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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要求,在总结我省第一、二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三个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测量,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五)坚持县为主体的原则。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三、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省113个县(市、区)193个乡镇的788个村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名单见附件),其中潞城市整县推进(在继续完成翟店镇整乡试点基础上扩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四、试点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认真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科学分类,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各县要组织专门力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集中时间以试点村为单位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共有人、用途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具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七)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的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2015年全省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树立全方位样本。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3月-4月底)。
1、成立机构。市、县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村要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
2、制订工作方案。市、县要分别制订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省、市领导组办公室要分别对市、县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3、宣传动员。各县要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试点乡、村、组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开展培训。省级加强对市、县业务骨干以及测绘队伍的培训,测绘队伍必须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确权登记颁证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开。市级对市、县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开展培训,各县要加强对县、乡、村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5、确定测绘公司。县级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公布的已经取得合格证的单位中择优选择确定测绘公司,并签订相关合同。鼓励市、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监理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5月-5月底)。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乡村工作人员、测绘公司对试点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一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要逐村摸清发包方情况,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三)第三阶段:清查阶段(2014年6月-8月底)。
1、实施清查。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村民和专业测绘人员,对农户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清查工作按村组开展每户、每块地的边界与权属的图面勾绘工作。在图面上进行地块的标绘,标注地块编号等信息。对地块边界不清或其他需要实地调查的,进行实地调查标绘,形成农户认可的成果。最终形成的地块调查图与地块调查表信息应一致。
2、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收集农民的意见,对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四)第四阶段:登记阶段(2014年9月-10月底)。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对基础资料都应及时登记,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有关基础资料的条件与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贮存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的电脑实行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连接,防止网上泄密。
(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12月底)。各县(市、区)对试点村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对试点县工作进行抽检和抽验,具体验收办法另文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试点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组织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省级将成立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成员单位包括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委政研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省农业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登记试点工作经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地块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相关资料;省委政研室、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参与研究试点中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省档案局负责指导试点中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市、县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政研、法制、档案、司法、信访、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试点乡(镇)和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分别由试点乡(镇)和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市、区)长以及农委主任(农经局长),必须分别包一个试点村开展工作。各市、县机构成立和县级干部包试点村情况,务于4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市、县、乡、村主要工作内容:省级负责省信息化平台建设、确权管理软件的统一采购、市县两级技术骨干的培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工作手册等资料的印制、测绘队伍的资质审核和培训考试、技术指导、检查抽验等工作;市级负责市信息化平台建设、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抽验、县乡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县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县信息化平台建设、影像图的采购、组织宣传发动、测绘队伍的选定、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印制,承包经营权证的打印等;乡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权证的发放等工作;村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查、配合地块的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的签订等。
(二)保障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核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按照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市、县为主,省级财政对试点工作予以适当补助。对于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专项审计,为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成本费用依据。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试点总结。县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县级每月末以正式文件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市汇总后每月初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完成后,市、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县级工作总结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工作总结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4年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名单
太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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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县 |
杨兴乡 |
整乡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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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 |
柳杜乡 |
整乡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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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 |
常安乡 |
水益村南头村辛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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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 |
西墕乡 |
中墕村东墕村陈家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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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 |
米峪镇乡 |
国练村兴旺庄村下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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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 |
化客头 |
化客头村赛庄村西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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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 |
北格镇 |
南代家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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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街办 |
窑子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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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温庄乡 |
寺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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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 |
郝庄镇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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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区 |
杨家峪 |
河里头村东沟村石柱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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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源区 |
姚村镇 |
圪垯村大元村杏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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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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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县 |
党留庄 |
小铺村兴胜村侯大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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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 |
蔡村镇 |
尧村文家庄村东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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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丘县 |
落水河乡 |
巨羊驼村苏地村南淤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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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区 |
古店镇 |
山底村窨子沟村赵家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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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 |
西村乡 |
大小窑山村碓臼沟村畅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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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 |
鳌石乡 |
东马营村曹庄村乱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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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 |
马道头乡 |
趄坡村曹家堡村大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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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 |
张西河乡 |
安家夭村许家夭村麻黄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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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县 |
一斗泉乡 |
南岳庄村北岳庄村武家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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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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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 |
旧街乡 |
南沟村保安村高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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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 |
东回镇 |
前洪水村里洪水村营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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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 |
东梁乡 |
辛庄村小湖村河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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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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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 |
堠北庄镇 |
北津良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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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顶山镇 |
石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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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辛庄镇 |
小常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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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留县 |
