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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制度内容

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制度内容

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厅(局)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第十条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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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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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文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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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基本资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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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制度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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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制度内容文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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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4页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 各项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 [2008]30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 各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 ,各直属机构 ,各大中型企业 , 各大专院校 :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 产厅 (局 )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山西 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8 项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 政府安委会 )的工作 ,健全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省政府安 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落实安全生 产行政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 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中华人民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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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8KB

页数: 1页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给我国建筑行业带来了机遇与发展。但建筑工程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事故频发,深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其政府的行政部门执法不力。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上,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分析很少,主要研究其安全生产与管理等方面。针对此问题,我国提出了对行政执法进行深化改革,推动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重点研究在具体的领域内实行行政执法,比如安全生产的领域。建筑工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分支。本文从归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与综合执法的含义入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印发信息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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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简介

制度内容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各级督查工作,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督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

第三条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五)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专项督查应当制订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五条专项督查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条专项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组织督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条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八条督查组织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书、重要资料。

第九条专项督查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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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政策全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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