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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千里绿色长廊的意见
陕政发〔201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尽快改善我省公路、铁路沿线绿化面貌,全力推进重点区域绿化,促进全省生态建设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在公路、铁路两侧营造千里绿色长廊,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千里绿色长廊的重要意义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省公路、铁路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铁路总里程达到147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800公里、国道3820公里、省道4356公里、铁路2724公里,形成“三纵四横五辐射”的交通网络格局。但是,公路、铁路两侧绿化相对薄弱,目前仅有6108公里道路完成绿化,占总里程的40%,有63.8%的高速公路、49.1%的国道、60.2%的省道、61.3%的铁路两侧尚未绿化。有的路段绿化档次不高,景观效果不好,与建设绿色陕西、生态陕西的要求不相适应。开展公路、铁路两侧绿化,不仅能改善道路沿线生态环境,而且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千里绿色长廊建设,不断开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绿色陕西、生态陕西”为目标,充分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大力实施公路、铁路沿线绿化、美化工程,在公路、铁路两侧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绿化景观。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靠科技,提高质量;调整结构,促进增收;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分工负责,夯实责任。
三、建设范围、目标和标准
(一)建设范围:我省境内已建成和2012年前将建成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道路沿线直观坡面宜林荒山,道路沿线直观坡面25度以上坡耕地。
(二)建设标准:公路、铁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林带宽度不超过5米,山区和高原沟壑区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直观坡面宜林荒山全部造林绿化,道路沿线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
林带建设要选用乡土、适生树种,树高不低于3米,胸径6公分以上;荒山造林要选用不低于1米的苗木,尽可能用常绿树种;坡耕地地埂的绿化苗木要选用树高3米以上、胸径6公分以上的常绿树种,坡耕地内栽植Ⅰ级经济林成品苗。
(三)目标任务:从2011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全省12条高速公路、8条国道、28条省道及10条铁路进行绿化,总里程7494.3公里,使全省公路、铁路两侧全部实现绿化。2011年至2012年完成主体建设任务,其中2011年完成京昆高速、连霍高速、福银高速、青银高速、青兰高速陕西段的绿化建设任务,2013年进行补植完善。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按道路分,高速公路绿化里程2363.2公里,国道绿化里程1543.2公里,省道绿化里程2103.7公里,铁路绿化里程1484.2公里。
按年度分,2011年完成绿化里程4181.6公里,2012年完成绿化里程3312.7公里。
按地区分,西安市绿化里程123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3公里、铁路50公里;宝鸡市绿化里程291.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82.5公里、国道83.4公里、省道110.4公里、铁路15.5公里;咸阳市绿化里程522.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07.1公里、国道169公里、省道103.7公里、铁路42.9公里;铜川市绿化里程110.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53.9公里、国道26.9公里、省道30公里;渭南市绿化里程771.1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15.1公里、国道133.8公里、省道208.6公里、铁路213.6公里;延安市绿化里程785.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13.9公里、国道171.3公里、省道292公里、铁路108.5公里;榆林市绿化里程1954.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693.9公里、国道361.6公里、省道370.3公里、铁路529公里;汉中市绿化里程829.2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02.9公里、国道271.1公里、省道94.9公里、铁路160.3公里;安康市绿化里程1005.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0.7公里、国道193.1公里、省道381.5公里、铁路190.4公里;商洛市绿化里程1077.3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66公里、国道133公里、省道512.3公里、铁路166公里;杨凌示范区绿化里程22.2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4.2公里、铁路8公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千里绿色长廊工程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千里绿色长廊建设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姚引良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胡小平、省林业厅厅长张社年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西安铁路局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抓好实施。各地要将千里绿色长廊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紧密结合起来,道路沿线绿化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明确任务职责。建设千里绿色长廊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一是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造林绿化,分别由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尚未造林绿化的,要尽快组织实施;造林绿化没有达到标准的,要抓紧补植完善;新立项的公路、铁路项目,要把道路两侧林带建设纳入规划,同步建设和验收。二是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范围以外的林带建设,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征占用耕地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三是对道路沿线直观坡面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和坡耕地退耕还林,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大投入力度。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范围内造林绿化所需资金,分别由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筹措。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范围外林带建设所需资金,以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省上从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给予补助,其中林带建设每亩补助450元、宜林荒山每亩补助300元、退耕还林每亩补助600元。省发展改革委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规划设计、抓点示范、检查评比、表彰奖励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千里绿色长廊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建设需要。
(四)强化监督管理。千里绿色长廊建设规划由省林业厅负责制订,建设任务一次下达,分年度实施。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编制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落实到1∶10000地形图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监管,建设精品工程。要选用高规格苗木绿化,确保一次成形、三年见效。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各设区市每年年底前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省上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千里绿色长廊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千里绿色长廊建设作为义务植树造林的主战场,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及时颁发林权证,依法保障造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千里绿色长廊建设顺利推进。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1年2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千里绿色长廊的意见》。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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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绿色长廊303省道建设工程