渔泽镇 |
金家庄村南渔泽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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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乡 |
西鸣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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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 |
慈林镇 |
崔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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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堡头镇 |
郭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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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朱镇 |
王坡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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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 |
店上镇 |
靳家掌村绍良村小南清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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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 |
中五进乡 |
西赛村小赛村排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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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 |
程家山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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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 |
古韩镇 |
北偏桥村马岭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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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村乡 |
常家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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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 |
贾豁乡 |
东胡庄村上王堡村蒺莉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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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 |
郭村镇 |
大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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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村乡 |
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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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村镇 |
西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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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 |
中峪乡 |
中峪村白家滩村上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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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 |
整县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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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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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
北石店镇 |
徐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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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上庄 |
夏匠村东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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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 |
川底乡 |
庾山村张庄村张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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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 |
石末乡 |
侯庄村秦庄村寨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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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 |
固隆乡 |
南沟村南固隆村寨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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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 |
秦家庄 |
贾家岭村赵家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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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 |
后西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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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 |
龙港镇 |
柿元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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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镇 |
松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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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底乡 |
老坟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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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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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 |
张庆乡 |
演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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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凝镇 |
南蔺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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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乡 |
山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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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 |
义安镇 |
桑柳树村南堡村中堡村北堡村 任家堡村中街村田李村孔家堡村 礼世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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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社县 |
讲堂 |
韩庄村寺上村麦茬角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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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 |
桐峪镇 |
活岩村南峧沟村隘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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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 |
阳光占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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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 |
闫庄乡 |
河上村河下村鸦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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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阳县 |
温家庄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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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 |
胡村镇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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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 |
西六支乡 |
西六支村高村梁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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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 |
襄垣乡 |
郝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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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乡 |
蒋家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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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泉镇 |
上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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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 |
梁家焉乡 |
泉则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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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镇 |
南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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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渡镇 |
南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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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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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 |
三交镇 |
峪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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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岩乡 |
北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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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磨镇 |
坡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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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 |
西镇乡 |
小泉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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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乡 |
小库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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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庄乡 |
西泥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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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 |
受禄乡 |
大南庄村小南庄村东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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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 |
繁城镇 |
东魏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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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茹越 |
小坨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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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义庄 |
大圣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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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 |
峪口乡 |
贾村金盘村峪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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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 |
东雷乡 |
西雷村下庄村上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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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 |
长畛乡 |
前梨树洼村东峪村长畛村万家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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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 |
李家坪乡 |
张家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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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头镇 |
大武州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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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会乡 |
西鸡儿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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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寨乡 |
羊道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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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 |
神堂坪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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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 |
东马坊乡 |
