督。充分运用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和司法部门的法制监督职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审批后行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和延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项目建设单位、广大群众来信、来电投诉等多种方式开展有效监督,持续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监督,逐步建立以办事企业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快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对已出台的制度办法根据改革要求进行修订,对需要新出台的尽快制定出台,把审批管理全过程纳入制度体系之内,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制度内运行,以制度体系的标准化推进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二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标准化体系。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中省改革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完善“一阶段一指南、一事项一流程”,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格式化、流程化管理;涉及审批的事项清单、阶段安排、办事指南、审批流程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修订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操作规范。建立标准规范明确、操作流程明晰的审批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群众的获得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二)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核心要件齐全,非核心要件在期限内可以补齐,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大胆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修订完善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建立容缺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纳入制度化轨道,实施规范化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7月底完成)
(三)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在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特色小镇推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创出一条高效审批的路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新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四)全面推行联合测绘。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统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测量精度、技术规范、工作流程、成果形式、资质要求、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竣工验收阶段所需规划、土地、人防等测绘内容清单,将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五)实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由审批局牵头,自然资源、人防、住建(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审批局汇总后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广县区和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长期坚持)
2100433B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改革内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即立项到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在鹤峰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同时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其他类型事项,全力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和管理系统,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将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压缩到7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到5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到30个工作日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刀刃向内。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主管部门以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高效运转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坚持刀刃向内的勇气,在各项目推进环节主动谋划、提前介入,深入查找自身短板和不足,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亮实招、提标杆、优流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二)坚持协同推进。强化各环节、各阶段牵头部门责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部门间审批事项的紧密协作,积极推进并联办理、联合办理、信息互通。
(三)坚持放管并重。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减审批事项不减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守住工程质量安全和廉政底线,强化资金效益。
三、深化改革措施
(一)积极主动谋划项目。以项目为核心,以加速项目落地为目的,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园区外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和多评衔接工作,统筹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到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等多种评估评价事项,加快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工程建设许可。抓紧统筹各类规划,积极推进各类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以“一张蓝图”为支撑,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建设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落实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等建设条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设计方案审查,积极探索并建立部门联合审查机制,为审批提速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深化施工图审改革。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殊工程除外)可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作为前置审批申报要件。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申请材料中,将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人防工程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图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图审机构,负责全县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建立施工图审质量评价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图纸审查质量。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容后提交(但需提供施工图送审回执),其中桩基础及装饰装修工程容后至开工前、非桩基础容后至基槽验收前,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简易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先行依据设计图纸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可随施工许可容后提交。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因设计图纸变化导致投资变化较大的,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对变化部分补充评审,财政部门依申请补充投资评审,并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四)优化施工许可流程。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承诺审批制,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三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事项,建设单位交一套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发一个证。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流程”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明质量安全基础信息及监督员信息,不再单独在湖北省建筑市场和诚信管理一体化平台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资料,不再单独出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登记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大数据中心)
(五)细化批后监管举措。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监督时,对可不进行施工图审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对容后施工图审的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管部门要在首次监督检查时,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存在的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信用评价扣分、停工、撤销许可、纳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对后续监管力量薄弱的监督检查事项,由住建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政务局)
(六)简化竣工验收环节。推行工程项目竣工预审预验收制度,相关审批部门在五方责任主体预验收时提前介入,提前预审项目资料,提前参与部分难以一次性通过的部分专项工程分项验收,并出具预审预验意见;五方责任主体验收通过后向综合窗口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综合窗口通过系统向各相关审批部门推送验收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实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推行验收环节“多测合一”工作,对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系统中引入“超时默许”监督机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对应审批窗口确认受理后(以窗口出具的《申请受理告知书》和承诺的时间为准),因审批原因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事项,视为已审批同意,直接进入超时默许、自动用印程序,并对超时和自动用印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因网络延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现超时情况时采取容错机制,由审批部门及时纠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段长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个阶段分别安排专业人员,作为该阶段的审批服务“段长”,由段长负责督办指导所在阶段的审批工作,并按照“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将综窗单一督办服务模式,转变为段长督办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县政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八)提高工改服务质量。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受理服务职能,优化其与各审批部门之间的案件流转程序,将企业和群众来回跑着办的事项,“打包”交予代办专员,变“业余跑”为“专业办”、“企业跑”为“部门跑”,切实提高工改服务质量,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多部门跑路等实际困难。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实地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综合窗口根据项目类型和事项类别告知相应审批窗口,审批窗口委派专人及时到综合窗口对接申请人,并进行现场培训、政策答疑和协同服务,协办、代办、帮办各项手续,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审批问题,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县政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深化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深化改革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县优化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金支持事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高标准、高要求、高效率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地生效。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报刊、电视和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同时,切实做好公众咨询工作,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100433B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