公路、铁路是人们的交通要道,而且沿线通常是人口较为密集的区域,所以建设千里绿色长廊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将探讨千里绿色长廊303省道建设工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吉林,推动"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活动的开展,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意见》。《意见》对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程范围和建设时间、建设标准、责任分工、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说明。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带动提升全省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高城市安全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三个陕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紧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省城市基础设施规模逐步扩大、功能逐步完善、水平逐步提高。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管理粗放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规划统筹,以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为核心,以10个中心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83个县城(市)及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质量,努力创建生态、绿色、宜居城市;要科学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动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的建设理念和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未来一个时期,全省要抓住国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机遇,科学施策、精心组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模、管理和质量上有大幅提升,力争到2017年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25%,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完善、管理科学、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要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策划一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以人为本。优先加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公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注重安全。加强城市现有基础设施的排查与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监管,切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应急体系,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绿色优质。全面落实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集约节约用地,优化美化环境,结合地域特色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建立节能环保等相关指标评价体系,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创新机制。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二、加强重点领域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一)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大西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西安地铁1号线延伸段,3、4、5、6号线以及临潼市域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群内主要城市之间的快速铁路建设,加快西安北客站-咸阳机场、西安-富平-铜川等关中城际铁路建设,形成覆盖西安、咸阳、铜川以及西咸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主骨架。积极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地面交通系统,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开辟公交专用通道,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同步推进实施,解决停车难问题,形成客运“零换乘”的运输体系,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15年,西安市建成90公里的地铁运营线路,西安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80%、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宝鸡、延安、汉中等大中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到2017年,西安地铁运营总里程达到126公里,日均客流量超过150万人次。支持西安增开欧亚国际客货运航线,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空中走廊。
2.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加强城镇道路与高速公路出口、国道、省道的衔接,形成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多层次、立体化的路网格局,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加强交通拥堵路段、节点的改造建设。加快中心城区通往外围区域直达快速干线道路建设,加快国、省道县城过境公路改造,有效缓解拥堵问题。加强盲道、老幼通道等无障碍特殊设施的建设。2015年底前,全省力争完成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危桥加固改造,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各设区市全部建成桥梁信息系统,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路桥的运行安全。
3.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树立行人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倡导绿色出行。各市要加快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及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建立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切实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满足绿色、安全、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
1.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再生水、雨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15年,全省完成城镇燃气2424公里、集中供热1037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4%、县城达到65%,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15%。西安市、咸阳市、榆林市和西咸新区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其他设区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2.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重点建设县城供水设施,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2015年底前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以上,水质全部达标。加强水源地建设与饮用水源地保护,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快建设引汉济渭等10大骨干水源工程及关中、陕北两大供水网络,确保关中大中城市、重点工业区和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用水安全。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基础上,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推进渭河、汉江、丹江、延河及中小河流防洪保安、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建成一批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水生态景观和水文化园区。完善城市防洪设施,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到2015年,重点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2020年前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工程体系。
3.城市电网建设。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以西安城市核心区域为试点的高供电可靠性示范区建设;以满足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并网、智能小区楼宇、新型智能变电站、配电网架优化和自动化建设为主的西安、榆林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城市广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旅游景点周边和城市出入口的架空线缆落地工程。到2015年底,建成关中750千伏环网网架,西安市形成330千伏环网网架,其他城市强化330千伏支撑网架,建成110千伏双回电源结构,增强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到2017年,形成与城市功能相匹配、与城市景观相融合、满足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的“骨干坚强、配网可靠,能力充足、先进智能,服务到户、供用和谐”的现代化城市供电网络。
(三)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5%以上,其中西安市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其他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35个省级示范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50%。设区市建设完成污水管网3120公里。西安、宝鸡等设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关中、陕北中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方式,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以西安、宝鸡、咸阳等大中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鼓励城市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扎实推进宝鸡、咸阳、渭南3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工作。危险废物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90%以上,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17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强城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配套建设城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养老、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高公共资源服务水平。全面加强城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新建小区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加快建设省级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博物馆工程建设。加强市级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和城市规划展示场所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化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大力推进城市火化殡仪馆、公益性公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残儿童保护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重点建设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社区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加快新城区、副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与产业、人居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到2015年,实现全省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41张,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6.37%。