庄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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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镇 |
十里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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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台寺乡 |
西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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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 |
王村乡 |
下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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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峪沟乡 |
韩家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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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子神乡 |
布袋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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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 |
巡镇镇 |
赤泥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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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川乡 |
郑家洼村桑卜梁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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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 |
窑洼乡 |
前白家梁村后白家梁村新社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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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 |
尚峪乡 |
豆儿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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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峰坪镇 |
柴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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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营乡 |
石沟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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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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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 |
沙塄河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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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 |
后所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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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 |
何家堡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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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 |
南泉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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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鲁区 |
阻虎乡 |
高家窑村闫家窑村二道梁村南窑村亥子峁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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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 |
杀虎口旅游区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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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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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 |
回龙乡 |
张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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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乡 |
郭家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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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城镇 |
炭腰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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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 |
贾家庄镇 |
罗城村董寺村西陈家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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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 |
小蒜镇 |
孙家庄村冯家岭村晋家岔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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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区 |
红眼川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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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 |
洪相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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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 |
陈家湾乡 |
石盘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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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家垣乡 |
刘家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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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家沟乡 |
穆家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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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 |
暖泉镇 |
韩村岳家山村西家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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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 |
临泉镇 |
泥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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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庄乡 |
王家沟村化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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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 |
恶虎滩乡 |
刘家湾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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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家湾乡 |
姚儿湾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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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楼申乡 |
陈家圪坮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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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 |
驿马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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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 |
下曲镇 |
朱家堡村杜村庄村石家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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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 |
圪洞镇 |
庄上村东胜山村水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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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 |
普明镇 |
普明村大贤村陶家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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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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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 |
龙居镇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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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 |
蒲州镇 |
西闫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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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张镇 |
王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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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乡镇 |
义合屯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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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 |
赵家庄乡 |
南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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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梁乡 |
南梁村寨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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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 |
西陌镇 |
义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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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垆乡 |
白窝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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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镇 |
岳崖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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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 |
闫家庄工贸区 |
陈建庄村建义庄村北大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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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 |
汉薛镇 |
柳林岭村东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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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乡 |
彦成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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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 |
龙兴镇 |
西木赞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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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镇 |
天地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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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王镇 |
新红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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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 |
化峪镇 |
宁翟堡村西堡村四合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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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 |
凹底镇 |
关村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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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庄镇 |
西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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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村乡 |
刘家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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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 |
水头镇 |
中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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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里乡 |
圪塔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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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前镇 |
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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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 |
古绛镇 |
东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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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水镇 |
东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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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庄镇 |
