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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每月检查一次,一般单位是每年检查一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巡查是每日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法 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建筑消防设施简介【精选】
建筑消防设施简介【精选】
建筑消防设施自检报告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自检报告 工程名称 仪征晶崴公馆 建设单位 仪征晶崴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2015 年 10 月 30 日 . 填表说明 1、 该表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会同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消防产品厂家等单位自行消防验收检查后填写。 2、 表中“自检结果”只能填写“合格”与“不合格” ,有框前 内容的 内 打“√” ,有“盖章”字样位置必须加盖与填写 名称一致并具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印章。 3、 “联系人”必须填写建筑工程负责人, “联系电话”必须填 写经常有人值守的电话号码或是手机号码。 4、 表中“规范及设计要求”不一致时,应分别填注清楚(可附 相关说明材料)。 5、如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请在 “其他自检情况说明” 中填写。 6、 第 13 页空表为未详自检系统填写表,可续页填写。 7、 表中所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反映建筑工程实际情况, 不得填报 虚假情况及无依据
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地区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确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或标志牌,并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七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结合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方式,收集、整理价格监测资料。
第八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如实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第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所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进行抽查、核实,确保价格监测资料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所承担的价格监测工作请求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需要了解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方可从事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需持价格监测调查证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警情后,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政策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五)有关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价格监测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本规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主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始建于 1955 年,早期隶属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01 年在机构改革中整建制由省地矿局划归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为处级事业单位,2010年整建制划归新成立的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正厅级事业单位)管理,仍然为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地质灾害、地下水动态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市(地)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承办全省地质灾害测报及防治工作,提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设置建议,并组织实施;起草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承担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工作;草拟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承担全省地质环境项目的技术业务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汇总、分析和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年报,受厅委托向社会发布地质环境信息;承担全省地质遗迹调查、监测工作;承担矿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并提出治理建议;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科技情报收集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即通过对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监管方式,变人工监管为智能监管、事后监管为实时监管、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通知》明确,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任务目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编制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推进,确保本地区所有工程造价数据纳入监测范围,组织本地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报送工程造价数据,及时做好数据汇总和分析统计工作,编制、发布和报送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宣传和督促,及时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实时报送已完成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等造价成果文件。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数据报送情况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挂钩,对于未报送或者未按要求报送数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