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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简介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简介

文件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陕政发〔200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一)我省从1999年实施退耕还林以来,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退耕区的农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农民收入显著增加,退耕还林已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亮点”工程。截至2006年全省共退耕还林3209.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528.8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590.7万亩,封山育林90万亩。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对退耕农户继续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耕农户的关心,对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通知》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采取多种形式,把《通知》精神宣传到广大干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完善退耕还林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四)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五)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我省长江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六)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省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设立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同时还要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根据各县退耕还林实施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分年度安排资金。项目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省、市、县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四、强化配套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七)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达到陕南人均1亩、关中人均1.5亩、陕北人均2亩—3亩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每亩补助4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解决。

(八)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全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薪炭林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陕南地区要适当发展小水电。

(九)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异地搬迁。重点在秦巴中高山区、白于山区和黄河土石山区等生态区开展生态移民,基本解决退耕地区农民生计和生态保护问题。对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十)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省级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确保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一)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5800万亩,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暂不安排新的退耕还林面积。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二)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我省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省上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退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综合规划和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分项规划组成,同时编制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方案。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建设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项目。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型水利建设规划、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异地扶贫搬迁规划等相衔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省、县两级编制。省级规划编制到县,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共同编制;县级规划编制到村、到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编制。省级规划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县级规划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

(十五)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农户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六)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财政、林业、信用社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行动,及时足额向农民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省各级政府要从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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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简介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 〔2007〕 3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黔府发 〔2007〕 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我省自2000年开始试点,到2006年累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669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657万亩、荒山造林1012万亩,涉及全省205万农户。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加快了“两江”生态屏障建设;退耕还林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施“环境立省”战略,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市(州、地)、县(市、区)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省和各市(州、地)、县(市、区)原承担的粮食调运费仍按原渠道和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中央财政原安排的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专项资金。省根据中央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按照各县(市、区)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市(州、地)、县(市、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以及补植补造。县(市、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向特殊困难的乡(镇)、村倾斜,同时在年度安排上要优先安排原补助政策到期和临近到期的退耕农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土)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土)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土)较少,但可建基本口粮田(土)空间较大的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已经达到人均0.5亩基本口粮田(土)和不具备基本口粮田(土)建设条件的农户,不再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对在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中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达到项目立项标准的,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要逐户了解退耕农户使用能源的现状及需求,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能源。要以沼气、节柴灶等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同时大力发展薪炭林,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对已经得到国家农村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并自愿移民的特困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生态移民要与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山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农民技术培训项目,要把移民作为重点对象列入培训计划。

(九)加大对退耕农户接续产业的扶持。退耕农户接续产业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接续产业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发展畜牧业、茶、竹、经果林、短周期用材林、药材及其产品加工等特色农林产业。接续产业要重点安排绝对贫困和低收入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占农民纯收入比重大的要给予重点倾斜。

(十)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和抚育,是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重要内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提倡林下种草、绿肥等,发展草地畜牧业,允许退耕农户进行林下养殖。补植补造要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林木管护要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20元的生活补助费。在征得退耕农户同意后,可以采取集中管护的方式。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

(十一)继续对退耕还林工程区给予扶持。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二)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按照国务院暂不安排退耕地还林计划和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精神,各地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要通过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程序上报。

(十三)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中央将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并适当提高种苗和造林补助标准。省级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荒山造林计划,按每亩荒山造林给予一次性20元补助,用于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荒山造林补助。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要层层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五)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既是安排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同时也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保障。各工程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确保按要求及时上报。规划要在充分调查、掌握翔实的退耕农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和抚育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县级专项规划经市(州、地)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审批。各地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六)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质量,坚持张榜公布,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对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年度检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县级工作经费按政策补助期内退耕地造林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补助兑现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县级工作经费按省、市(州、地)、县(市、区)4∶3∶3的比例安排。

(十七)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明确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并落实目标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退耕还林是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宏大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这项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省环境立省、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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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简介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和200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步伐,实现既定节能目标,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一)突出节能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位置。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是缓解本市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的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经济安全、建设和谐北京的必然选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能源节约的目标。

二、明确思路,确保实现节能20%的目标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用能结构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重点领域节能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法制建设、行政监管和宣传教育为保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逐步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之一,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完成分年度、分区县、分行业、分企业的降耗目标。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4"para" label-module="para">

三、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促进城市系统节能

(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筑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走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发展之路,继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除保留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基础性产业外,基本退出高耗能产业,加快淘汰高污染、低效益的产品和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构建与首都功能定位相吻合、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