范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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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 |
三门镇 |
三门村淹底村东马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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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 |
解峪乡 |
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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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乡 |
华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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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矛镇 |
东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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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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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 |
贾得乡 |
西下庄村李家庄村亢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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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 |
上马办 |
上院村斗龙沟村东南张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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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 |
大张镇 |
青朗坪五里垣北张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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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 |
乐昌镇 |
马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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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村镇 |
南常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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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显镇 |
安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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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 |
王庄乡 |
曹家坡村鄢里村王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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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 |
新城镇 |
汾道沟村吴家庄村官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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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 |
大槐树镇 |
东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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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亭镇 |
吉家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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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乡 |
赤荆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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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 |
古阳镇 |
南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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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壁乡 |
南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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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垣乡 |
吴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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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 |
府城镇 |
桃曲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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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氏镇 |
关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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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川镇 |
西洪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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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 |
槐埝乡 |
南西坡村挂南村吕寨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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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 |
东城乡 |
柏东村雷家庄村社堤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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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 |
西坡镇 |
罗毕村赵家疙瘩垛村胡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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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 |
薛关镇 |
乔子滩村天泉村劝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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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 |
昕水镇 |
麦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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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峨镇 |
山庄村布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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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 |
南庄乡 |
百湾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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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底乡 |
乌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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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壁镇 |
署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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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 |
下李乡 |
长寿村鸭湾村太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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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 |
勍香镇 |
廻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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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镇 |
贴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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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念镇 |
坂底村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别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
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吗?
除了合同中对转让有特别约定外,可以自由转让
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 1 - 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简 报 第 7期 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今年以来,江苏省高邮市在 4 个乡镇、 59 个村大力开展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现将他们 的主要做法刊发,供各地参考。 江苏省高邮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以来,高邮市以被确定为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试点单位为契机, 在 4 个乡镇、 59个村大力开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车逻镇已基本完成试点工 作,三垛、菱塘、临泽三镇进入农户申请和登记公示阶段, 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主要做法是: - 2 - 一、广泛宣传造声势。 试点乡镇通过大力宣传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让干部吃透政策精神,让农民明白工作意义, 消除基层干部怕难、怕矛盾、怕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群 众怕今后新增人口没有多余土地、怕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城峰镇石圳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探索建立符合“长久不变”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城峰镇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和完善农 村基本经营制度,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建立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强化对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 序、开展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础, 为加快发展现代 农业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三不变,一严禁” ,即:原 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鄂办发〔2014〕17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启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为维护稳定、推动发展探索经验,为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落实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打好基础。
(二)目的要求。通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为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收入和促进农村发展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四是因地制宜。按照农民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可以确地确权,也可以确股确权不确地,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五是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六是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州协同推进,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试点任务和范围
(一)试点任务。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试点范围。2014年,在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启动试点,省及辖县的市州,分别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整县推进,其他县(市、区)各选择3个村开展试点,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确定一个整乡(镇)推进。一般应从5类村中选择确定试点:一是人地矛盾突出,已明显影响稳定与发展的;二是延包工作不到位,遗留问题较多的;三是应开展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而没有开展的;四是适宜发展现代农业或已经引入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五是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的。
三、试点内容和确权方式
(一)试点内容
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群众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以确股方式确权的,参照以上内容建立健全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证书落实到人到户。
4.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执行。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二)确权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可以选择确地确权,也可以选择确股确权。
1.确地到户。以家庭方式承包的,依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规定进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确股到户。选择确股的,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6〕8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扩大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1)清产核资。可以单一就承包地进行,也可以包括其他资产。(2)清人分类。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特殊群体界定工作。(3)配置股份。可以平均配股到人到户,也可以按成员类别或家庭承包份额配股到人到户。(4)建立组织。依托村“两委”和农民代表,建立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建章立制。着重就“三会”的运作、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经营、集体财务管理等确定规章制度。
四、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14年12月底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3月)。各市、州要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选好试点、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营造氛围。省里组织培训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技术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10月)。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清理试点村的历次确权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档案资料,按要求、分步骤实施试点方案,将权证发放到户,并将全部确权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常态化管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11—12月)。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问题,要逐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地、各级工作班子要及时上报专题总结报告。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其中好的做法上升至政策层面,报省委、省政府制定政策,以指导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五、政策要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握以下政策要点,大胆探索确权登记颁证的有效办法,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同时为下一步制定政策、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一)正确处理此次确权和历次确权的关系。此次确权颁证应以历次确权的成果为基础。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确权颁证的,应保持总体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确权颁证到户。没有以家庭承包方式确权颁证的,原则上以其他承包方式确权颁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以往确权缺位、确权错位等问题妥善解决,规范承包合同,补发、换发权证。
