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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清理规范的意见》(晋办发〔2008〕14号)和《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对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简称省成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山西省成套局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建制事业单位。
2016年2月16日,经省编委会研究,并报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央编办复字〔2016〕6号),决定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基本信息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成套局设9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公文的草拟、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收发、对外接待、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印鉴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协调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和设备日常维护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办公设施的维修管理;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人事教育培训处(机关党委)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工教育、招标投标业务培训、技术职称(等级)评聘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招标代理和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财务处

负责编制并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进行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稽核制度;负责局机关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情况、资金动态、业务收入和费用开支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措施等。

设备监理成套招标处

为国家及我省的各类投资主体、各种资金来源、不同项目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进口项目提供以设备为主的货物成套招标服务;提供相关设备的监造、监理服务。

工程项目招标处

为国家及我省的各类投资主体、各种资金来源、不同项目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招标服务。受省政府委托,参与我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中小项目招标处

为国家及我省的各类投资主体、各种资金来源、不同项目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等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选择中介机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等服务类的招标。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处

参与制定招标投标地方法规及实施细则,提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内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质疑及争议提出咨询、初审和处理的建议。

信息咨询处

汇总、发布招投标信息,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的综合统计信息系统,为决策部门和社会提供招投标活动的综合信息服务;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归档招标、监理和咨询的项目资料。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晋办发〔2000〕38号文件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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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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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联锁(J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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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泄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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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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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联锁(组)

  • E2.2-E6.2 3 个断路器之间(2常用电源+ 母排)型式C
  • ABB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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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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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联锁(组)

  • E2.2-E6.2 3 个断路器之间(2常用电源+ 母排)型式C
  • ABB
  • 13%
  • ABB(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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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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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设备水力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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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设备切削机械

  • 管径240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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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设备水力机械

  • 管径180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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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设备切削机械

  • 管径220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顶管设备水力机械

  • 管径165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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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

  • 目前使用较多的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电动吊篮
  • 1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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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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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

  • 300kw柴油发电机
  • 10台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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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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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

  • PC250
  • 10台班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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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

  • QY10-54-3
  • 1台
  • 1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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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

  • kc120
  • 20台班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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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人员编制

省成套局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76名;核定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2名(副厅级),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核定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1正(含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4副。

省成套局原有涉及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文件一律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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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主要职责

(一)为我省基建技改项目组织设备、材料成套供应,提供全程成套技术服务;受政府委托,参与重点项目的有关工作。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二)配合有关部门为全省招投标活动提供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受业主委托组织我省基建技改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及工程招标活动并开展后期服务。

(三)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全过程进行监理。

(四)开展以项目设备选型为主的项目前期技术咨询服务和以设备运行状况为主的后期评估。

(五)开展相关招标代理和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汇总发布基建技改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建立和完善综合统计信息系统,为决策部门和社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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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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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文献

机械设备投入 机械设备投入

机械设备投入

格式:pdf

大小:52KB

页数: 9页

-- 范文范例 -- 指导案例 -- ---- 1.1 机械设备投入 (一)、调配 机械设备供应计划是机械管理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供应计划是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的保障。其相应的设备、规格、数量便显得非常关键,为确保本工程按施工工期优质 顺利完成,必须配备足够的施工机械设备。 (二)、保证机械设备供应措施 1)编制合理的机械设备供应计划,在时间、数量、性能方面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 合理安排各种机械设备在各施工队 (组)间和各施工阶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搭配, 以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及工作效率。提高设备的经济效益。 2)根据供应计划作好供应准备工作,编制机械设备运输、进场方案,保证按时、安 全地组织进场。 3)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使计划供应数量满足施工 要求。 4)合理组织施工,保证施工生产的连续性,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 (三)、机械管理 1、建立现场机械

安徽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主要职责

安徽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设备成套工作的规划建议;受省政府及其综合经济部门的委托,承担项目成套、招标、监理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安徽省招标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协调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备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办理省内各设备招标机构资质认证和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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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地理位置

安徽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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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章程

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2年12月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CompleteMachineryandEng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为:CCMEA)。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的协调与管理,发挥的整体优势,促进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不断完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由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机电设备的设计、生产、流通和使用维修及技术服务的科研、生产、教育部门,群众团体、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组成。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际惯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方针,维护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设备成套、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技术咨询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协调与其他行业之间、会员之间的矛盾;发挥桥梁、纽带、协调、和服务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任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技术咨询服务和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协调和实施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宣传国家关于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和相关行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建立行业信息网络,开展市场调查,开发信息资源,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四)向主管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的意见以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建议;

(五)组织理论研究,交流业务及行业管理经验。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和有关政策、项目、产品、技术、管理等信息资料;举办展览会和论坛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横向业务合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贸易、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实施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和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依法保护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行业及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接受招投标机构的投诉,协调解决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纠纷。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及其他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单位及投标方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织和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并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和声誉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任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1、从事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

2、从事机电设备的设计、生产、流通和使用、维护及技术服务的科研、生产、教育部门;

3、与机电设备招标、成套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

单位会员须确定一位主要负责人对口协会工作,并指定1-2名联络员。若更换做此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凡关心和支持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理论知识技术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协会还邀请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和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会议的讨论通过(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及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监督及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要求协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业务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合作。接受协会的监督和协调;

(三)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及时提供本单位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等货物、工程、服务业务经营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四)为协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信息参考资料和经验材料,为协会会刊撰写文稿;积极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即取消会籍,收回相应的会员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本协会利益及信誉者;

(二)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通讯方式审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参加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会员;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等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讨论并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为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得以履行,可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并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可以通讯方式审议)。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机电设备成套与招标采购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落实情况;根据需要在届中提名增补或变更副会长、秘书长。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按照本协会工作规则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会秘书处可邀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研究有关工作。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定协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依照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设置方案、主要负责人选及名额编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派驻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承担完成协会会长办公会等布置的任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法所有的资产,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和赞助,会员单位的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经费的原则,经费开支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有关活动的费用;

(二)出版协会会刊、信息资料的费用;

(三)常设机构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劳务和差旅等费用;

(四)对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者的奖励;

(五)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协会服务的费用及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往来的活动费用;

(六)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一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协会财务活动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经费的原则。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协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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