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1998]49号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加快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2、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4、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5、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6、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达。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9、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拨土地的;
(2)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3)城市基础设施的市政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同的;
(5)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抵押物的。
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12、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15、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
16、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意义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
铁路用地管理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探讨
铁路改革发展促使铁路用地管理责任越来越重大,面临的任务越来越形式多样。本文力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铁路用地管理实际,对如何合理利用铁路用地,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铁路职工住房困难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2007 年 07月 13 日 15 时 48分 407 主题分类 : 土地房产 建设建筑 “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 [2007]52 号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审核、 建设等管理工作,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 报送程序,向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条 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地
2011年9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决定
(琼府[199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像重视抓危房校舍改造那样,认真抓好教职工住房建设。要把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轨道,逐步建立起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和管理新体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
二、教职工住房建设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机构,将教职工住房建设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三、计划、财税、建设、土地、规划、房改、金融等部门要在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税费减免、土地划拨、规划设计、公共设施配套、银行贷款和房改指导等方面主动协调配合,支持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同级政府搞好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学校统包的福利性住房体制,逐步建立起国家、学校、社会、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
五、城镇学校及其教职工,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购建住房。
六、各级政府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逐年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主要用于教职工住房的公共项目建设。教育税费以及各地统筹的住房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可按适当比例留一部分给学校统一管理,其余全部归集到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在财政和房改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全额统筹使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七、遵循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教职工集资建房。政府在计划、规划、征地、减免税费、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单位在小区设施配套建设和拆迁费等方面予以补助,个人按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其产权按房改有关规定确定。
八、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等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划拨一部分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九、各级金融机构对教职工购建住房优先提供个人贷款。
十、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划拨,免收土地使用费。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基建立项审批手续。
十一、经同级教育、房改部门批准,房地产公司投资兴建教师村或教师公寓,享有教职工住房建设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并可按一定比例划出部分作为商品房开发予以补偿。所提供的教职工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
十二、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由教育部门安排给其他教职工居住。
十三、凡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十四、教职工住房建设单位应成立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建设监督小组,加强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五、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各级各类学校,从现在起,不再在校园内建设教职工住房。教职工住房建设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联合建设住宅小区。乡、村学校校园有条件建设教职工住房的,也应搞好学校中、远期发展总体规划,留足教学用地,并报经市、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方可兴建。
十六、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原则上不予出售;能与教学区、运动区分开的,可留20-30%住房作为学校公用周转房,出租给教职工,其余可按房改规定予以出售。
学校对现有住房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无理占用或闲置的住房,应坚决收回,确保教职工住房的合理使用。
十七、市、县、自治县可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教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十八、本决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育单位的教职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启动市场,扩大需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省政府决定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公路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我省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包括公路建设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确保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快公路建设不仅能解决交通运输瓶颈,改变交通运输长期滞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扩大内需,促进并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劳动就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积极行动,加强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我省公路建设任务。
二、制定建设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公路网规划的要求,1998-2002年,我省重点建设连云港至霍尔果斯(GZ45)国家东西大通道通过我省境内牛背至猩猩峡段和丹东至拉萨(GZ25)国家南北大通道通过我省境内刘寨柯至享堂段车流密度较大的兰州市附近路段的高等级公路建设,以及符合我省公路网规划“两纵两横”中其它车流密度较大路段的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时注意进一步提高乡村道路的通达深度。具体任务是:到2002年建设(成)高速公路270公里,一级公路400公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450公里,二级公路1800公里,县乡道路1500公里,形成以兰州为中心,高等级公路畅通发达,乡乡通公路,村村通机耕道路的交通网络。
三、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公路建设速度
要采取措施,尽快扭转一些项目前期工作相对滞后的局面。勘测设计要优先加快重点路段的设计进度,同时引进竞争机制,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征地拆迁由地(市)县政府包干完成,并在时间上适度超前,不能延误公路开工日期;项目审批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但手续要简化,速度要加快。对近期计划新开工项目要集中力量逐个突破,确保按期开工。其他项目应统一考虑,分轻重缓急,明确工作进度。
四、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要严格防止赶急图快,不求质量,降低标准的错误倾向。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建设的“四项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建设的高效率、高质量和低成本。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要规范建设单位项目报建、开工报告审批和招投标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坚决杜绝非法分包、转包;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对履约差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严肃查处,直至清退出场。
五、实行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定额包干的办法
凡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采取省上定额补偿,沿线地市县包干完成的办法。即将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作为行政责任目标,由地(市)县政府根据高等级公路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妥善安置好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由省上实行定额补偿,地(市)县政府包干使用。定额补偿的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征用旱地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5倍补偿;征用弃耕地,可按邻近同等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鱼塘、草原、宅基地等的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补偿标准的下线执行。
被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产值,无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800元。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菜地、园地为每亩9000元,水浇地为每亩6500元,川旱地为每亩4000元,山旱地为每亩2000元。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给予优惠。
2.凡划拨使用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按每亩40元缴付土地管理费。
3.高等级公路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用地,应与被借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借用期间,应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予以补偿。
4.公路改、扩建范围内被征土地上的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5.全民所有制单位应积极支持高等级公路建设,其建筑物、电力、电讯、管道等(包括土地和地上、地下一切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由交通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6.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公路用地划定后抢建的房屋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7.与高等级公路或其通道、涵洞相衔接的农路和水渠,采用民办公助办法,每延米补助10元,但不征地,由当地乡村自修、自用、自养。
六、高等级公路建设应多用闲置土地,尽量不占用农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标准按规定下线执行。
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要积极提供服务,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各项手续齐备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及时上报。为了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速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项目业主单位即可报批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等项准备工作。
八、适当提高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扩大公路建设资金规模。增加部分和原征收的养路费中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已开征的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70%)以及客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从1998年7月1日开始,每人公里增加1分钱合并,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九、调整现有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增加部分予以集中,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上述两项费用的提高和调整比例,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十、为了统一协调兰州过境段公路建设中的问题,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国道312线兰州过境段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建委、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省交通厅、兰州市人民政府、武威地区行署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