(二)正确处理稳定和调整的关系。总体上,坚持大面稳定、衔接调整。在地块过于细碎的地方,应鼓励农户之间互换并地,以方便农业生产。确需在适当范围内调整并地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正确处理法、约、情、理的关系。化解各类矛盾主要以民主协商方式进行。民主协商要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不能以约、情、理代法,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四)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履行公民义务、享受土地权益,两者相辅相成。对已经实行家庭承包,在二轮延包前后弃田抛荒的,只要承包经营权没有转让,应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其确权颁证。
(五)正确处理老成员和新成员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对新、老成员在土地分配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六)正确处理田多户和田少户的关系。应注意保护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先进生产力。对人地对应关系过于悬殊的,应在不破坏现有生产力的前提下,协商调整承包面积,引导继续流转给大户耕种。
(七)正确处理一般成员与特殊群体的关系。应有效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婚嫁妇女、入赘男子、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大中专学生等,应将其作为一般成员同等对待。
(八)正确处理以往平调和此次确权的关系。对在大办乡镇企业、普九达标建校等时期被乡镇和村委会平调的土地,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有关规定,当事各方平等协商,进行利益调整后再确权。
(九)正确处理30年与“长久不变”的关系。经过延包,基层干部和农民普遍认同二轮延包截止期为2028年。在中央未重新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此次确权颁证应以二轮延包为起点,以2028年为截止点。
(十)正确处理确权与稳定、发展的关系。确权是基础,稳定是前提,发展是目的。应将确权与稳定、发展扭在一起抓,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下设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级明确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县级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强力推动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试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三)落实工作经费。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2014年度,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根据各地资金到位情况和工作情况实行以奖代补。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期内,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开展宣传、培训、软件开发、建立数据库等。各县(市、区)配套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上下左右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农业(经管)部门负责牵头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等相关资料;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试点指导工作;政府法制办负责试点的法制建设和制度规范;测绘部门负责测绘数据资料和测绘技术支持;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试点地区信访维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公室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组织督查。各地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纳入“三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印发
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工作,结合我省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查清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承包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情况,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省凡采取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耕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耕地,经当事人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村组集体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集体机动地、林地和草原等土地,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结合我省实际,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如确需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必须报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从2015年起,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推开,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其中,在2014年完成金川区、临夏县、金塔县3个县土地确权的基础上,2015年完成40%的县市区(名单附后);2016年基本完成;2017年总结验收。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政策、确保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台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权益归属。对个别村组群众要求调地的,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先互换、再确权的方式,解决农户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
(二)依法确权、规范登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方式解决;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争议纠纷,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开展确权登记,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要实行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县级为主、分级负责。土地确权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省级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州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四)把握进度,注重质量。坚持质量优先,科学把握进度。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切合本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提高工作效率。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注重关键环节,把好质量关口。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市州要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宣传动员部署。各地要及时进行宣传动员、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目的、作用和程序等,使之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集中开展培训。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分层、分期开展培训。省级培训市县两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市级培训县级业务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县级培训乡村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4清理核查土地承包档案。全面收集整理村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户家庭户籍及土地测绘成果等档案资料,以村、组为单位,核实确认承包权属关系信息。
5开展技术招投标。以县为单位,组织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招投标工作,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本地区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农村土地确权所需的调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由省级统一采购配置,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统一性。
6建立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各村要成立土地确权工作组,组织协调本村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土地确权工作。村民小组要推举公道正派、有威望、有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监督小组,负责本组农户承包地权属调查、地块指认和审核公示等环节的监督。
(二)权属调查阶段。
1调查确认发包方。组织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村组集体所有土地界址、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界址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状况调查确认工作。
2调查确认承包方。组织完成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代表人和共有人等土地承包方身份、权属等信息调查确认工作。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缓登记,但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3调查核准农户承包地法定权属关系。组织村组发包方代表、承包地农户及毗邻地块承包经营农户,完成农户承包地指界确认工作,核实农户承包地四至界限、空间位置等法定权属关系。
4测量核定承包地面积。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测绘成果,合理选择符合当地特点的测绘技术方式,组织完成耕地测绘工作,测量核准农户承包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情况,形成反映农户承包权属关系、信息编码等情况的地籍图件。航测或购买卫星测绘图片,由市州或县市区统一组织;采取实地测量方式的,可充分利用甘肃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等测绘技术设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5规范填制权属调查表格。规范填制各类土地承包权属关系调查表,形成合法、规范、完整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属关系调查核实文件。
(三)审核公示阶段。
1编制公示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2审核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经村组工作组和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勘误修正。在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权属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核实、修正,并对核实、修正后的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以村组为单位,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填制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字和承包方签字、摁手印确认。
(四)完善数据信息管理阶段。
1建立数据库。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完成农户承包地地理信息和承包经营权权属数据入库工作。
2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以县级土地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管理、承包合同管理、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等信息化动态管理功能。
(五)完善承包法律关系阶段。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查实核准后的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信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存档,长久保留备案。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2建立健全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登记簿,明确承包地的块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内容。
3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户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把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到实处。
(六)成果整理阶段。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主体。档案管理工作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责任明确和保管安全。
2分类整理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存储介质资料。
3形成标准成果资料。由村组和乡镇将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资料逐级汇交至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经检查汇总后,形成标准成果资料,分级归档管理,用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使用。
(七)检查验收阶段
1开展阶段性检查。建立阶段性检查制度,由各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
2开展确权成果验收。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各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采取县市区自检、市州核查和省上验收的方式组织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承担日常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州要成立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县、乡两级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要成立以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选配业务骨干,充实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密切配合、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提供本区域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做好测绘工作监督管理及测绘技术指导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土地承包方身份、户籍等调查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指导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依法开展工作;妇联指导做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土地确权工作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每亩补助6元,其中:甘南、临夏、陇南、天水、定西等地形地貌较为复杂的5个市州每亩补助7元,其他地区每亩补助5元,从2015年起分3个年度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解决。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支出标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土地确权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按照确权颁证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月报、季报和年报报表,掌握工作进程,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梳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的办法。要注重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通报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与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一并考虑,统筹安排部署。
附件:2015年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区域名单
附件
2015年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区域名单
(共35个)
嘉峪关市;金昌市永昌县;酒泉市肃北县、玉门市;张掖市临泽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白银市景泰县、平川区;临夏州临夏市、和政县;兰州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兰州新区;甘南州合作市、碌曲县、迭部县;定西市渭源县、安定区、临洮县;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崇信县、平凉工业园区;庆阳市西峰区、华池县、正宁县;天水市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陇南市西和县、成县、徽县。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档案局,省委农办,省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