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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工程项目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实行重点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要求,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重点工程项目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政府确定年度省重点工程项目后,确需另外增补或退出的省重点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增补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和规模标准;
(二)以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为主,其他项目应是所属行业领域的重大项目;
(三)已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编码;
(四)不得是多个或同类项目的集合。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需退出省重点工程:
(一)项目单位投资意愿发生改变,不计划继续投资;
(二)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项目不再符合政策要求;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不再适合作为省重点工程项目推进。
(四)其他不适合作为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情形。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调整工作。各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调整初审工作;原则上市域内项目由各市负责初审,跨市域项目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初审。
第六条 项目增补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注册,获得项目编码,按第五条规定向各市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增补申请。
(二)各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初审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增补申请;省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增补申请。
(三)省发展改革委每月定期对申报增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重点工程领导组。
(四)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审定同意后,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印发文件,确定为省重点工程项目。
第七条 项目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退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单位,需在每年6月底前向对应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二)每年7月15日前,各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后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省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7月底前对申请退出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重点工程领导组。
(四)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审定同意后,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印发文件,确定项目退出省重点工程。
第八条 增补项目确定为省重点工程项目后,根据申报渠道,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省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登录“山西省重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省重点工程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项目退出后,不再按省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山西省重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将注销项目登录账户,各级重点工程管理部门不再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西部强省目标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大幅提升综合实力、阔步迈向中等发达省份的重要时期。根据《...
白鹤节开幕
2台300MW机组为四期扩建工程,是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山东电力设计院总体设计,山东电力建设第一、第二工程公司负责建筑及施工安装,山东电力中心试验所负责机组调试工作。主机选用哈尔滨三大主机厂生产的国...
2013年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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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今年铁路18项重点工程项目出炉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山西省2009年拟列铁路重点工程项目出炉,其中包括太中银铁路、大同至运城至西安客运专线、运城至三门峡铁路、太原至兴县铁路等18个具体项目。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物价局的职责,原县投资促进局的经济协作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信息产业管理职责、县硅产业发展局的职责划给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县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县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社会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五)加强沿海开发和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拟订我县沿海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协调沿海开发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县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八)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县县际间合作与发展、参与东中西部合作及对口支援工作。
(九)加强全县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
(十)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增加反价格垄断职责。
(十二)增加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监测预警职责。
(十三)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民生价格采集公布等价格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十四)增加上级发改委依法赋予的其他经济管理职能。
(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房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房山区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房山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房山区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矿山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房山区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本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研究和政策制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和城乡协调发展。
2.推进本区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重大项目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审核、报批的投资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审核、报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推进投融资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市场化融资机制。
3.强化价格的调控作用,结合市物价监督检查管理重心的下移,进一步强化物价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物价的监测、分析,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加强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的职责。
(二)加强金融行业管理、协调和监督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