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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重要生产资料要加强管理,经营单位要限制,资格要审查,质量要保证的重要指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物资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水利部批准核发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证书,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1、质量第一的原则
通过资格审查,防止缺乏资质能力的单位承担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系统。
2、主渠道优先的原则
水利部物资局、各项目主管厅(局、委)物资部门及各项目业主单位物资部门是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的主渠道。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水利、水电设备、材料的供应保障体系。资格审查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优势,鼓励主渠道中各级物资部门联合供应,确保工期。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主渠道优先。
3、批量优先的原则
资格审查要有利于形成行业的整体优势,形成批量,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批准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组织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主要材料及技术服务,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期建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介入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材料需求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新产品试制等工作;
2、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和主要材料清单,组织协调供应所需设备、材料;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设备、材料的催交催运,调度调剂,保证设备、材料按质、接受、按时交付到现场;
4、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材料问题。
第二章 核发证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第八条 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专业人员,有独立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的能力。
第九条 有与所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任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十条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单位的资格评审的内容有:
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2、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专业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或长期从事物资专业工作的固定技术骨干,应占有一定比例。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和主要材料的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及设备、材料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资料。
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在项目可研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使水利、水电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
2、能够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进行设备选厂,实施项目设备成套。能独立协调解决水利、水电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
3、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水利、水电成套设备、主要材料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资金实力
资金实力雄厚,有完成所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所需的融资能力,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材料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
4、有能够保证设备、材料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
第四章 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部成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部建设司、科技司、计划司、水电司和物资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物资局。
第十二条 申请获证的单位,必须先填写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水利部资格评审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根据统一标准,由水利部评审委员会分期分批审查、核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资格,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资格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委托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任务。
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独立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任务,可协同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部分任务。
第十七条 已领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利工种包括防洪、蓄水、通航、发电等等内容。水电工种就窄得多子,主要考虑水力与发电。简单来说,水电工程是水利工程的一个分支,水利工程包括了水电工程。基本上是父子关系。
水利水电工程培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在水利、水电等部门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水利水电...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数理力学基础、具有较强的外语及计算机综合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具有水利土木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在水利、土建、交通、教学、科研和管...
浅议水电工程设备管理
本文主要从现代水利水电工程机械设备的特点、设备管理在整个机械管理中的地位以及设备的管理内容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水电工程设备的管理,并指出了经过改进的和完善设备管理美好的发展前景。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探究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供应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设备物质采购供应管理创新,有助于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效益。本文首先分析水利水电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现状,然后分析水利水电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存在的困难,最后尝试探索水利水电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困难解决的对策。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办理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手续,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三条吉林省测绘局负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市、州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测绘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初审。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国家测绘局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省测绘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五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合格仪器设备和设施;
(二)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单位申请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独立建制的单位。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时,应当向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测绘单位的文件;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
(五)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在职测绘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七)本单位经过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测绘成果或技术资料;
(八)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个体测绘业者应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第七条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申请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时应当具体申报开展的测绘业务范围。
第八条测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实行分级管理。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国家测绘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省测绘局负责。
第九条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测绘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20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审查。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和申请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个体测绘业者,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局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省、市、州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测绘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补全。省测绘局对符合条件的乙、丙、丁级资格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完后3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新组建的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制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不得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格证书》;不得承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
第十三条在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以外的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在本省的军事测绘单位承担非军事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由该军事测绘单位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测绘资格审查意见,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六条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复查和换证工作。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本省《测绘资格证书》的编号形式为:等级 测资字 吉林省名称代码 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进行测绘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外省来本省作业的丙、丁级测绘单位,须经省测绘局对其测绘资格另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按照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规定等承担测绘任务。
各等级测绘资格的作业限额规定按国家测绘局规定执行。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涂改。
第二十二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执行国家指令性测绘任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外省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时,必须到省测绘局进行任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两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四条申请证书者必须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骗虚报。
第二十五条各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经营测绘业务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0%-100%罚款。
承担测绘业务超过《测绘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规定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停止测绘作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视其情节并处违法所得的50%-100%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持证者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持证方吊销《测绘资格证书》1-2年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持证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因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该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吉林省测绘局对其处以降低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个体测绘业者产生的成果质量问题,为其承担技术担保的测绘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担负着全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任务,同时是全省惟一具有水利系统水利水电工程主要材料供应及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资质单位,是国家定点救生器材生产基地,是集管理、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联合体,除4个物资储备仓库外,还有10个市级以上防汛物资代储库,从南到北覆盖全省,现有省储防汛物资三大类,30多个品种,价值3800多万元。
在河北省“96·8”抗洪抢险斗争和一九九八年我国南、北方相继发生洪灾及2007年淮河流域洪涝灾害中,全面及时、圆满地完成了抗洪抢险物资的组织、调度、供应任务,为夺取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