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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安民为先:圆浙西南人民半个世纪的梦想
导论 滩坑电站:浙江省帮扶致富建设的一项伟大实践
第一章 山区人民脱贫致富的畅想
第二章 从瓯江电站建设计划到滩坑电站的构想
第三章 滩坑水电站的正式立项
第四章 移民安置规划论证
第五章 破解“天下第一难”
第六章 为移民建构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 保护移民中的弱势群体
第八章 实现非自愿移民向自愿移民转化
第二编 富民为本:把扶贫工程建成民心工程
第九章 科学把握移民过程中的周期性规律
第十章 移民安置人口的优化配置
第十一章 建构移民发展平台
第十二章 移民中的人力资源开发
第十三章 移民区域的产业融入
第十四章 移民中的文化建设
第十五章 移民生产生活重建分析与评价
第三编 强民为要:实践与创新中国特色的开发性移民道路
第十六章 中国特色的开发性移民方针政策
第十七章 滩坑移民实践创新的特殊品质和主要意义
第十八章 坚持移民实践中“怎么看怎么办”的辩证观
第十九章 在移民实践中坚持“强师范聚能量”的党建观
第二十章 在移民实践中坚持“为了谁依靠谁”的群众观
第二十一章 在移民实践中坚持“可持续可平衡”的发展观
第二十二章 滩坑移民实践与浙西南山区“绿色崛起、科学跨越”
附录 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大事记
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基于浙江省“五大百亿”帮扶致富项目――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的伟大实践,经过大量社会调查和理论研究撰写而成,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安民为先——圆浙西南人民半个世纪的梦想”论述了修建滩坑水电站的缘起,展现了其从构想、立项、论证到最后建成发电的整个过程。第二部分“富民为本——把扶贫工程建成民心工程”以扶贫工程建设为中心,以富民为本,强调要科学地把握移民过程中的周期性规律。第三部分“强民为要——实践与创新中国特色的开发性移民道路”从中国特色的开发性移民方针政策着手,阐述滩坑移民实践创新的特殊品质和主要意义。本书全面论述了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的伟大实践,秉持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对移民工程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卓有远见的建设方案,亦体现了当地政府执政为民的治理理念,具有较高的社会学价值。
作者简介
张祝平,浙江龙泉人,研究员,杭州市社会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杭州市宣传文化系统“5个一批”人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民间信仰和农村社会问题。公开出版专著7部(含合著)、在CSSCI刊物发表论文30多篇。
把坡面挖成阶梯状
应该是浙大的版本,搜一下就出来了。
如果你是移民的话,首先要有户口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征地红线)内,并在红线内拥有房屋等财产,这样就可以确定移民资格。 一旦被确定为移民就可以享受水库的移民政策,如果水库工程是大中型水库的可以享受每年60...
马河水库构建富美和谐新水库的实践与探索
构建富美和谐水库是基层水管单位实现科学发展的集中体现,是水管单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本文结合马河水库构建富美水库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基层水管单位如何结合新的治水思路,进一步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实现科学发展。
双峰寺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承德南邻京津,北倚辽蒙,是滦河、潮河、辽河、大凌河"四河之源"。全市水资源总量37.6亿m~3,人均1016m~3。有效蓄水能力仅占水资源总量的3%,远低于全国22%、海河流域87%和全省75%的水平。水资源的低控制力,成为制约承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承德中心城区防洪和用水需求问题,2003年承德市委、市政府决策修建双峰寺水库。水库坝址位于滦河一级支流武烈河干流上,地处市区上游12km的双峰寺镇。水库总库容1.373亿m~3,可研阶段估算总投资为19.28亿元。八年磨一剑,2011年
第1章 绪论/1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
1.2 相关概念界定/9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13
1.4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27
1.5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29
第2章 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要素与分析框架/31
2.1 水库移民城镇化安置要素/31
2.2 关键要素在城镇化安置下的演变/38
2.3 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分析框架/51
2.4 小结/53
第3章 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的环境容量分析/54
3.1 城镇化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理论基础/54
3.2 城镇化安置环境容量的概念与内涵/58
3.3 城镇化安置环境容量系统的特征与结构/62
3.4 城镇化安置环境容量系统动力学分析方法/72
3.5 城镇化安置环境容量系统动力学模型的构建/76
3.6 小结/83
第4章 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的就业分析/84
4.1 水库移民城镇化安置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85
4.2 城市规模、劳动异质性与移民的就业/98
4.3 基于新经济地理学的移民城镇就业模型分析/103
4.4 小结/121
第5章 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的制度安排分析/123
5.1 制度安排分析的理论基础/123
5.2 水库移民安置制度的变迁、路径依赖与城镇化安置障碍/129
5.3 水库移民城镇化安置制度创新分析/154
5.4 水库移民城镇化安置制度安排建议/164
5.5 小结/173
第6章 案例研究:宁夏D工程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175
6.1 D工程背景/175
6.2 D工程移民城镇化安置环境容量分析/179
6.3 D工程移民城镇化安置就业分析/186
6.4 D工程移民城镇化安置制度安排分析/193
6.5 小结/201
第7章 结论与展望/202
7.1 主要研究结论/202
7.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203
参考文献/205
附录/221
后记/2282100433B
第八条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省移民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项目调整或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与楚雄、禄丰、南华三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实行移民安置任务包干落实,补偿、补助资金包干使用。
楚雄市移民管理机构应与搬迁的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协议组织搬迁和安置。
第十条移民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后靠安置、城镇安置、自谋职业和投亲靠友方式进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荒地,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安置;
(二)分散安置,即有组织地以移民联户为单位分散到各村、组进行安置;
(三)后靠安置,即在库区土地征用控制线以上,利用现有耕地和开垦部分耕地进行安置;
(四)城镇安置,即移民户长期从事二、三产业,且经济来源收入稳定,经本人申请,实行农转非安置到城镇,并享有城镇居民相应的待遇;
(五)货币安置,即移民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决耕地、林地和住房用地,而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六)投亲靠友,即移民户自行联系,投靠自己的亲友而进行的异地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房建设或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它补偿费原则上计入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
移民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且建筑结构达不到土木结构的,按人均15㎡的土木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由楚雄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补偿兑现卡,分户填写明细后发给移民户。
