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7〕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特别是2007年通过认真贯彻《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初步建立起了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多种方式的政策体系,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讲,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仍然较低,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量较少,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依然比较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
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策并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7年设区城市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在所有县城实现应保尽保。“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一定改善。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2009年起,我省廉租住房保障面由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扩大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各设区市应根据省政府保障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各年度保障计划。
2完善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底前,各县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出台管理办法或根据城市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各地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普查摸底,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台账。要通过已建立的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即时掌握并向社会公布当地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实施计划、保障对象、项目运行等情况。
4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范围,设立专门预算支出科目,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城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5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设区市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等方式,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可从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及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提出一定面积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收购向廉租家庭配租;也可把新建项目划出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作为该项目招标的条件。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6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凡独立建设或廉租住房占较大比例的普通小区,基础设施完全由政府承担。水、电、燃气等服务企业必须服务到最终用户。同时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廉租住房小区管理,以降低廉租户负担。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从2007年10月1日后新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4严格审批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各市、县要对旧的住宅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棚户区应进行彻底拆迁改造。鉴于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为本企业服务的农民工修建经济公寓,实行免费租住或以农民工能够承受的低租金出租;鼓励社会单位和人员将闲置房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经济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3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既有房屋的权属登记,清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种障碍,多渠道增加二手房房源,满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1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加大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
2健全工作机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纳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各设区市也要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健全省廉租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今年(2007年)年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出台《陕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等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廉租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做好中央专项保障资金支持中西部困难地区的争取工作。
3落实工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督察力度,对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实行领导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2007年底前,西安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和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
5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