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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

2008年4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发〔2008〕1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步伐;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质量效益;继续深化改革,促进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6部分21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基本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文件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

陕政发〔2008〕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到2012年底前基本解决全省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近年来全省农村饮水工作成效显著。近两年来,省委、省政府从统筹城乡发展的全局出发,把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放在与解决群众温饱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板块推进,实施项目牵引,加强目标考核,掀起了新一轮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热潮,累计新建各类饮水工程3400多处,解决了380多万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人口由1470万增加到1850万,其中饮用自来水人口由980万人增加到1250万人,全省农村饮水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任务繁重。我省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紧缺的省份,受自然、地理和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是缺水人口多。目前全省仍有926万农村群众的饮用水达不到国家饮水安全标准,占全省农村总人口的33%。二是解决难度大。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农村人口,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居住比较分散,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三是工程管理机制需要改革创新。已经建成的饮水工程中,相当一部分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到位,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导致部分群众可能重新出现饮水难问题。

(三)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意义重大。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努力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实事好事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群众持续获得安全饮用水,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强省。

(五)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饮水安全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紧迫任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水资源等条件以及村镇发展需要,做好工程合理性、可靠性论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和陕南中高山区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加强节约用水以及饮水安全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深化供水管理改革,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六)目标任务。到2012年基本解决全省剩余的926万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以上,其中到2009年底基本解决延安、榆林两市17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到2010年底将延安市、榆林市建成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市,将岐山县、淳化县、志丹县、印台区建成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区),将阎良区、麟游县、杨陵区建成省级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区)。

三、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步伐

(七)加大资金投入。2008年到2012年,在实施中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基础上,省上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每年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水利建设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中整合4亿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500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3000万元、水利建设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3.2亿元, 5年共筹措20亿元全部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各市、县、区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投入力度,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八)创新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招商引资、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筹资渠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发动群众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增加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投入。榆林、延安两市要抓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有利时机,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率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区也要在实施好省上安排项目的基础上,扩大项目实施规模,加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

(九)加强资金管理。各级筹集的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地要认真执行《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审计稽查力度,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转移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下达的项目计划、工程进展、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完成时限等,要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和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质量效益

(十一)科学编制项目规划。各市、县、区要依据省政府印发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抓紧编制2008年至2012年农村饮水工程实施计划,将项目落实到乡、村、组,将每一个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具体项目中。省、市两级要在县级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汇总和衔接工作,保证项目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有效性。要根据“近期与远期结合、用水与节水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区别城镇与乡村、富水区与缺水区、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平原区与山区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人口居住密集的村组,重点发展联片集中供水;偏远和居住分散的村组,重点发展井、站、引泉等分散式供水工程;没有安全可靠水源的村组,重点发展雨水集蓄工程;距县城、集镇较近的村组,通过城镇供水设施的改扩建延伸供水管网;有可能实施扶贫或生态移民的地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十二)实施板块推进战略。陕北以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为重点,关中以渭北旱塬为重点,陕南与移民搬迁相结合,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榆林、延安两市要率先推进,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省上突出抓好国家级和省级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倾斜扶持。各市、县、区也要按照整县整乡推进的思路,确定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以点带面推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十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建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由县级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小型供水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并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五、继续深化改革,促进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

(十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联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社会资本开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属投资人所有;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区群众建立的参与式合作管理组织所有;国家补助个人修建的水窖、筒井(土井)等微型供水工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鼓励各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集中供水工程推广彬县、淳化县的管理经验,建立相对稳定的县、乡两级供水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管理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十五)深化供水工程水价改革。按照“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的原则,科学合理核定水价,做好运行管理工作。新建工程从开始就要按新的水价标准一步到位,已有工程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到位,走以水养水、可持续发展的路子。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费收缴中乱加价、乱摊派、乱搭车,真正让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十六)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破坏水源涵养林和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定期开展水源保护区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十七)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快农村用水安全监测中心建设,逐步建立各供水单位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和公报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机构建设,强化对农村饮水工作的宏观管理。全省农村饮水工作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主动沟通,积极配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农村饮水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设,保证必要的人员,保证前期经费和办公经费。

(十九)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农村饮水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将农村饮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题和专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饮水方面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各方面关心农村饮水、重视农村饮水、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分工协作打好总体战。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改善民生的好事和实事,也是一项难事和攻坚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这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各级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计划和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供电部门要落实好农村饮水工程执行农灌电价的优惠政策,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负荷需求,并免收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增容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努力保障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卫生、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价格核定的检查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共同打好总体战。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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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文件发布

2008年4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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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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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文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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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16]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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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琼府[2008]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提出,在今后的5年内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3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这一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述

2007年11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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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7〕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特别是2007年通过认真贯彻《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初步建立起了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多种方式的政策体系,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讲,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仍然较低,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量较少,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依然比较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

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策并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7年设区城市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在所有县城实现应保尽保。“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一定改善。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2009年起,我省廉租住房保障面由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扩大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各设区市应根据省政府保障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各年度保障计划。

2完善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底前,各县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出台管理办法或根据城市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各地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普查摸底,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台账。要通过已建立的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即时掌握并向社会公布当地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实施计划、保障对象、项目运行等情况。

4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范围,设立专门预算支出科目,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城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5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设区市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等方式,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可从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及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提出一定面积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收购向廉租家庭配租;也可把新建项目划出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作为该项目招标的条件。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6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凡独立建设或廉租住房占较大比例的普通小区,基础设施完全由政府承担。水、电、燃气等服务企业必须服务到最终用户。同时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廉租住房小区管理,以降低廉租户负担。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从2007年10月1日后新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4严格审批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各市、县要对旧的住宅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棚户区应进行彻底拆迁改造。鉴于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为本企业服务的农民工修建经济公寓,实行免费租住或以农民工能够承受的低租金出租;鼓励社会单位和人员将闲置房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经济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3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既有房屋的权属登记,清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种障碍,多渠道增加二手房房源,满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1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加大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

2健全工作机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纳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各设区市也要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健全省廉租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今年(2007年)年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出台《陕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等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廉租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做好中央专项保障资金支持中西部困难地区的争取工作。

3落实工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督察力度,对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实行领导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2007年底前,西安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和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

5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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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简述

2014年6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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