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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GB/T 38757-2020)规定了用于作物种植的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内小气候观测的观测场所、观测要素、设备选用、安装与维护、观测数据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内的小气候观测。
GB/T 33703-2017 自动气象站观测规范 GB/T 35221-201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总则 |
GB/T 33705-2017 土壤水分观测—频域反射法 GB/T 35237-201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自动观测 |
参考资料:
中国生产上普遍使用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设施结构相对简陋,设施内小气候的调控基本上是以自然通风为主,设施内作物的生长环境条件对外界气象条件依赖性较大,因此,设施农业生产涉及到外界天气条件、设施内环境条件、作物、环境调控以及作物栽培管理等诸多环节与因素,其中,设施内环境小气候基本特征是影响设施栽培作物产量品质的主要因素。另外,受设施结构遮挡和作物生长发育影响,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内的气象要素均存在较大的时空分布异质性特点,为此,了解不同季节、区域以及设施内的环境气象要素的变化特征,将有助于提升区域气候资源利用率,提高设施环境调控的针对性,有效发挥作物栽培技术的效益。关于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设施内气象要素的观测,涉农研究院所、气象部门以及生产者均有开展,由于各自的要求和目的不同,观测的要素、观测仪器以及仪器布设方位均存在较大差别,从而导致观测数据缺乏可对比性和广泛应用性。中国气象局2015年1月发布了行业标准《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QX/T 261-2015),为中国气象部门开展设施农业气象服务提供了基本支撑,有效提升了气象服务效益。但由于属于行业标准,其制定内容主要是针对气象服务技术应用,缺乏设施农业生产决策者、生产管理者以及相关人员的广适性。鉴于此,制定了国家标准《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GB/T 38757-2020)。
标准计划
2018年1月9日,国家标准计划《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20173971-T-416)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中国气象局提出,由TC539(全国农业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气象局。
发布实施
2020年4月28日,国家标准《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GB/T 38757-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0年6月1日,国家标准《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GB/T 38757-2020)实施。
国家标准《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GB/T 38757-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气候中心、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主要起草人:薛晓萍、陈辰、李楠、宿文、王克安、李鸿怡、张继波、高中强、丁习武。
阳光是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不可缺少的能源,也是日光温室的主要热源。因此,设计日光温室时、首先要解决好温室的采光问题,最大限度地使阳光透射到温室内部。[3] 中国北方地区的日光温室主要是在冬、春、秋三季...
日光温室大棚,从名字上可以看出,主要是以日光靠增温手段的一种农业种植大棚,靠着白天阳光照射对棚内进行升温,到了夜间,利用大棚保温被对棚被进行保温,防止蔬菜冻坏的一种设施,恒昌棚被厂就是专门研究保温被的...
塑料棚就是将塑料薄膜覆盖在特制的支架上而搭成的棚,以保护园艺作物正常生长发育。根据生产管理人员在塑料棚内操作时是否受影响,塑料棚分为三大类:塑料小棚:中高1米或以下,宽1.5~3米,长10~15米,面...
前言 |
Ⅲ |
1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1 |
4观测场所要求 |
1 |
5观测要素 |
2 |
6设备选用 |
2 |
7安装与维护 |
2 |
8观测数据 |
3 |
参考文献 |
5 |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GB/T 38757-2020)依据中国设施农业发展现状及其设施小气候的特点,针对生产决策者、管理者及其保障服务的需求,兼顾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设施小气候观测规范,统一中国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小气候的观测方法与标准,确保日光温室小气候观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对比性,将有助于推进设施建造技术、设施栽培技术和设施农业气象服务技术等多学科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设施农业高产优质和提质增效提供保障,从而推动中国设施农业的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巨大。为进一步分析评估中国设施小气候资源,规划设施农业发展方向提供技术支撑,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2100433B
黄土丘陵区日光温室及塑料大棚草莓栽培技术
草莓是一种多年生宿根草本植物,温室、大棚栽培草莓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该文分析探讨了黄土丘陵区温室与大棚草莓的适宜品种、栽培制度和主要栽培技术。
日光温室大棚建设施工协议
日光温室大棚建设施工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日 期: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蒲城冻干厂日光温室大棚建设 工程达成如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施工项目及地点 工程项目为目光温室大棚、日光育苗大棚。大棚主要包 括:一般土建基础、钢结构、阳光板棚顶及门窗(不含电动 设备)。工程地点:蒲城县孙镇。 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合同造价: 本合同承包项目日光温室大棚 200 栋(贰百栋) ,承 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工程总合同价: 本工程每单体棚 8 米×59.33 米,单平方 造价 380.0 元。 第三条 工程建设期限 1、本合同总工期为 180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起算起) 。 2、本工程开工日期: 2014年 6 月 30日,竣工日期: 2014 年 11 月 30 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工程管理负责人签证后, 工
2020年4月28日,《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发布。
2020年6月1日,《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实施。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气候中心、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主要起草人:薛晓萍、陈辰、李楠、宿文、王克安、李鸿怡、张继波、高中强、丁习武。 2100433B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