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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是一部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基本信息

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陕政发〔2000〕45号2000年10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省“三秋”工作由北向南将陆续结束,冬春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大好时机已到。各地要不失时机地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掀起大规模的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潮,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推动我省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坚定深入持久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信心。

“九五”以来,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奋战,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投人大幅度增加,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加大,群众性建设活动蓬勃发展,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要看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仍然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需要。一是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十分严峻,总量偏少,存量不足,水质恶化,用量骤增,供需矛盾大。二是骨干水源工程少,调蓄能力差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三是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水保生态建设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四是堤防标准低,病险水库多,防洪压力大。这些问题与我们当前面临的形势极不适应。世纪之交,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都对水利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各地还必须看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实现山川秀美的基础工程,只有有了稳固的基本农田和水利设施,确保粮食安全,才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为此,做好今冬明春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水利与农田基本建设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紧迫性,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防洪保安的重要性,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二、突出重点,开创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局面。

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坚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西部大开发”为主线,以兴水治旱、水保生态和防洪保安为重点,坚持开源节流并重,防汛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开发治理同步,全面实施山川秀美工程,掀起更大规模的群众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高潮。各级都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动群众,精心组织实施,务必做到县县有重点,乡乡有战场,村村有工程,户户有任务,时间有保证,质量标准高,工程效益好。全省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日上劳300万,出动机械3万台,大干100天,新增灌溉面积30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00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75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兴修高标准“四田”60万亩,新修堤防90公里,整修加固堤防1000公里,解决65万人的饮水困难。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重点抓好五大工程建设:

一是骨干水源工程。东雷抽黄二期干渠以上工程年底前全面建成,做好验收移交工作;西安黑河水利枢纽按预定工期封堵导流洞、三原西郊水库大坝年底填筑任务完成年度计划,确保明年基本建成;宝鸡峡渠首加坝加闸和洋县卡房水库坝体年底分别完成工程量的60%和32%,安康黄石滩水库今冬开工建设。

二是水保生态工程。要以山川秀美为目标,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工程、生物、耕作措施合理布局,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草、田、路、园、村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无定河、皇甫川、延河、佳芦河、清涧河、泾河、丹江、嘉陵江等水保项目区和42个生态县、35个水保债券县的治理;抓好210、312国道绿色长廊建设和水库库区、渠道、堤防和城镇的绿化、美化建设;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在陕北、渭北地区大搞淤地坝建设,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为实施山川秀美工程打好基础。

三是防洪保安工程。要继续抓好三门峡库区渭、洛河下游、黄河小北干流、渭河中游段、汉江汉中平川段、千河、丹江及其重点支流的堤防建设和延安、汉中、安康、府谷、神木、旬阳等城镇防洪工程建设。要发动沿江沿河群众,按照江河设防标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疏浚河道,依法清障,加固堤防,消除隐患。要加快羊毛湾、石砭峪、王家崖等三座险病水库的除险加固,石头河、王瑶水库自动测报系统和16座水文测站修复改造工程及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陕南要以修复水毁农田和水利设施为重点,发动群众大干一冬春,把水毁的农田和水利设施恢复起来。

四是节水灌溉改造工程。要以节水增效为重点,全面抓好中九大灌区更新改造,紧紧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普及和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浑水灌区以渠道衬砌和小畦灌为重点,清水灌区以管道输水和移动喷灌为重点,果园、大棚实行滴灌、渗灌、微喷灌化。要在巩固提高礼泉等8个节水增效示范县的基础上,加快在建的24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三门峡库区渭河滩节灌工程建设步伐,确保按期达标验收。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抓好工业、城镇和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是城乡供水工程。要继续抓好“甘露工程”建设,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按照“选好水源,搞好规划,贷款建设,理顺水价,经营还贷,拓宽市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思路,重点抓好临潼、富平、三原、绥德、米脂、紫阳、镇安、旬阳;宁陕和安康恒口等10处城镇供水扩建改造工程,基本建成三原、勉县、镇巴、乾县等4座县城供水主体工程。

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南塘、北窖、关中井”思路,大力兴办小型水利。要继续抓好45个集雨窖灌县建设、安康地区万塘建设和关中万眼机井建设,今冬明春全省兴建塘坝3000座,打窖8万眼,发展集雨窖灌23万亩。要以陕南山区为重点抓好农村小水电建设,今年完成2万千瓦装机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规模化养鱼池塘建设和鱼塘清淤改造。要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水利持续健康发展。

三、落实政策措施,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一是按照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二是进一步发挥农民的投入主体作用,组织群众投工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三是小型水利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所有”的政策,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投资兴办水利的积极性。四是依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动员受益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参加防洪工程建设。五是严格加强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各项水利专项资金要随到随拨,确保及时到位,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资金。

