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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是水利部2020年2月发布的文件。

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3条,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目标、原则、适用范围和权责分工,回答了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的“查什么、谁来查”的问题;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对象,涉及项目前期与立项、项目建设与实施、系统应用与运维三个阶段的十一类共117个问题,回答了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依据什么、怎么查”的问题;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象和相关措施,回答了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追究谁、怎么追究”的问题。

水利部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重点对水利网络安全、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水利业务系统应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引导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健康快速发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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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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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1000-A,板高500mm,壁厚 2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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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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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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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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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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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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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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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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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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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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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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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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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思想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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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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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 (含静校装置) 用于电机发动机等动力机械输出功率测试 SG-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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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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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印发

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安全、实用”水利网信发展总要求,强化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责任落实,充分发挥水利网信作用与效益,按照水利监督工作统一部署,2020年2月,水利部印发实施《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水利网信行业自身强监管和推进智慧水利、加快提升水利网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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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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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文献

广东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格式:pdf

大小:172KB

页数: 1页

广东省建设厅已出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的有效措施,确保这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按照这项试行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印发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河湖﹝2019﹞42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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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

(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

(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

(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监督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监督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超采治理;

(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讨;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级降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水利部网站公示1个月。

第三十条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监督机构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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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

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生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增强公众参与积极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将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民信工程和民拥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向公众公开民生工程相关信息: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进度;

(二)市、县两级政府应在门户网站开辟民生工程专栏,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情况;

(三)市、县电视台、电台应开办民生工程专题节目,轮流邀请民生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接受采访、举办专题讲座,回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会议、文件、标语、墙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民生工程。

第六条 政府督查室可聘请与民生工程有利益关联的公众为特约监督员,并指导其全程参与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聘请特约监督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民生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选聘公告;

(二)采用自愿报名和工程受益公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三)由政府督查室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后发给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八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参与民生工程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由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民生工程督查督办、资金审计和工程验收;

(四)向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反映在民生工程推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五)协助做好民生工程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政府督查室、责任部门(单位)、企业咨询民生工程相关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及时处理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生工程问题有奖举报制度。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来信、走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举报。

对经查实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对调查核实的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单位)、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反馈制度。

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或突出的问题,由政府督查室形成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书面报送政府领导,同时反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要求其作出说明或限期整改,并书面抄送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四条 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员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严肃惩处打击报复举报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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