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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制度内容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

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厅(局)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第十条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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