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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1.特定河段:
(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4)■河自海子水库至九五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
(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
里河段。
2.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
(1)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
(2)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
(3)漳河干流;
(4)卫河淇门以下河段;
(5)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6)卫运河;
(7)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
(8)漳卫新河;
(9)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10)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管[1997]128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需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河道保护的内容予以审查,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
没有这个单位吧,海河水利委员会在天津中山门可能是下属的单位吧待遇我知道海委的还不错~~不过需要考试的
1三门峡水利枢纽:位于山西平陆、河南三门峡市交界处,1960年投入使用 2三盛公水利枢纽:内蒙古磴口,1966年投入使用 3天桥水利枢纽:山西保德、陕西府谷交界处,1977年投入使用 4青...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范围及所 涉及的河道 申请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 / 年) 服务面积( km2) 服务人口 排污口设置 类型 新建 排污口 性质 企业 改建 市政 扩大 其他 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方式 明渠()、暗管()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 经度(准确到″) : 纬度(准确到″) : 设计排污能力(吨 / 日)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 /日) 年排放污水总量 (万吨) 生活污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 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 (见附表一 )。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 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 下同)直管河 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 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 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对管理权限作出如下规定:
(1)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有:
①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等河流的主要河段上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②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③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④在太湖、洞庭湖、鄙阳湖、洪泽湖等大湖的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2)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其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划定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