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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1990年4月6日)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榆林地区的神木、府谷、榆林三县(市)(以下简称神府榆地区)为《规定》本办法的实施地区。
凡在神府榆地区从事采矿、筑路或利用地面、地下资源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采取措施,自行治理水土流失。
第四条神府榆地区的国土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凡神府榆地区的工矿企业,其生产建设总体规划中,必须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方案和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新建和扩建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应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和要求,并附有当地水土保持部门的书面意见。在评审上述文件时,应当有水土保持部门参加。没有制订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或者防治措施未经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列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发给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六条已建和在建项目原审批部门必须在本办法公布后,责成有关单位在六个月内补报水土保持防治措施,送项目原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对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无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办法公布后六个月内到当地水土保持部门补报。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否则,建设
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项目由于缺少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致使水土流失严重的,必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放废弃固体物,必须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保持部门审定的位置修建储放场,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水土保持部门验收后,方可堆放。
《规定》发布前堆放的固体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水土保持部门的通知限期清理,进行整治处理。
第九条禁止在行洪水道堆放废弃固体物和排放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排)放的,必须在本办法公布后六个月内整治完毕。
第十条在开发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治理。自己无力治理或不便治理的,按照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的实际费用或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委托水利水保部门代为治理。
(一)露天采矿和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可按实际开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4元至0.7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堆放废弃固体物,按实际堆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至10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不便以(一)、(二)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按实际生产的矿产品产量,每吨一次性交纳0.4元至0.7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十一条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基金,只能用于当地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防治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省、榆林地区和神府榆三县(市)的水利水保部门,可视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监督检查机构并配备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由榆林地区行署统一颁发。
监督员的任命、管理办法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在本辖区内从事采矿、筑路和开采利用地面、地下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统一规划,具体指导,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治理。
(三)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对本辖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生产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向水土保持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工矿、交通、基本建设和乡镇企业单位通报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五)行使《规定》赋予水土保持部门的执法权力,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四条对秉公执法做出突出贡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违反《规定》及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采矿、筑路或开采利用当地地面、地下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而又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除责成其限期治理外,按其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10-50%处以一次性罚款。并视情节,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除责成其补报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拒绝水土保持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对大型企业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中型企业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除承担实际修复费用外,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应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并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对屡次拒绝按规定进行治理或拒绝停止乱倒废弃固体物的,按治理需要的费用加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第十七条除防治和处理水土流失问题按《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外,如在生产建设中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管辖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4-06
【生效日期】1990-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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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http://www.nmgcz.gov.cn/nmczt/2016/03/07/21192.shtml ...
水土保持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改良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持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水土保持的措施有农业措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 编制内容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内容提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 是由承担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用于规范监测活 动的技术文件。 为了指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保证监测 工作质量,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编制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测实施细则技术指南》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技术标准依据,技术文件与 相关文件依据,以及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合同等编制依据。 (2)项目建设规模、工程布局、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措施布局以及水土保持防治目标等概况。 (3)项目区水土保持影响因素、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状况。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目标、原则。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及其指标、方法、监测样点 布设和设施设备等。 (6)监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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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贺康宁 王治国 赵永军著
作者简介:
作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2100433B
前言
1 绪论
1.1 人类生产活动带来的生态环境变化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回顾
1.2.1 农垦生产活动水土保持监测
1.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1.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研究进展和主要问题
1.3.1 监测研究的主要进展
1.3.2 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士流失特点
2.1 开发建设项目分类
2.1.1 开发建设项目及其特点
2.1.2 开发建设项目分类
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
2.2.1 开发建设项目人为侵蚀(水土流失)概念与水土流失区
2.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增强机理
2.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特点
2.3.1 侵蚀空间有限,时期较短
2.3.2 侵蚀类型复杂,方式多样
2.3.3 侵蚀发生的潜在性和突发性
2.3.4 侵蚀区域差异大,强度剧烈
2.3.5 侵蚀(流失)物质复杂,危害严重
2.4 开发建设项目的负面效应
2.4.1 损坏和减少水、土、植物等资源,影响生产力发展
2.4.2 破坏生态平衡,引发环境恶化
2.4.3 降低岩(土)体稳定性,引发地质灾害频发
2.4.4 淤积河库,破坏基础设施
参考文献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特点、原则和依据
3.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目的意义
3.1.1 为国家生态建设服务
3.1.2 为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服务
3.1.3 为水土保持学科发展服务
3.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特点
3.2.1 水土保持监测复杂多样
3.2.2 水土保持监测时间短暂,难以重复
3.2.3 水土保持监测受干扰强烈,监测工作与精度受到影响
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原则
3.3.1 科学划分监测范围,全面调查与重点观测相结合
3.3.2 科学划分监测时段,开展全过程动态监测
3.3.3 监测方法成熟,监测设施设备性能稳定
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依据
3.4.1 法律法规依据
3.4.2 土壤侵蚀规律
参考文献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与指标
4.1 监测内容分类
……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区与监测点布局设计
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点设施设计
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与数据处理
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效益计算
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阶段及其报告编写2100433B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号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附: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doc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