2.城市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协调、运行顺畅、高效集约的城市物流网络,实现物流发展与城市功能的有机协调,强化物流对城市运行的保障作用。规划整合建设一批新型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布局建设共同配送末端网点。加强物流园区、物流配送基地及其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西安、宝鸡等城市开展重要物资标准化城市配送试点。到2015年,全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初步建成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到2017年,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安全、城乡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
(五)加强生态城市体系建设。
1.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实施城市增绿扩绿工程,加大城市社区公园、主题公园、街头游园、湖池湿地、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加快城市绿化步伐,完善城市绿地布局,提高城市生态建设水平。加强对城市文化大遗址的保护,建设生态、文物、观览一体化生态文化功能区。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加强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管网建设,大力推广市政设施再生水利用。通过透水性铺装,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等,建设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加强湿地、湖池、丘林地的保护和改造建设。严格禁止对城市周边原有丘、水、林综合生态功能地带的破坏。认真落实《陕西省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和城市汽车尾气、燃煤锅炉污染等突出问题,以改善关中城市大气质量为突破口,带动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到2015年,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积极推动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制定创建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方案,到2015年,90%以上县城建成省级以上园林县城,力争把西安市、宝鸡市、汉中市、安康市建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2.城市绿色建筑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抓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以城市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屋顶等为重点,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规模化建设。到2015年,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六)加快智慧城市建设。
大力推进城镇光纤到户,继续推进关中无线城市群建设,加大热点区域无线网络覆盖。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建设,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改造;持续扩大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覆盖,积极开展第四代移动通信(4G)实验网建设。积极支持西安市创建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全面提高城市宽带网络普及水平、接入能力和业务承载能力。到2015年,城市住宅光纤入户率达到60%以上,城市接入带宽能力普遍达到20M以上,省内城市100%有线电视网络完成双向化改造,3G网络覆盖所有城市区域。加快建设西咸新区的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未来国际大数据园数据中心及三大电信运营商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加快西安、延安、榆林、杨凌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打造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平台和一网通、一卡通、一站通等民生服务平台,构建智慧城市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到2015年,设区市全部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三、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市要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发挥总体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结合,超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努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统筹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布局的统筹协调。有序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水、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电力、水资源综合利用、排水防涝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做好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应急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公共消防、人防及防灾避险等设施建设,切实安排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抓好项目实施。各市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滚动建设机制。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协调,加强资金、材料、人员、设备的统筹调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加快新开工项目建设。对于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积极完善各项建设手续,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加强项目策划储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加强前期工作的人力、财力保障,超前谋划项目、超前开展项目审查论证,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接替。
(三)拓展筹资渠道。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筹措专项资金,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省市有关部门要优先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区,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城镇污水厂、垃圾场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整合国有资产收益、抓好土地收储等途径,按程序设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增强投资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首发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多元化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和切实可行的举措,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引入保险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社会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科学调剂全省土地指标,积极争取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重点城市、重点项目给予倾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及时划拨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地要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减免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及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调整和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落实环保价格政策。切实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外商从事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支持借用国外优惠贷款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争取将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列入国家规划计划、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范围。
(五)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外,今后全部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给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前置审批应协调同步下放。各市要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项目并联审批,探索网上审批,确保限时办结。选择省级重点县区,赋予相当于设区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选择具备条件城市发展自由贸易园区。加快创新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方式,推进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逐步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型用地模式,盘活利用闲置和存量土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建立透明创新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积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增强投资能力。
(六)提升管理水平。各市要统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的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的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2014年,各市要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普查,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积极拓展数字城市管理系统,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
