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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办【2006】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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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 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园区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流域省区网和地区网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政务内网运行管理按照《水利部政务内网管理办法》(水办254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负责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水利部机关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流域省区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所属流域省区网IP地址;运行、监视所属流域省区网和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所属流域省区网及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有关数据;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流域省区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网络接入
第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信息网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网络的互连互通。
第九条 新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单位,必须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入单位网络的监管,签订责权明确的入网协议。
第十条 网络接入单位对网络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必须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审批;涉及骨干网结构调整的,必须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网的网络、域名和节点命名及IP地址申请、分配和使用等,必须依据《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2004)进行,并将具体分配方案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因特网等其他网络的管理,保证水利信息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为水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五条 新的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接入水利信息网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网站、邮件、文件服务、服务器托管及虚拟主机等网络应用的管理,保证网络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安全保障方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上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完备的备份策略,保证关键应用和核心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水利信息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网络安全有关日志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六章网络用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汛等重点线路、重点设备、重点应用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因网络系统升级改造或遇到突发故障而影响骨干网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特别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上报制度,流域省区网管理部门每个月的第一周内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运行情况。
第四十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组织建立水利信息网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网络用户,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接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网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曝气沉砂池介绍? 2.1 工艺流程? 经过格栅的进水→曝气沉砂池→? →池底砂水混合物→空气提升泵→砂箱? →氧气沟? →油脂及浮渣→集油井浮→清掏(外运)? 2.2 结构参数? 该厂曝气沉砂池是...
water的简称
答:选购:1、首先由于后续可能涉及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劳动仲裁,所以噪声日常监测系统必须要具有法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具有法制性,属于计量管理范畴的执行行为,校准不具有法制性,属于企业自愿溯源行为);2...
审计系统在水利信息网中的应用研究
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应用使得水利业务不断庞大,越来越多的信息化技术不断在水利信息化网络中得到应用,这就对运维人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挑战。运用安全审计系统,通过对应用系统数据库、服务器设备日志和运维审计堡垒机不仅是政府合规性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也提高了整体运维精细化管理程度,加强整体内控机制,保障系统应用安全可靠运行。
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投标活动,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使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分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六发〔2004〕14号、市编委六编〔2004〕2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场所。
第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运行操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行为、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招标投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招标投标信息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现场和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评标专家库场内统一使用。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交易服务职能分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
(三)规范操作。招投标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交易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确保进场交易的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四)集中监督。在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开发区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实行招标,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民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除发包方进场交易费。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场组织招投标各项活动。
第七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条件、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受理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办理投标报名,提供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入围随机抽取服务,提供招标投标场地,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工商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十条 国土资源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十一条 金安、裕安、六安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土资源出让计划、制定国土资源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负责审查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确定底价及增价幅度,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主持召开招标、拍卖、挂牌现场会议,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交易活动,承办国土资源进场交易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在招投标中心场内发布国土资源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出让结果公告;发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报名、挂牌结果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为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建设、审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出让人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国土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市属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审查,产权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国有资产占有方、授权经营人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办理产权交接工作,依据产权交易资料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国有(集体)产权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和服务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在市招投标中心和有关网站、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交易,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将成交结果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转让方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未列入但超过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
(三)政府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审核年度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支付采购资金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告,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作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财政、工商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采购方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收集、审核、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行为。各类招投标项目除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应及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电子屏、公告栏和相关网站发布。
第二十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及投标人入围随机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建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应进未进、场外交易和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中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供水质量,改善用水条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兵团防病改水领导小组关于实施职工饮用清洁水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垦区供水工程以保障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垦区供水工程指解决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的永久性供水系统设施。
第四条 兵、师水利局是垦区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和管理。师水利局负责水源保护、水价核定、水质检测和供水单位的考核等项工作。
第五条 供水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和投资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和所有制。可以按照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公司;可以依托现有水管部门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租赁等管理形式。
第六条 供水设施必须划定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工程管理和卫生防护的需要确定。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师水利局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局、卫生局、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并公布。供水主管线应沿线设标志桩。
在保护范围内修建其他建筑物及从事其他活动,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三级维护检修制度,以保证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运转人员安全。
第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运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人员编制情况、职工健康检查情况、人员培训考核、年供水量、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年折旧费、维修费等,资料应真实完整,有专人管理。
第九条 供水单位要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摸清和掌握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情况和用水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第十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对用户进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和工程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和原批准部门审核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以方便用水户为宗旨,开展方便有效的服务。对群众反映的跑、冒、漏水等情况和突发事件,维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对用水户的投诉,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处理意见;因停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事先通知。要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便于用水户与供水单位的沟通。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程运行、水费征收、水质变化、卫生防疫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用水户的代表汇报供水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接受评议。
根据供水工程的规模,可以采取不同的汇报和评议形式。
跨团集中供水工程要在师水利局的指导下,向受益团组成的用水组织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评议;单个连队集中供水工程要向连队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用水户的评议结果是考核供水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用户改建、扩建、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其费用由申请的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水源为地表水(含河道、泉水和水库水)时,取水点上游1 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不得出现有碍于水源水质卫生的情况。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地区,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地下水为水源时,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造成土壤污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渗水坑,不许堆放废渣、垃圾或铺设污水管。
水源保护区由水利局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并予以公布。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防止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师卫生局应按照《兵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定期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规模较大的供水单位,按规定自行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性检测,师疾控中心负责抽查、监督。
规模较小的连队集中供水工程,由师疾控中心不定期检测水质。
当饮用水的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师、团和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情况严重要向兵团水利局、卫生局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生活用水的水价由供水成本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生产性用水的水价为供水成本加利润。水价成本主要包括:能源费、水资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材料费、折旧费、水质检测费、办公费和其他费用。
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方案,经师水利局、发改委和财务局审查,师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制水成本高,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的地区,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受益单位应制定政策,弥补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条 规范水费征收工作。供水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计收水费使用专用票据。
跨团和跨连集中供水工程(含整团集中供水工程),若采取分级管理,按分级水价,即趸售水价和入户水价分级征收水费;若采取统一管理,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单连集中供水工程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按水费通知单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以及工程折旧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和一人多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岗位。供水站负责人由业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他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兵、师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供水站领导和职工的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供水单位要从用户用水设施维修及时率、管道修漏及时率、抄表准确率、水费回收率、水量损失率、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和“搭车收费”、文明服务等方面对管水人员进行考评。
内容介绍
《水利信息网建设指南SL434-2008》是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中的水利信息化标准之一。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定计划,按照《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一)》(2003)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