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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山西省政府2019年发布的文件。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基本信息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是根据《价格法》、《政府定制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而出台的。根据该办法,我省区域内供热定价成本包括原辅燃料费用、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各种费用,如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管理费,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及计提的准备金、各种广告费等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供热成本定价监审,履行主体责任。供热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供热经营者不适用该办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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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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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保温管

  • 品种:钢套钢保温管;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保护壳材质:钢质;工作管材质:无缝钢管;介质:热水;工作管管径(mm):219;保温材料厚度(mm
  • m
  • 嵘达
  • 13%
  • 河北鑫丰达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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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保温管

  • 品种:钢套钢保温管;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保护壳材质:钢质;工作管材质:无缝钢管;介质:热水;工作管管径(mm):529;保温材料厚度(mm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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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河北鑫丰达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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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保温管

  • 品种:钢套钢保温管;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保护壳材质:钢质;工作管材质:无缝钢管;介质:热水;工作管管径(mm):38;保温材料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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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嵘达
  • 13%
  • 河北鑫丰达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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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保温管

  • 品种:钢套钢保温管;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保护壳材质:钢质;工作管材质:无缝钢管;介质:热水;工作管管径(mm):32;保温材料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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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嵘达
  • 13%
  • 河北鑫丰达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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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保温管

  • 品种:钢套钢保温管;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保护壳材质:钢质;工作管材质:无缝钢管;介质:热水;工作管管径(mm):76;保温材料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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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河北鑫丰达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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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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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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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19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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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19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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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18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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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系统

  • 58×1800mm
  • 624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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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 Ф58×1800mm
  • 2871管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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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定价终端机

  • 用于餐盘批量定价
  • 1套
  • 1
  • 雄伟智盘,乐牛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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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预组装换热机组板片

  • (双鹤牌)机组型号:SHBJ2-K-0.634-52-1.6/1.6
  • 100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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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Prb-hxj集中供热电源总箱

  • 详见附录图纸
  • 1台
  • 3
  • 断路器:西门子、ABB、施耐德;浪涌保护器:OBO、DEHN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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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办法印发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日前,从省发改委传来消息,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管,规范城市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结合山西实际,省发改委制定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从10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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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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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文献

城市集中供热形式的探讨 城市集中供热形式的探讨

城市集中供热形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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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基本常识十一问 城市集中供热基本常识十一问

城市集中供热基本常识十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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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城市集中供热基本常识十一问——什么是城市集中供热?它由哪些部分组成?有什么优越性?它的作用和基本原则是什么?……本文将一一解答。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 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 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 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七条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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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容解读

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趋严细化。

2015年,在借鉴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8年新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加强电网成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亟待完善。

对于此次《办法》相关机构进行了解读。近年来我国输配电成本的调整一直都在进行,据不完全数据统计,自2015年来,共计节约输配电成本超1000亿元。而对于此次修改,有分析机构表示,与1347号文(2015年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比,《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修改了17条,主要修改有三:一是加大了成本监审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其次,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根据首轮监审经验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第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明确电动车充换电服务等辅业三产成本、抽水蓄能、电储能等成本不得计入,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成本不计入,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

在上述修正的同时,在电网投资大幅增长、电量增速趋缓的背景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费用上限设置将有效遏制电网投资成本,而对未实际投入使用、重复建设等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的设置将控制电网过度投资,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此外,输配电线路折旧年限有2-5年的延长,将导致折旧费用产生约1%的降低,根据上一轮监审周期的结果,预计上述折旧年限的降低将带来约50亿元-60亿元左右的输配电价降低,为2019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提供来源。

而在储能方面,预计未来,储能成本主要用于新能源调峰;一直不属于输配电准许成本的范围,本轮监管周期特别提出表明新能源消纳的调峰成本不可能由全民买单,下一步将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推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为煤电、气电、水电甚至核电参与深度调峰制定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推动储能行业良性发展。

谈到细分领域中,《办法》明确电动车充换电服务等辅业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意味着国家电网的泛在电力物联网业务缺乏明确盈利模式。在输配电收入不断降低的背景下,国家电网必须加快转变盈利结构,通过资本运作、公司结构治理、商业模式塑造等手段尽快实现其金融、电商、电动车等竞争性业务的发展,以弥补垄断业务利润降低造成的资产收益率下降。

同时,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三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同时,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其次,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此外,还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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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定价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六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七条 折旧费指按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一定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第八条 运行维护费指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一)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二)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四)其他费用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研究开发费、电力设施保护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按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和专项服务成本分别归集。

第十一条 共用网络服务成本指电网企业利用共用网络经营输配电业务所发生的成本。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应以省级电网为单位按电压等级归集。

第十二条 专项服务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利用自有专用输配电设施为特定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按具体工程项目归集。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三条 折旧费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分类核定。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指经履行必要审批、决策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包括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能列入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范围: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定价折旧率。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定价折旧年限根据输配电固定资产的类别、设备运行环境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并结合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其他电网企业参照执行;2015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见附件),结合各地自然环境及电网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确定。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运行维护费的各项费用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一)材料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二)修理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

(三)职工薪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地方国有电网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他电网企业参考国有电网企业工资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电网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职工薪酬中的其他费用按电网企业实际水平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核定。

(四)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等非生产性质的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最低年份水平确定。其他费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同时提供专项服务和共用网络服务或提供多个专项服务而发生的共用成本,应按照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输配电和非输配电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 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确定。

第十八条 输配电损耗率,原则上参考监审时电网经营企业前一年实际线损率确定,并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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