(七)明确责任分工。省政府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宏观指导协调,同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建设规划和统筹,完善和创新保障措施,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等支持政策。省金融办协同金融监管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见附件),切实落实责任,制订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八)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各地要将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重点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陕政发〔2007〕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我省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因素。为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省水资源十分紧缺。我省水资源总量不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总量70%分布在陕南,70%集中在汛期。关中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6,为极端缺水地区。陕北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受生态环境制约,开发利用水平很低。陕南地区水资源较为富集,但工程性缺水问题突出。
(二)用水浪费和水质污染问题严重。近年来,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低,用水浪费和水质污染严重的局面尚未得到扭转。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远高于东部发达省份和世界平均水平,农业用水效率不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城市生活用水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用水浪费和水质污染进一步加剧了全省水资源短缺矛盾。
(三)建设节水型社会是缓解我省用水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受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等因素制约,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难度很大,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因素。全省年供水缺口达21亿立方米,有30多座县以上城市、650个乡镇不同程度缺水,还有1005万群众存在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据测算,到2010年全省缺水量将达到39亿立方米。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是缓解我省水资源紧缺矛盾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水资源紧缺的基本省情,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综合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建立健全节水制度,创新节水机制,完善农业、工业、城市节水体系,强化社会公众节水意识,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撑。
(五)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流域、区域和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制度创新,深化水价改革,健全和完善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用水管理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关中、陕北两大区域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因地制宜地采取节水措施;坚持科技创新,加快节水技术改造,积极研发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坚持节水减污并举,以节水促减污,以限排促节水。
(六)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全省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200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回用率达到2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0%。到2020年,全省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200万亩,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5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
三、深化水价改革,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明确的水资源费征费范围和征费标准,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服务用户、足额征收、规范使用、督查到位的征收使用管理机制。根据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适度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扩大不同区域、不同水源、不同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差距,促进节约用水。对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应不低于公共供水的价格水平。
(八)深化水价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和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建立以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价格体系。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城市供水2008年6月30日前要全面实现水价“三步走”改革目标。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设区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8元,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6元,逐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市场化。农业用水全面推行按量配水、按量收费的农田灌溉终端水价制度,积极开展实行丰枯季节水价试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确定再生水水价。
(九)逐步建立水权制度。在加快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用水计量与统计、节水产品认证等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水使用权分配、水使用权管理和水使用权转让试点,推进水市场的形成,促进水权在地区间、行业间和用水户间有偿流转,促进节约用水。抓好石头河水库“两部制”水价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强化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十)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统筹考虑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确定水资源可利用上限、开发次序和供给次序,保障城乡居民、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大治污力度,逐步改善地表、地下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项开发和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加强水资源论证和节水方案、节水措施审核,推行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凡未经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立项或核准备案。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在供水管网覆盖区新增地下取水工程,有计划地关闭现有水源井,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十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水利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节约用水规划等,研究制订我省黄河流域、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把国家分配我省的用水总量逐级分解落实到流域内各市、县、区,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行政首长负责制。修订完善行业、产品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用水定额指标体系。根据定额指标,合理确定行业、部门和单位用水年度计划,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定额指标之内。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要切实落实节水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年度供、用水计划申请和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重点行业、高耗水重点企业用水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超额用水的用户,除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外,要给予批评、警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处理。
五、加强节水工程和技术体系建设,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十二)加强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步伐,抓好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全面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高效输水技术,减少渠道渗漏损失。改进田间灌水方式,积极推广小畦灌溉、细流沟灌、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田间水利用率。积极发展“南塘、北窖、关中井”等雨水积蓄工程,充分利用雨水资源。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搞好养殖废水处理及重复利用。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积极发展联村、联乡集中供水,逐步配套完善家用水表和节水器具。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
(十三)强化工业节水。以电力、纺织、造纸、钢铁、石油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和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为重点,加快利用先进工艺设备进行节水改造,逐步淘汰耗水大、技术落后的工艺和设备,鼓励污水回用及循环用水。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限制在缺水地区布设高耗水项目。关中、陕北新建电力、化工等项目,要推广使用风冷技术。加强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管理,全面执行和推广节水技术标准,减少水的消耗。加大对造纸、果汁、冶金、化工、纺织、印染、皂素等重点排污企业的治理力度,实施减排和水循环利用工程,减少江河污染。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及节水统计工作,全面加强工业企业用水计量管理。