第十二条淹没实物补偿标准由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后公布。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据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和核实的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计算补偿补助费,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公告。
第十三条 安置区移民的建房用地依法进行征用。安置移民所需的耕地、林地实行调剂使用,并对提供耕地、林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耕地、林地调剂方案由三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有利于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应纳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用移民资金和州级部门整合资金来解决,由三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移民安置点的新址选择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并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3人以上(含3人)户,非农安置120㎡/户,从农集镇安置200㎡/户,从农农村安置250㎡/户;3人以下户,按非农安置40㎡/人,从农集镇安置60㎡/人,从农农村安置80㎡/人的标准安排宅基地面积。
第十六条 移民建造住房必须服从规划,节约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造,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不得强行规定。对于统建的,住房建造费用从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中支付;对于自建的,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根据建房进度分次兑现到移民户,由移民管理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七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在安置区应保证人均有中等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1.0亩耕地。其中保水田不低于0.8亩;林地按人均4—5亩左右配置或与当地居民人均水平相当。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淹没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和迁建,迁建应严格按“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的原则进行,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迁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对申请自谋职业或者自行安置的移民,经镇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由迁出地镇人民政府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和过渡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本人,同时按人均2万元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对自愿投亲靠友的移民,由移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与迁出地镇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人民政府。
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资金后,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迁出库区。
第二十条对城镇安置的移民,实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个人财产补偿到户。其住房由移民自建或联户自建,但必须服从城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移民无论选择何种形式安置,都将享受每人3000元的建房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耕地、林地和房产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要缴纳的税外,相关部门要免收其移民的落户费、土地调整费、电视水电安装费、及减免外迁过程中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工本费及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规定时限内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和人口迁入。凡是在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青山嘴水库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的通知》(楚政通〔2002〕169号)规定的日期(2003年1月1日)之后,在库区海拔高程1827米以下区域,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不予补偿。
加强青山嘴水库淹没区户籍管理,严禁淹没区移民突击分家,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所界定的青山嘴水库工程淹没区人口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青山嘴水库淹没区村组且户口迁入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随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淹没区村组的,凭楚雄市公安局证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原户口在淹没区,曾买户口农转非后无工作单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现还在淹没区居住的,可享受移民政策;
(四)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应征入伍户口外迁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读书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劳教、劳改户口外迁的现服刑人员,列入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员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淹没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淹没区,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但考虑到该人员将随同家属迁往安置区,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给予补助搬迁运输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二)从淹没区婚嫁到非淹没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因其它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它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青山嘴水库淹没线以上(含出让的“四荒”范围内),移民开发建设的桑园、果园及种植的经济林木,不属于淹没处理范围。但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失去效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移民获得补偿后,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除,应作为青山嘴水库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过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区的土地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使用,确需开发使用的应向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本书以水库移民安置的基本要素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环境容量、就业与制度安排三个关键要素在由农业安置向城镇化安置过渡时发生的变化,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环境容量一就业一制度安排”的分析框架,基于该分析框架对宁夏D工程移民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设计了就业方案,对城镇化安置的制度安排提出了详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