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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施行的办法。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30日)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进一步搞好我省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现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选择建设项目的地址,要贯彻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的规模。对新建项目要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到中、小城镇中去,搞好卫星城的建设,合理促进中等城市发展。

二、选择建设项目地址,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交通、电力、水源、水质、占用土地等建设条件,并要充分考虑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机关提出选点报告。

三、选择建设项目地址的日常工作,统一由各级计委(建委或建设局)归口管理。

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要按照隶属关系,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函件,分别到省、地、市归口的管理部门办理选址手续。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下达定点通知。

五、建设项目地址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各部直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经建设单位分别征得国家计委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军队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征得大军区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省、地、市属大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批准;国务院各部属及省属小型建设项目,地、市、县属中、小型建设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案。

3、国务院各部和军队系统及省属与国内、外合资的新建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各部、军队系统及省属在各地、市的现有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合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或扩建的项目,以及地、市与国内、外合资的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4、国务院、军队系统、省属现有企、事业单位地址在省行政区内的变更、调整、技术更新改造及扩建项目,在西安市用地菜地十亩以上、耕地三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市用地菜地五亩以上、耕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各限额以下者由地、市政府批准。

5、离职干部休养所,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案。

6、中央各部、外省、市、军队和所属企业要求在地、市所在地设办事处、转运站、生活基地、民品展销和第三产业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7、建设项目地址经批准后,如需变更,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六、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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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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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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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7-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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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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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文献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01KB

页数: 12页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 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 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依据《会计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建设 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财建【2004】369 号)、财政部《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394 号)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 《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 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 (参股公司可参 照执行 )。 第二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 确定建设 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01KB

页数: 7页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39 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 6月 14日农业部第 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 2004年 9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 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 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审批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 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四、责任与监督

(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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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简介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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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选择表地址排列

路由器将尽要能地做到最精确的匹配。按精确程度递减的顺序,可选地址排列如下:

主机地址(主机路径)

路由选择表主机地址

子网;一组子网(一条汇总路由); 主网号; 一组主网号(超网);

路由选择表缺省地址

如果报文的目的地址不能匹配到任何一条路由选择表项,那么报文将被丢弃,同时目标网络不可达的ICMP消息将会被发送给源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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