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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定《商丘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与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建筑垃圾是城市矿产资源,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节约大量土地、天然原材料、煤炭等资源能源,每利用1亿吨建筑垃圾,可节省堆放占地万余亩,减少取土或替代天然沙石上千万立方米,节省标准煤500万吨;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降低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指标;可新增大量就业岗位,同时带动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商丘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商丘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依据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文件精神,商丘市被列为全国34个建筑垃圾管理试点城市之一,更好的推进商丘市建筑垃圾管理试点工作。同时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商丘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起草前认真学习了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并借鉴了省内其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关内容,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商丘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减量化、市场化、产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利用原则。加强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利用、监管、源头治理和分类处置。

(2)在处置方式上可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的产生区域及附近新的建设项目,能够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坚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原则。

(3)坚持建筑垃圾处置中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

(4)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商丘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2020年商丘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级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确保产品质量、供应数量及合理价格的前提下,鼓励各级政府投融资项目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能够使用的范围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2)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和创新体系。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合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

(3)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理念纳入规划设计方案。积极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与项目设计部门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理念纳入规划设计方案。

(4)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责任。明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责任,由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拆迁工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限期清运或处置,具体期限由城管部门商环保部门确定。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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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豫政〔2015〕39号)精神,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2018年商丘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2020年商丘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级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豫政〔2015〕39号)精神和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减量化、市场化、产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利用原则。加强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利用、监管。源头治理,分类处置。

(二)在处置方式上可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的产生区域及附近新的建设项目,能够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坚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原则。

(三)坚持建筑垃圾处置中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

(四)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

三、资源化利用的措施

(一)明确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措施。政府直接或主导投资、融资的项目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建材的,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文明工地建设项目,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关于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类工程项目,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可以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当在图纸设计中明确说明鼓励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关于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时规划使用再生产品的,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合同加以明确,并监督施工企业与确定的再生产品生产供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产品供货合同,并将此作为优先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关于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凡是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见附件)。积极探索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设项目的补贴办法,鼓励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弃土类建筑垃圾各县(市、区)应制定消纳处理方案。

(二)明确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和创新体系的措施。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合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帮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2~3年的时间打造省级的建筑垃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研发能力,掌握核心技术,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配合,积极研究政策,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弃土类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研发,扩大弃土利用范围,开发利用弃土类建筑垃圾生产再生产品的新技术、新工艺。

(三)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理念纳入规划设计方案的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与项目设计部门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理念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严格把好施工审图关、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关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关,凡是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部门予以鼓励和支持;凡是能够按照规划设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各类工程,在参与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明确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责任的措施。明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责任,由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拆迁工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限期清运或处置,具体期限由城管部门商环保部门确定。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和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在确保产品质量、供应数量及合理价格的前提下,鼓励各级政府投融资项目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能够使用的范围(见附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四、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体制机制。

(二)严格督导考核。将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体系,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考核,市城管局牵头,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好的单位和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三)广泛宣传推介。加大对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包装,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招商活动、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将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大力向外推介。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将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模式在各县(市、区)推广应用。

(四)强化资金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政税,用电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

附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以使用的工程和部位表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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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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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文献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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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一、前言近二三十年,中国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每天都有旧建筑物被拆除,新建筑物在兴建,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中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经过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吨。由此引发的资源、能源和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以中国当前混凝土年产量近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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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的有效性处理,必须摆脱传统的垃圾处理方法,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性结合。论文介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概念,以及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现状,并提出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措施,以供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简介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府发〔2018〕12号

签发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8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依法治国重大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政务诚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勤政高效,为民服务。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政府效能提高和作风转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将各区(市)县、各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务监督机制基本建立,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水平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科学界定履职层级和形式,纵深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强化政府决策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集体作出承诺,对以行政权力替代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严肃问责。建立公共政策变化补信机制,在政府依法依规调整有关政策或规划时,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受影响主体沟通解释,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重大稳定风险。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为重点,依法推进政务公开,自觉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准确记录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覆盖。依托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务诚信子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审慎确定公开范围。依法依规逐步实现在“成都信用网”“信用中国网”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3.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机制。全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4.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区(市)县、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市)县、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政府机构,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自觉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各区(市)县、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构建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政务失信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1.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

2.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探索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在项目合作中的失信违约记录登记、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对周期长的合作项目,合同中应设置相关调整处理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5.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营造良性有序的金融诚信环境。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举债行为监督,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政府举债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区(市)县及各相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7.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8.加强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用管理,将应急处置不到位、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行政执法不当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健全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和联合奖惩制度,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惩戒力度。

9.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违建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

10.加强行政审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细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擅自设立、变相设立、未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优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

11.加强市民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理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区(市)县、各部门热线及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

12.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统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造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1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建立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产品查询应用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将相关主体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14.加强河道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做好河道治理诚信履职信用记录,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区(市)县级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政务诚信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责任对象、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和奖惩措施,公开承诺未落实及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15.加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老旧城区改造、两拆一增、背街小巷整治、人居环境治理、社区公共服务、平安社区创建等方面加强政务诚信记录,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

16.加强企业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托我市企业服务平台,将各区(市)县、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

17.加强审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审计全覆盖,以资金审计为主要内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由市发改委和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牵头,各区(市)县、各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全市的政务诚信工作。各区(市)县、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打造诚信队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四)鼓励创新示范。鼓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供经验保障,争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资金支持。根据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宽信用工作渠道,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对国发〔2016〕76号文、川府发〔2018〕7号文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各区(市)县、各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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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简述

2008年4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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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矿产

辽政发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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