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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国家水利部为适应新形势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要求,总结推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提升全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平,发挥水土保持在我国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决定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水保[2004]23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基本信息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简介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为适应新形势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要求,总结推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提升全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平,发挥水土保持在我国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现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实行申报制,达标一批,验收一批,命名一批。第一批示范区以经过多年治理并初步达到建设标准的重点治理区为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于2004年3月底前将第一批示范区名单报我部水土保持司审定。

水利部

2004年2月4日

附件: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指导与规范“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申报条件

(一)示范区是指建设规模大、措施配置科学合理、建管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能够集中体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特点,具有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项目区。

(二)新建示范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公里;有较好治理基础的示范区,其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公里。

(三)示范区所在县(市)地方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群众对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迫切、积极性高。

(四)示范区属于国家或地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能体现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综合防治模式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发展方向。

(五)示范区建设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能够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总体规划,遵循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防治的技术路线,统筹协调好相关生态建设项目。

(六)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重视示范区建设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示范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目标明确,任务落实。

二、 建设标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国家及地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布局,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

示范区建设标准为:

1、示范区内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80%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60%以上,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

2、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陡坡开荒得到全面禁止,坡耕地全部得到治理。治理区植被保存率达到80%以上,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改善;

3、初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小型蓄排灌工程体系,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特色产业基本形成,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民人均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

4、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燃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5、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6、建立起科技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机制,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在工程建设中得到普遍推广应用,定期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科学评价水土保持效益;

7、建立起产权明晰的管护机制,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8、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水土保持部门统一规划、多部门协作、广大群众参与的水土流失防治机制;

9、工程建设管理基本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10、以多种形式营造出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家园的氛围,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强。

三、 建设管理

(八)示范区建设要根据区域内水土流失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须充分论证,广泛吸收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

(九)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示范区内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改善生态,防治水土流失。

(十)坚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基本农田和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为重点,与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牧区水利、小水电代燃料、沼气建设等工程相配套,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

(十一)示范区内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水土保持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规范管理。

(十二)示范区内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推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建立资金审计监督制度。

(十三)示范区建设实行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投入的机制,推行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投工投劳承诺制。

(十四)明确治理成果管护主体,明确责权利,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四、组织实施

(十五)示范区建设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拟建示范区由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提出申请,经省级水利部门初审后,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审定。

(十六)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示范区的选择、申报及组织实施。流域机构负责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达标初验。水利部负责组织验收与命名工作。

示范区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命名一批。

(十七)中央投资优先安排示范区建设,由流域机构、省级水利部门从国家现有投资渠道中落实。

(十八)达到建设标准的示范区,由所在流域机构初验,经水利部验收合格后正式命名。

(十九)省级水利部门可结合我部组织的示范区建设开展省级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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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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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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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文献

安定区风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成效与做法 安定区风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成效与做法

安定区风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成效与做法

格式:pdf

大小:311KB

页数: 3页

定西市安定区在多年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基础上,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甘肃省定西项目区建设为依托,在现有重点治理小流域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更高标准、更大规模的大示范区建设要求,坚持\"拾遗补缺、优化配置、改造提高、整合完善、整体推进\"的原则,合理规划,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开拓进取。到2006年底,示范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02.62 km2,治理程度达到82.2%,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在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土地资源破坏、减轻水沙危害、促进农村产业和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详细介绍了安定区在风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中的经验。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思考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思考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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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11KB

页数: 2页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作为土地退化与生态恶化的主要形式和集中反映,直接关系国家生态安全、防洪安全、粮食安全和饮水安全。本文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预防保护、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建议,仅供参考。

发改委通知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

国家发改委7月9日发布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市发改委推荐2—3个示范单位,并组织编制示范区总体方案,8月31日前将示范区总体方案上报。

通知提出,到2020年,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经济增长速度快于所在地区总体水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明显快于所在地区平均水平,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城镇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将示范区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产业和城市深度融合、城乡环境优美、居民生活更加殷实安康的新型城区。

为此,通知提出了,优化空间发展布局,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完善城镇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等五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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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排水防涝补短板建设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排水防涝补短板建设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保定市、廊坊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和排水防涝工作手册,抓紧制定本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因地制宜,突出本市的排水防涝短板和薄弱环节;要远近结合,明确2017年重点建设任务和到2020年的建设目标;要突出重点,在逐步完善排水防涝体系的同时,重点解决城市内涝积水问题。实施方案连同城市易涝点整治项目汇总表,务于2月22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我厅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推进项目落地

各有关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补短板重点建设任务、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要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抓好项目前期手续,列入2017年的项目要尽早开工建设,力争在主汛期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专项建设基金申报等方面对各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向国家争取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排水防涝补短板建设项目。

三、强化监管责任

各有关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补短板建设项目监管,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等工作推进机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有关城市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补短板效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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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办资源[2003]27号

【发布日期】2003-03-01

【生效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03]27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全文详见水资源论证网)。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从业单位行为,是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配套措施。为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认真组织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于2003年3月20日将组织开展第一批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4月20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附件1),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附件2),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乙级资质的,须经流域管理机构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四、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水利部。

五、为严格资质管理,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资质申报工作,水利部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批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3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的分配数额见附件3。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2个。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申领乙级资质证书。

七、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全面熟悉其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第一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取得上岗培训证书。其中,取得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在今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八、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和《水资源论证网》上及时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培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

九、自2003年5月1日起,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管理,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并按《资质管理办法》对从业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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