(十四)推进城市节水。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大中城市两年内全面完成老城区供水管网改造任务,确保管网漏损率大幅度降低。统筹规划建设各类管网设施,城市新建区管网做到雨污分流。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渭河流域、汉丹江流域和黄河沿岸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同步抓好中心城市和重点开发区域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点河流市界水质监测断面,严格排污控制,确保水功能区达标。加强城市公共用水管理,对用水量较大的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实行严格的用水计划管理。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普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节水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鼓励引导居民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实现节约用水。
(十五)加快节水科技进步。贯彻落实《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和《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等规定,以工业节水技术、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水循环利用工艺等为重点,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和攻关,开发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加快制订节水型产品、设备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节水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约用水。
六、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节水型社会建设涉及面广,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水利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监测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项节水措施落实到位。省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七)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西安、榆林两市已进入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行列,要按照试点方案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宝鸡、咸阳两市和杨凌示范区,耀州区、临渭区、蒲城县、宝塔区、略阳县等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县(区)要抓紧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为其他地方提供借鉴。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制订标准,组织开展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家庭、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城市建设活动。各级党政机关要率先建设节水型机关,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十八)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节水关键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支持农业、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示范工程以及农业节水计量工程建设。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利用市场机制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九)加大水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抓紧制定供水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水价调整后增加的收入,除弥补合理的成本开支外,要用于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供水服务,以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
(二十)认真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在水价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处理水价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实行必要的水费减免措施,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用水。
(二十一)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介绍我省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的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节约用水的先进典型,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现象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舆论氛围,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我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整体控制作用。各类建设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调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各地不得擅自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确保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未经依法批准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出计划指标的市、县,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对于建设项目的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化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三)坚决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用地控制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上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增用地规模合并计算和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申请新用地时,要提出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以防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四)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凡上一年度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在下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
二、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评价。各地要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调查成果,认真组织开展对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依法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价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解决项目用地。要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
(七)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2008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积极盘活利用。
(九)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建设要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范围和功能定位,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集中建设区内公用设施,不断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新进入开发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生产用地的建设利用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或达不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土地。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新建多层厂房。开发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的入区企业,可以适当优惠的价格鼓励其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
三、深化改革,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缩小划拨用地的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试点。
(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市、县政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地价调控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各地可以在不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投资强度的调节系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用地可提高供地价格。市、县政府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也可以相应实行差别征收办法。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严格出让监管,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前一年和当年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年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同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增加和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九)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进行信息交换,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其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违规提供贷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真正将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经验、好办法,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