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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是水利部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3月15日。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扎实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水利部决定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为统领,坚持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综合集成各项节水措施,强化用水过程管理,将水利行业机关建成“节水意识强、节水制度完备、节水器具普及、节水标准先进、监控管理严格”的标杆单位,探索可向社会复制推广的节水机关建设模式,示范带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水利部机关、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建成节水机关。

2020年底前,各省地(市)、县级水利(水务)局机关建成节水机关。

水利行业其他机关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节水机关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节水管理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巡回检查、设备维护、用水计量等用水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节水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二)实施精细化管理。严格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巡护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和管理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规范的用水记录,鼓励建立用水实时监控平台,加强用水总量和效率评估。

(三)加强节水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开展卫生洁具、食堂用水设施、空调设备冷却系统、老旧供水管网、耗水设备等节水改造。绿化用水应采用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四)积极利用非常规水。缺水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雨水集蓄利用建设,鼓励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灰水处理装置。纯净水生产设备应安装尾水回收利用设施,空调冷凝水应进行收集利用,绿化和景观用水尽量利用非常规水。

(五)强化节水宣传教育。在主要用水场所和器具的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识。定期发布节水信息,开展节水宣传主题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参与节水志愿活动,遵守节水行为规范。发挥新媒体作用,普及节水知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六)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及时总结提炼本单位节水机关建设经验,为节水型单位建设提供示范,充分利用多种措施宣传推广,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

四、建设标准

水利部机关、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要对照本通知所附《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节水机关建设。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县级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标准。

五、建设程序

(一)制定计划

水利部机关、各直属单位机关要制定本单位节水机关建设计划,于2019年4月底前报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制定本单位节水机关建设和本地区节水机关建设工作措施,于2019年4月底前函告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地(市)、县级节水机关建设管理要求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开展自评

水利部机关、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完成节水机关建设后,对照《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于2019年10月底前向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三)组织验收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节约用水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对水利部机关、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利部公布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直属单位、地(市)、县级水利(水务)局机关申报、验收程序和管理要求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不具备独立物业管理条件的,本次暂不验收,但要参照《标准》,强化机关节水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利行业各级机关既是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也是厉行节约用水的责任单位。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节水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发扬“刀刃向内、自我革新”的精神,积极开展节水机关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利部节约用水中心负责组织推进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部直属各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部署,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安排,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要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水利部将把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评价体系。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各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四)落实经费保障。部直属各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积极推广市场化模式,运用合同节水管理等新机制,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水机关建设。

附件: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标准

水利部

2019年3月15日

附件: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标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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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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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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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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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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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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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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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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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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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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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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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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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献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格式:pdf

大小:57KB

页数: 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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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办资源[2003]27号

【发布日期】2003-03-01

【生效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03]27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全文详见水资源论证网)。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从业单位行为,是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配套措施。为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认真组织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于2003年3月20日将组织开展第一批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4月20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附件1),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附件2),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乙级资质的,须经流域管理机构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四、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水利部。

五、为严格资质管理,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资质申报工作,水利部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批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3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的分配数额见附件3。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2个。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申领乙级资质证书。

七、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全面熟悉其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第一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取得上岗培训证书。其中,取得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在今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八、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和《水资源论证网》上及时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培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

九、自2003年5月1日起,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管理,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并按《资质管理办法》对从业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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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行业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类企业:

由于我区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企业目前存的困难、需协会为企业反映什么样的诉求、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请各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观点鲜明、内容翔实、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对策建议要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调研表送至(或传真)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后院二楼210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联系电话:0891-6827578(传真)

 

附件:建筑行业调研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15年11月12日

 

建筑行业调研表

 

1、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

 

2、需协会为广大企提供哪些服务、反映哪些诉求、规范哪些行为?

 

3、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4、其他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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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研究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6〕3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主管部门,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好2015年12月25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整治会”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工作,研究任务具体委托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会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担。现将《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研究项目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请各地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研究单位的调研活动。

附件: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研究项目任务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2日

附件

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研究项目任务书

为贯彻落实好2015年12月25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整治会”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循环利用,经研究,委托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会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共同开展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研究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目标

以广州地区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建筑余泥渣土减量化和循环利用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

(一)统计广州市近三年建筑余泥渣土排放类别及数量,摸清建筑余泥渣土去向及受纳场建设运营情况;

(二)了解省内外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处理技术方式、工艺路线、产品应用等;

(三)研究现有的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资源利用率;

(四)针对不同类别余泥渣土,研究适合广州市的处理技术方式,估算各种技术处理方式的产能需求;

(五)建立资源化利用的数学分析模型,包括余泥渣土总类及数量的统计表格、各种配套处理技术的产能计算公式,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我省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的总体解决方案;

(六)分析广州资源化利用后,每年仍需以回填的方式处理余泥渣土数量,供新建余泥渣土填埋场规划参考;

(七)测算(估算)适合选择的各种资源化利用处理方式的厂区或生产线投资规模,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墙材、地砖等)的单价成本,结合目前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收费标准综合分析各种处理方式的经济合理性,得出能否盈利或是否需要财政补贴的结论;

(八)面向全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项目成果

项目成果包括:《建筑余泥渣土资源化利用研究报告》和《建筑余泥渣土管理政策研究报告》两个文本。

四、进度要求

(一)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2016年4月25日前,完成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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