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要求,在总结我省第一、二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三个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测量,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五)坚持县为主体的原则。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三、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省113个县(市、区)193个乡镇的788个村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名单见附件),其中潞城市整县推进(在继续完成翟店镇整乡试点基础上扩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四、试点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认真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科学分类,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各县要组织专门力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集中时间以试点村为单位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共有人、用途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具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七)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的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2015年全省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树立全方位样本。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3月-4月底)。
1、成立机构。市、县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村要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
2、制订工作方案。市、县要分别制订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省、市领导组办公室要分别对市、县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3、宣传动员。各县要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试点乡、村、组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开展培训。省级加强对市、县业务骨干以及测绘队伍的培训,测绘队伍必须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确权登记颁证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开。市级对市、县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开展培训,各县要加强对县、乡、村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5、确定测绘公司。县级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公布的已经取得合格证的单位中择优选择确定测绘公司,并签订相关合同。鼓励市、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监理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5月-5月底)。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乡村工作人员、测绘公司对试点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一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要逐村摸清发包方情况,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三)第三阶段:清查阶段(2014年6月-8月底)。
1、实施清查。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村民和专业测绘人员,对农户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清查工作按村组开展每户、每块地的边界与权属的图面勾绘工作。在图面上进行地块的标绘,标注地块编号等信息。对地块边界不清或其他需要实地调查的,进行实地调查标绘,形成农户认可的成果。最终形成的地块调查图与地块调查表信息应一致。
2、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收集农民的意见,对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四)第四阶段:登记阶段(2014年9月-10月底)。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对基础资料都应及时登记,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有关基础资料的条件与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贮存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的电脑实行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连接,防止网上泄密。
(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12月底)。各县(市、区)对试点村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对试点县工作进行抽检和抽验,具体验收办法另文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试点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组织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省级将成立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成员单位包括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委政研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省农业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登记试点工作经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地块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相关资料;省委政研室、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参与研究试点中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省档案局负责指导试点中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市、县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政研、法制、档案、司法、信访、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试点乡(镇)和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分别由试点乡(镇)和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市、区)长以及农委主任(农经局长),必须分别包一个试点村开展工作。各市、县机构成立和县级干部包试点村情况,务于4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市、县、乡、村主要工作内容:省级负责省信息化平台建设、确权管理软件的统一采购、市县两级技术骨干的培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工作手册等资料的印制、测绘队伍的资质审核和培训考试、技术指导、检查抽验等工作;市级负责市信息化平台建设、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抽验、县乡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县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县信息化平台建设、影像图的采购、组织宣传发动、测绘队伍的选定、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印制,承包经营权证的打印等;乡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权证的发放等工作;村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查、配合地块的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的签订等。
(二)保障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核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按照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市、县为主,省级财政对试点工作予以适当补助。对于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专项审计,为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成本费用依据。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试点总结。县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县级每月末以正式文件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市汇总后每月初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完成后,市、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县级工作总结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工作总结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4年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名单
太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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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县 |
杨兴乡 |
整乡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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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 |
柳杜乡 |
整乡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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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 |
常安乡 |
水益村南头村辛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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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 |
西墕乡 |
中墕村东墕村陈家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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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 |
米峪镇乡 |
国练村兴旺庄村下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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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 |
化客头 |
化客头村赛庄村西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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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 |
北格镇 |
南代家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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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街办 |
窑子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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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温庄乡 |
寺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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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 |
郝庄镇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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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区 |
杨家峪 |
河里头村东沟村石柱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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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源区 |
姚村镇 |
圪垯村大元村杏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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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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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县 |
党留庄 |
小铺村兴胜村侯大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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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 |
蔡村镇 |
尧村文家庄村东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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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丘县 |
落水河乡 |
巨羊驼村苏地村南淤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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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区 |
古店镇 |
山底村窨子沟村赵家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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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 |
西村乡 |
大小窑山村碓臼沟村畅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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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 |
鳌石乡 |
东马营村曹庄村乱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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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 |
马道头乡 |
趄坡村曹家堡村大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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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 |
张西河乡 |
安家夭村许家夭村麻黄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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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县 |
一斗泉乡 |
南岳庄村北岳庄村武家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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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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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 |
旧街乡 |
南沟村保安村高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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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 |
东回镇 |
前洪水村里洪水村营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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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 |
东梁乡 |
辛庄村小湖村河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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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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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 |
堠北庄镇 |
北津良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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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顶山镇 |
石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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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辛庄镇 |
小常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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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留县 |
渔泽镇 |
金家庄村南渔泽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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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乡 |
西鸣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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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 |
慈林镇 |
崔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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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堡头镇 |
郭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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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朱镇 |
王坡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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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 |
店上镇 |
靳家掌村绍良村小南清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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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 |
中五进乡 |
西赛村小赛村排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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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 |
程家山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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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 |
古韩镇 |
北偏桥村马岭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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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村乡 |
常家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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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 |
贾豁乡 |
东胡庄村上王堡村蒺莉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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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 |
郭村镇 |
大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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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村乡 |
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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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村镇 |
西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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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 |
中峪乡 |
中峪村白家滩村上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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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 |
整县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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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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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
北石店镇 |
徐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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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上庄 |
夏匠村东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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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 |
川底乡 |
庾山村张庄村张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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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 |
石末乡 |
侯庄村秦庄村寨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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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 |
固隆乡 |
南沟村南固隆村寨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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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 |
秦家庄 |
贾家岭村赵家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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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 |
后西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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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 |
龙港镇 |
柿元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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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镇 |
松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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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底乡 |
老坟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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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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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 |
张庆乡 |
演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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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凝镇 |
南蔺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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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乡 |
山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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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 |
义安镇 |
桑柳树村南堡村中堡村北堡村 任家堡村中街村田李村孔家堡村 礼世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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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社县 |
讲堂 |
韩庄村寺上村麦茬角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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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 |
桐峪镇 |
活岩村南峧沟村隘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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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 |
阳光占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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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 |
闫庄乡 |
河上村河下村鸦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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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阳县 |
温家庄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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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 |
胡村镇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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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 |
西六支乡 |
西六支村高村梁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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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 |
襄垣乡 |
郝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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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乡 |
蒋家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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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泉镇 |
上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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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 |
梁家焉乡 |
泉则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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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镇 |
南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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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渡镇 |
南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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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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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 |
三交镇 |
峪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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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岩乡 |
北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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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磨镇 |
坡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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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 |
西镇乡 |
小泉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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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乡 |