(七)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把节约能源作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和规划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决策的主要依据,加强城市布局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城市建设时序,做好旧城改造、中心城调整优化、新城建设和村镇开发。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形成与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相协调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市安全等公共资源配套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降低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系统能耗。

(八)突出功能分区特色,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梯度分布、专业集聚、功能耦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抓好六大高端功能区和若干特色专业集聚区的建设开发。转变园区发展模式,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园区的生态化水平。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入园项目的必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在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促进能源梯级利用。

(九)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输配网络。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优质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做好各种能源输配路线设计和关键结点布局,完善管理调配手段,提高输送效率。加快瓶颈环节的关键技术开发和落后设备更新改造,杜绝热、气、油等能源“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输送损失。

四、狠抓重点耗能领域,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十)深化政府机构节能,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办公设备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能源消耗。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加强定额考核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做好为中央在京机构的节能服务工作。

(十一)抓好重点行业企业,挖掘工业节能潜力。突出抓好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热力生产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并做好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建立“工业重点用能大户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优先实施高耗能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改造工程。在《北京工业能效水效指南》的基础上,强化节能降耗约束机制,建立高消耗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强制性淘汰制度。

(十二)推进节能建筑建设,强化建筑用能管理。新建建筑严格实行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执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验收规范,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制冷、通风系统效率,完善用能调控与计量功能。加快既有非节能建筑与用能设施的改造步伐,重点抓好宾馆、饭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设备、器具。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大力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加强对供热单位和重点用能建筑的能耗计量、监测和监察。

(十三)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行驶路线,建设有利于节能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各种燃油节约、替代技术和清洁燃料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十四)引导民用商用节能,推广绿色用能产品。积极引导居民优先购买使用能效标识等级较高的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学校、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十五)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提高农村用能水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大力推进农业设施节能,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逐步建立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的农村能源供应机制。

五、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创新科技支撑机制,加强节能科技攻关。以节能共性技术、通用设备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为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建立面向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之间、产学研之间通过研发联盟、技术并购、标准联盟等方式联合攻关,优先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十七)结合重点工程建设,推广节能成熟技术和解决方案。大力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等一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上的应用,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需求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

(十八)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节能先进技术和服务模式。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服务模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及时跟踪各领域国内外节能技术发展动态,为产学研各界提供信息、决策咨询服务。

六、制订政策深化改革,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十九)完善能源价格机制,促进能源节约。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联动的传导机制,逐步理顺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品种的价格体系。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和超限额能耗的加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二十)落实能源税收政策,推进政府节能采购。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引导作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推进政府节能采购。

(二十一)加大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多方投入。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示范试点和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和国际化渠道融资,用于企业节能降耗。

(二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构建节能激励机制。各区县、各部门应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建设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挥“节能医生”的专业作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制订节能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规范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各园区经营公司、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能耗大户应努力探索新的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源管理工作。

(二十四)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提高供热运行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创造建筑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条件,逐步实现按使用热量收费制度。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提高供热设施运行效率。

七、强化政府行政监管,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评价考核体系,严格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的目标按年度分解到各区县、重点行业及重点耗能单位。继续完善GDP能耗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业绩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重要评价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评价考核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二十六)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控制源头能耗增长。出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约束性条件,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夯实节能工作基础。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理顺统计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的能够反映首都特点、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制订能源计量工作实施办法,研究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全市节能联网监测平台,实现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二十八)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快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范围广的用能产品上的应用,提高能效标识社会认知度,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型产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积极制定能效方面的地方准入标准。

(二十九)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加强能源负荷管理,应用经济和技术手段调峰错峰,进一步扩大峰谷能源价格的实施领域,优化城市运行、企业生产的能源使用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分布式能源,实现能源的互补和替代,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八、健全法规加强执法,营造节能法治环境

(三十)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完善节能法制保障。适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产品能耗和环保标准,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加大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鼓励、限制、退出的产业类别,制定产业(产品、工艺、设备等)退出、淘汰目录,加大惩戒力度,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三十一)加强节能监察力度,提高节能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市、区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二)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要求,抓紧落实本意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区(县)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分工,确定标准、分解指标、加强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

(三十三)加大宣教培训力度,营造全民节能氛围。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环保展,推进“节能医生进家庭、节能教育进校园、节能宣传进社区”等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媒体要着重宣传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部门要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组织要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逐步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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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对象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

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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