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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及强制性条文摘编内容简介

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及强制性条文摘编内容简介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本条文共分4篇,分别为: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劳动安全与卫生及水利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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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及强制性条文摘编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标准调节池TJ-75

  • TJ-75;材质:FRP+不锈钢
  • 华利浩
  • 13%
  • 江苏华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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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节池TJ-100

  • TJ-100;材质:FRP+不锈钢
  • 华利浩
  • 13%
  • 江苏华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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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节池TJ-7

  • TJ-7;材质:FRP+不锈钢
  • 华利浩
  • 13%
  • 江苏华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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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节池TJ-12

  • TJ-12;材质:FRP+不锈钢
  • 华利浩
  • 13%
  • 江苏华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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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节池TJ-25

  • TJ-25;材质:FRP+不锈钢
  • 华利浩
  • 13%
  • 江苏华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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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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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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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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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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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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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 具体见图纸
  • 4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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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人工费单价

  • 天津水利工程定额人工
  • 50131工日
  • 2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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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筋保防冲垫厚1.5-2.5mm(水利工程)

  • 厚1.5-2.5mm
  • 43900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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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对象空间拓扑关系构建

  • 详见附件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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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碳钢平面闸门

  • 3000×3000、4000×3000
  • 6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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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及强制性条文摘编目录

前言

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

1水文

1—1水文测验

1—2水文计算

2工程勘测

3工程规划

3—1流域(区域)规划

3—2防洪标准

4工程设计

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4—3稳定与强度

4—4抗震

4—5挡水、蓄水建筑物

4—6输水、泄水建筑物

4—7水电站建筑物

4—8防火

4—9安全监测

4—10工程管理设计

5机电与金属结构

5—1电气

5—2金属结构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6—1环境保护

6—2水土保持

6—3征地移民

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

7土石方工程

7—1开挖

7—2锚固与支护

7—3疏浚与吹填

8混凝土工程

9灌浆工程

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

10劳动安全

11卫生

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

12质量检查

13验收

附录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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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及强制性条文摘编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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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及强制性条文摘编内容简介文献

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现行技术标准目录

格式:pdf

大小:259KB

页数: 13页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实施日期 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16453.1-2008 2009.02.01 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16453.2-2008 2009.02.01 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16453.3-2008 2009.02.01 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16453.4-2008 2009.02.01 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GB/T16453.5-2008 2009.02.01 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GB/T16453.6-2008 2009.02.01 7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20203-2006 2006.07.01 8 水土保持术语 GB/T20465-2006 2006.11.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摘编原则及发展方向探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摘编原则及发展方向探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摘编原则及发展方向探讨

格式:pdf

大小:259KB

页数: 4页

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摘编原则及发展方向,并提出了明确的观点。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内容简介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以2016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包括未修订标准和新制定与修订标准,未修订标准以2016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新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近期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标识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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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六条 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 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 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 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 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持机构应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工作,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等成果,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成果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稽察机构,应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作为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三)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应邀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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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印发 水国科〔201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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