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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浙 东 古 运 河 ( 皋 埠 段 ) 整 治 工 程 二 期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简 要 本 ) 绍兴市环球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 第二章 建设项目概况 ................................................................................................... 4 第三章 工程分析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2013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 1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 1 第四章 股东出资 .......................................... 2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 2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 3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3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管理,维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专兼营公司和单位(含部属、省属在本市的开发公司,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单位应向市建委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隶属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章程,经济上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二)有隶属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公司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三)各个等级的开发公司所应具备的开发能力,各类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量和标准,按《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六条 开发公司因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营等级、经济性质等改变,或因公司分离、合并、转业、停业、终止,须报经原隶属主管单位核准,并在三十天内向市建委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地开发公司和单位来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须持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跨省、跨地区开发经营的证明书,并持有相应的资金、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办妥有关手续发给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
第八条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资质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小区规划,重要地段小区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开发公司所需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视同国家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第十条 在旧城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严格控制“见缝插针”和零星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分期成方、成块集中组织综合开发。
开发投资量完成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土地,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土地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增值费。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应按照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规划、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规划统筹安排住宅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绿化和环境公共卫生、文化设施、幼托、居委会等配套设施,并与居住用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建设竣工后,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屋座落、建筑平面图和有关文件备案,出售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建筑平面图,土地使用比例证明,便于购房者向市房地局办理买卖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房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房,凭有关证件即可售给。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建委和银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开发公司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向开发公司摊派和乱收费,开发公司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和乱收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或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交纳行业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103号
【发布日期】1996-09-06
【生效日期】1996-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0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内行 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
2008年,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获得了“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