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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土地、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和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与通用图集。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节能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
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不得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情况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
(二)对企业生产的含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
(三)对以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并可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市场。
第十二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填充墙、城市规划区域内4层以上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体,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严格限制在围墙和其它构筑物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必须率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
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向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墙改管理机构检查,按实际使用比例和节能效果相应退还专项用费。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使用孔洞率大于23%、小于33%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专项用费。
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征收。西安市以外的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墙改管理机构代收;地市、县(市、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征收。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征收专项用费,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地市墙改管理机构收取县(市、区)上缴的专项用费和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省墙改管理机构。上缴计算基数为当年收缴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当年返退部分后的余额数。当年上缴的专项用费下年1月底前足额上缴。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必须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工程。
第十九条 按规定返退建设单位后剩余的专项用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经费;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批准的节能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收取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或者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补收专项用费,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上缴或未足额上缴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上缴,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减免、截留、挪用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比例退还专项用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墙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冲之大街120号
1、外保温复合墙体外保温复合墙体是主体结构的外侧贴保温层,在做饰面层,它能发挥材料固有特性。承重结构可采用强度高的材料,墙体的厚度可以减薄,从而增加了建筑的使用面积,,其经济效益明显。2、内保温复合墙...
团队很重要,但要做大做强,要靠文化,企业文化传承。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黏土实心砖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建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级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土地、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
为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召开全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产业政策,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利废和改善建筑功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以政策法规为保障,以建筑应用为龙头,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从规划、标准、产业化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以满足我市建筑结构的需要和改善建筑功能的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三者的有机结合,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立足本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上档次、上规模的高质量建材产品,以满足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墙体材料的发展方向和革新的主要目标
工业废弃物资源化的最大出路在于墙体材料的革新。因此,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用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发展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的新型墙体材料。充分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磷渣、磷石膏、脱硫石膏、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发展利废产品和高孔洞率的空心砖、各类建筑砌块、各类轻质板材、节能保温建筑材料。支持研制新型墙材技术装备,支持推广与新型墙体材料配套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技术。鼓励、扶持以工业固定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建、改建建材生产项目。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结合贵阳市的现状,从2006年起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普通页岩烧结砖瓦生产线。认真贯彻执行《砖瓦焙烧窑炉》(JC982—2005)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淘汰砖瓦18门以下(含18门、门距以5米计,窑内宽度3"para" label-module="para">
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建建筑中要最大限度地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住宅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必须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比例。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四)建筑节能的主要目标
贵阳市在2005年7月1日起报审的新建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都应达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贵阳市(三县一市非财政拨款或补贴项目除外)在2006年1月1日起报审的新建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都必须执行《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9—2005)。三县一市非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2007年1月1日起全部达到《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10年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5%。
二、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监管
(一)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公布调整鼓励和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节能建筑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严格监督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加大投入,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建材企业的生产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三)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材料等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居住和公共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准施工、验收备案。
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内容。
在设计过程中应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予批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工程监理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对不遵守设计文件中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要求,违规使用禁用墙体材料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予以签字认可。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页岩烧结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迁建普通页岩烧结砖生产项目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页岩砖生产企业开采页岩的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挖掘页岩,严禁再建普通页岩烧结砖窑。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页岩资源已枯竭的普通页岩烧结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证。控制企业新建渣场的供地,控制审批新开建材类产品原料矿山。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根据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及时收回无页岩资源、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砖瓦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生产企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依法查处无照生产和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设备的行为。
(七)科学技术部门要加强关键技术研究,支持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及时将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纳入标准规范。
(八)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使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可充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在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工作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将依法予以曝光和查处。
三、主要政策与措施
(一)加快政策法规建设
加紧制定《贵阳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贵阳市建筑节能发展总体规划》、《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贵阳市鼓励综合利用磷渣、磷石膏、粉煤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二)建立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建筑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
(三)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处理18 项到期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制定我市相应的实施方案,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2、在技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方面对符合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
3、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政策性信贷等方面向新型墙材产业倾斜,加快新型墙材发展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的步伐。
4、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现有的普通页岩烧结砖生产企业进行整顿,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限期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对不具备转产条件的普通页岩烧结砖生产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实行关闭,使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
5、建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督查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定期公布,严重的予以查处。
6、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各项评奖评优中,将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基本评选条件。
7、对在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加大科研投入,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1、加大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科研及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研究解决在开发、设计、生产、使用各环节的关键技术难题。
2、加大新型墙材用于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力度,特别是重点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项目。
3、将新型墙材纳入施工预算定额,加快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的地方技术标准,完善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五)发挥我市独特的区位、交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吸引鼓励社会及外资投资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
(六)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加快信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
(七)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和监督。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落实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
贵阳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要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机构,将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实行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目标管理,建立年终考核和表彰奖励机制,落实责任。全面落实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动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深入开展。 2100433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
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投资中应包括采用节能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部分。
第五条 节能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不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工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具有节能建筑设计能力的建筑设计单位,经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后,可以使用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应对使用“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纸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收回“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无“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将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和热工设计计算表报送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后,由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第七条 节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经市建委统一认证并发给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八条 节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对节能建筑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新建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凡节能率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认定为节能建筑并出据认定证明。
第十条 经认定为节能建筑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