(二)深化水利改革。要继续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五小”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大力发展民办水利。今冬明春“五小”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工程处数要达到80%以上。大中型灌区要加大支斗渠道的承包、租赁、

拍卖等项改革。要通过改革,鼓励集体、联户和个人兴办小型水利,开发治理“五荒”资源,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水利投入,加快建设步伐。

(三)坚持依法治水。要认真贯彻落实《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等法规和我省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办法,依法治水。要进一步完善水利水保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边建设,边破坏的问题,对严重破坏水利、水保、防洪、渔业设施和污染水源、环境的大案,要严肃查处,决不能迁就姑息。

(四)狠抓质量管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实行法人、技术、质量负责制;水保生态、农田基建、造林整地会战工地要设立技术、质量检查员;骨干淤地坝建设要象兴建水库一样进行严格管理。一切水利水保工程都要从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等各个环节抓起,从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施工组织等各个方面层层把关,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加强质量检查监督,严把竣工验收关。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返工重建,不留隐患。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严肃查处,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四、加强领导,打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战。

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一项群众性的基本建设活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冬明春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研究部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切实抓紧抓好。二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陕北以水保生态建设为重点,突出治沟骨干淤地坝建设。关中要突出以节水增效为重点的灌区改造配套;沿河地区抓好防洪建设。陕南抓好小型水源、小水电、水保生态和石坎梯田建设,抓好水毁农田和小型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已成灌区要抓好灌区配套和节水灌溉工作,提高水的利用率。三要抓好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三秋”大忙基本结束后,要尽快上劳出机,掀起建设热潮。四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县级几套班子齐抓共管和领导包片、包工程等好的做法,组织党政干部下到基层抓落实,抓重点。省上重点抓好20个带头县、30个形象工程、100条示范小流域。各地、市、县(区)也要抓好自己的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均衡发展。五要紧密配合打总体战。各级水利部门要把冬春水利与农田基本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抽调大批技术干部深入工地提供技术服务。各级计划、财政、农业、林业、电力、银行、宣传等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使我省今冬明春的水利与农田基本建设取得较往年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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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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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泵站设备(泵、电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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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45号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2000-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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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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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文献

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12KB

页数: 2页

为了搞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夺取农业丰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发[199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实际出发,明确重点,确定目标、任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就是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我省今年相当一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水利工程损坏较严重,这是影响我省明年农业增产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和重点,就是要抓紧冬春季节,修复被洪水损坏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主要是修复和除险加固水库、山塘、渠道及其建筑物,修复提水站及输电线路,整修加固防洪堤坝等,保证明年发挥实

淮河流域四省继续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淮河流域四省继续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淮河流域四省继续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格式:pdf

大小:112KB

页数: 2页

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发布以来,淮河流域各地迅速行动,各地相继成立了农田水利基建指挥部,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长期任务纳入了各地的农村中心工作。广大干部重整旗鼓,艰苦奋斗,开展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国务院《决定》发布的第二个冬天,淮河流域又迎来了兴修水利的大好时机,各地再度掀起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高潮。去年8月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议,中央领导对会议非常关心和重视,李鹏、宋平、田纪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冬春水利建设都作了重要指示,水利部对农田基本建设和今后水利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流域四

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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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简介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1998]49号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加快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2、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4、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5、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6、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达。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9、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拨土地的;

(2)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3)城市基础设施的市政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同的;

(5)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抵押物的。

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12、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15、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

16、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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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702

【生效日期】1998-11-10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6、各市、县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是指当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含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

7、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8、住房补贴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9、职工工龄补贴额以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与职工工龄、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职工工龄是指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

10、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

11、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方式。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实施方案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1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13、各市、县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住房补贴计算到职工个人时,应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

14、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有住房须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出售,力争到2000年全部出售。

15、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达到15%的部分,可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对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又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提租幅度可略低于上述标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16、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证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在对城镇职工、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住房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7、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和住房供应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各地、市、州、县应建立廉租住房租住的申请、审批制度。

19、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单位或有组织的个人以独立经济法人形式建设。鼓励以旧城改造、定向开发等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为城镇职工、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

20、各地、市、州、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2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政府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搞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2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提倡大开间,室内粗装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建安造价。

2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通过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4、适当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有关税费的减免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2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26、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住宅小区实行新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的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27、已售的公有住房要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2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9、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3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32、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住房补贴,制定房改实施方案。各地、市、州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实施方案。

34、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制定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配套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并应与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才能下发。

35、各地、市、州、县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单位职工级别、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数据和资料,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36、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各地、市、州、县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政策外自定政策,变相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增加补贴;不得超面积、超装修标准建房;不得违规集资建房;不得超范围换购公有住房;不得低价售房,突击分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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