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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澄城至韦庄高速公路的请示》(渭政字〔2013〕7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引入有关企业投资建设澄城至韦庄高速公路项目。你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投资业主,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二、你市要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经营性公路管理等规定,筹集落实与公路建设、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该路段在建设、运营期间不得转让。
三、该公路项目的收费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公路收费标准、期限的确定,须待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该公路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须从其规定。
四、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市要积极与省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系,配合并接受其行业监督指导,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3日
有消息说都动工了
靳宏利—— 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登科——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孔庆学——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薛季民——党委委员李东涛——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栾自胜——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郭利平——党委...
1、项目任务书2、项目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4、二次设计5、招投标6、施工7、竣工验收8、交付使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简称西柞高速公路)是阿(荣旗)北(海)公路大通道上陕西境内的重要路段,也是我省规划的\"米\"字型公路主骨架中沟通西安与陕南的重要干线。该项目穿越秦岭山脉,连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下称\"蓝商高速公路\")是交通部\"十五\"规划重点工程之一,是西部大通道西(安)合(肥)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路段。该项目的建设对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省关中与陕南区域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曾发文对蓝商高速公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264号
【发布日期】1995-10-10
【生效日期】1995-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