小库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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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庄乡 |
西泥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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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 |
受禄乡 |
大南庄村小南庄村东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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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 |
繁城镇 |
东魏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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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茹越 |
小坨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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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义庄 |
大圣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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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 |
峪口乡 |
贾村金盘村峪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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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 |
东雷乡 |
西雷村下庄村上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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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 |
长畛乡 |
前梨树洼村东峪村长畛村万家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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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 |
李家坪乡 |
张家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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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头镇 |
大武州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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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会乡 |
西鸡儿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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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寨乡 |
羊道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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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 |
神堂坪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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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 |
东马坊乡 |
庄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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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镇 |
十里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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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台寺乡 |
西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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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 |
王村乡 |
下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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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峪沟乡 |
韩家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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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子神乡 |
布袋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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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 |
巡镇镇 |
赤泥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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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川乡 |
郑家洼村桑卜梁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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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 |
窑洼乡 |
前白家梁村后白家梁村新社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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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 |
尚峪乡 |
豆儿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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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峰坪镇 |
柴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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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营乡 |
石沟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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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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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 |
沙塄河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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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 |
后所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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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 |
何家堡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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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 |
南泉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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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鲁区 |
阻虎乡 |
高家窑村闫家窑村二道梁村南窑村亥子峁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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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 |
杀虎口旅游区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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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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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 |
回龙乡 |
张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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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乡 |
郭家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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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城镇 |
炭腰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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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 |
贾家庄镇 |
罗城村董寺村西陈家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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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 |
小蒜镇 |
孙家庄村冯家岭村晋家岔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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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区 |
红眼川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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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 |
洪相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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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 |
陈家湾乡 |
石盘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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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家垣乡 |
刘家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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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家沟乡 |
穆家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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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 |
暖泉镇 |
韩村岳家山村西家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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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 |
临泉镇 |
泥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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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庄乡 |
王家沟村化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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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 |
恶虎滩乡 |
刘家湾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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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家湾乡 |
姚儿湾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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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楼申乡 |
陈家圪坮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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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 |
驿马乡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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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 |
下曲镇 |
朱家堡村杜村庄村石家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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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 |
圪洞镇 |
庄上村东胜山村水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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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 |
普明镇 |
普明村大贤村陶家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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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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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 |
龙居镇 |
整乡(镇)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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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 |
蒲州镇 |
西闫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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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张镇 |
王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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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乡镇 |
义合屯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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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 |
赵家庄乡 |
南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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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梁乡 |
南梁村寨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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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 |
西陌镇 |
义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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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垆乡 |
白窝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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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镇 |
岳崖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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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 |
闫家庄工贸区 |
陈建庄村建义庄村北大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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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 |
汉薛镇 |
柳林岭村东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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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乡 |
彦成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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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 |
龙兴镇 |
西木赞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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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镇 |
天地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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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王镇 |
新红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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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 |
化峪镇 |
宁翟堡村西堡村四合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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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 |
凹底镇 |
关村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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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庄镇 |
西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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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村乡 |
刘家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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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 |
水头镇 |
中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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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里乡 |
圪塔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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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前镇 |
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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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 |
古绛镇 |
东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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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水镇 |
东录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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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庄镇 |
范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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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 |
三门镇 |
三门村淹底村东马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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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 |
解峪乡 |
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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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乡 |
华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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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矛镇 |
东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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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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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 |
贾得乡 |
西下庄村李家庄村亢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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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 |
上马办 |
上院村斗龙沟村东南张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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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 |
大张镇 |
青朗坪五里垣北张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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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 |
乐昌镇 |
马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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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村镇 |
南常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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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显镇 |
安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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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 |
王庄乡 |
曹家坡村鄢里村王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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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 |
新城镇 |
汾道沟村吴家庄村官滩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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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 |
大槐树镇 |
东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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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亭镇 |
吉家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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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乡 |
赤荆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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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 |
古阳镇 |
南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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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壁乡 |
南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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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垣乡 |
吴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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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 |
府城镇 |
桃曲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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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氏镇 |
关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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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川镇 |
西洪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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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 |
槐埝乡 |
南西坡村挂南村吕寨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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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 |
东城乡 |
柏东村雷家庄村社堤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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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 |
西坡镇 |
罗毕村赵家疙瘩垛村胡家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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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 |
薛关镇 |
乔子滩村天泉村劝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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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 |
昕水镇 |
麦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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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峨镇 |
山庄村布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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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 |
南庄乡 |
百湾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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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底乡 |
乌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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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壁镇 |
署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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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 |
下李乡 |
长寿村鸭湾村太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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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 |
勍香镇 |
廻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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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镇 |
贴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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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念镇 |
坂底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