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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住建部下属一级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清华大学以及天津深呼吸创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宣布将联合启动制定室内空气质量健康评价标准。
毋庸置疑,空气污染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环境问题。而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远比室外空气污染严重的多,通常情况下,可达到2至5倍,特殊情况下可达到100倍。据专家介绍,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室内空气污染列为影响人类健康的10大威胁之一。 2100433B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发展部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明确提出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控制项目提供包括物理,化学...
一般鼻子能够感应到有味道的这时候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超标。 养几条鱼放在屋里,如果有污染,鱼就死了。 1、采用开窗通风的方法,去除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效果没得说,而且在排污的同时还引入了新鲜空气,但杀敌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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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
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经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编号为T/ASC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实施。
健康建筑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定义,因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对于健康建筑概念的提出也只在近一两年。也应当包括办公、商业、学校、医院等等,甚至可以扩展到外部的人居环境。《健康建筑评价标准》定义健康建筑“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为建筑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建筑使用者身心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筑”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
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健康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
1.0.3 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0.4 健康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健康建筑 healthy building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为建筑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建筑使用者身心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筑。
2.0.2 可吸入颗粒物(PM10)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2.0.3 细颗粒物(PM2.5)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
2.0.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2.0.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柱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总称。
2.0.6 新风系统 fresh air system
为满足卫生要求、弥补排风或维持空调房间正压而向房间供应经处理的室外空气的系统 。
2.0.7 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 indoor air quality apparent in-dex
定量描述室内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2.0.8 直饮水 fine drinking water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供给建筑使用者直接饮用的水。
2.0.9 生理等效照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于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
2.0.10 人体工程学 ergonomics
使工具或设施尽量适合人体的构造、尺度和自然形态,从而尽量减少长期使用造成疲劳或损伤的科学。
2.0.11 心理健康 mental health
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潜力、能够应对正常的生活压力、能够有成效地从事工作、有幸福感的状态。
3 基本规定
3.1.1 健康建筑的评价应以全装修的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
3.1.2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的要求。
3.1.3 健康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4 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合理确定设计方案,采用促进人们身心健康的技术、产品、材料、设备、设施和服务,对建筑的设计和使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报告、文件。
3.1.5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应进行现场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