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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工程内容简介

水源工程内容简介

本书详细介绍了针对不同水源类型所采用的取水技术,特别是地下水与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类型、构造、适用条件、设计方法,以及输水管道和取水泵房的设计方法等,并对水资源水量供需平衡计算以及水源的保护与利用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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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工程图书目录

目录

前言

第1章水源概述

1.1地下水

1.1.1地下水的形成

1.1.2地下水分类

1.1.3地下水水源特点

1.2地表水

1.2.1地表水的形成

1.2.2地表水分类

1.2.3地表水水源特点

1.3水源水质

1.3.1水源水质要求

1.3.2地下水水质

1.3.3地表水水质

1.3.4水质其他分类

1.4取水量

1.4.1供水规模与取水量计算

1.4.2村镇供水规模

1.4.3城市供水规模

1.5水源选择

1.5.1一般原则

1.5.2水源比较

1.5.3城市水源的选择

1.5.4农村水源的选择

1.5.5地表水的取用

1.5.6地下水的取用

思考题

第2章地下水取水工程

2.1管井

2.1.1管井构造

2.1.2管井出水量计算

2.1.3管井设计

2.1.4管井设计计算举例

2.2大口井

2.2.1大口井类型与适用条件

2.2.2大口井构造

2.2.3大口井出水量计算

2.3井群互阻影响

2.3.1井群类型

2.3.2井群布置

2.3.3井群互阻影响计算

2.3.4垂直分段取水井组

2.3.5联合工作井群的计算

2.4复合井

2.4.1复合井适用条件与构造

2.4.2复合井出水量计算

2.5辐射井

2.5.1辐射井型式

2.5.2辐射井适用条件

2.5.3辐射井构造

2.5.4辐射井出水量计算

2.6渗渠

2.6.1渗渠型式

2.6.2渗渠适用条件

2.6.3渗渠构造

2.6.4渗渠出水量计算

2.7泉室

2.7.1泉室型式

2.7.2泉室构造

2.7.3泉池水位与容积的确定

思考题

水 源 工 程

目录

第3章地表水取水工程

3.1地表水特征与取水构筑物的选择

3.1.1江河特征

3.1.2湖泊、水库特征

3.1.3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与设计

3.2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3.2.1岸边式取水构筑物

3.2.2斗槽式取水构筑物

3.2.3江心河床式取水构筑物

3.3移动式取水构筑物

3.3.1浮船式取水构筑物

3.3.2缆车式取水构筑物

3.3.3井架式取水构筑物

3.4山区浅水河流取水构筑物

3.4.1低坝式取水构筑物

3.4.2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

3.5库湖与近海取水构筑物

3.5.1库湖取水构筑物

3.5.2海水取水构筑物

思考题

第4章取水泵房

4.1地下水取水泵房

4.1.1水泵的基本类型

4.1.2深井泵房

4.2地表水取水泵房

4.2.1水泵的基本类型

4.2.2取水泵房的平面布置

4.2.3取水泵房的高程布置

4.2.4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布置

4.2.5水泵机组的选择

4.2.6电动机选型

4.2.7泵房附属设备

4.2.8通风与采暖

4.2.9泵房的抗浮、防渗

4.2.10泵房设计与计算举例

思考题

第5章输水管渠

5.1输水管渠布置与敷设

5.1.1确定输水方案

5.1.2输水管渠布置

5.2输水管渠计算

5.2.1输水管渠设计流量

5.2.2输水管经济管径

5.2.3输水管渠水头损失

5.2.4输水管渠设计

5.3管材、附件及附属构筑物

5.3.1管材

5.3.2管网附件布置

5.3.3支墩的设置

思考题

第6章水源保护与利用

6.1水资源概述

6.1.1水资源概况

6.1.2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6.1.3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6.1.4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

6.1.5水资源量间的重复计算

6.1.6可供水量预测

6.2水源保护与合理调配

6.2.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6.2.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6.2.3给水水源卫生防护

6.2.4水源的合理调配

6.3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6.3.1再生水利用

6.3.2雨水利用

思考题

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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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工程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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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工程内容简介文献

《地下工程测量》内容简介 《地下工程测量》内容简介

《地下工程测量》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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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结合作者多年教学、科研经验及工程实践,较系统地介绍了地下工程测量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帮助读者提高分析和解决地下工程领域测绘的能力。本修订版在传统测量技术的基础上,新增测绘新技术元素,操作适用性更强,新的地铁工程测量一章更具有针对性。全书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反映了地下工程测量最新技术及其应用。

《中国工程地质世纪成就》内容简介 《中国工程地质世纪成就》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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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地质世纪成就》内容简介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正文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1月27日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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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会资金参与新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享受本省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 新水源工程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以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公益性项目;既有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渭水和应急供水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旅游和养殖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为准公益性项目;以工业供水、服务业供水和水力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准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其防洪、抗旱等公益性部分以政府投资为主,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部分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

经营性项目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形式开发经营。

第八条 新水源工程的投资分摊比例采取按库容比例分摊投资和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两种办法。政府投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库工程按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的比例确定政府和社会资金投资比例;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源工程,政府除按防洪库容所占比例分摊投资外,还可以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以供水、发电、旅游、养殖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和灌溉效益较好的准公益性项目,可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政府投资可以作为对其公益性部分的补偿。

第九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划,向社会公告,投资人自行选择申报项目。公益性为主的项目的经营性部分应当向社会招标,确定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投资者在确保发挥项目公益性效益的前提下,享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防洪工程建成后形成防洪效益的,投资者可以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获得补偿。

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或者其它公益性建设项目。

供水和发电工程建设,可以水费电费预期收益和生产能力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

第十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以防洪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和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以供水和发电为主的经营性项目,按其形成的防洪、生态等效益比例确定政府的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

第十二条 以社会资金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实行核准制。项目单位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防洪安全;

2.工程安全;

3.水资源开发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

5.水工程布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防洪安全、水资源配置、水工程布局等内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对投资经营者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予以评估。

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投资者不按工期进行新水源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商原核准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投资者。

第十四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具有防洪、排涝、农业灌溉功能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新水源工程项目,可以向政府提出补助、转贷、贴息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不得损害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水源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调度和水资源配置调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水源工程供水能力能够满足受益区供水需求的情况下,不再批准其它方式的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水源工程产生的公益性效益给予适当补偿。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库工程的防洪岁修经费应当由本级政府给予补助;政府调度的应急、抗旱和生态用水在事后应当由本级政府按农业灌溉水价对项目经营者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为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包括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供水利润包括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税金是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十九条 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资金建设的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二十条 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同用途供水实行不同价格。

省属和跨设区的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和跨县(市、区)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属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新水源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第二十二条 电力部门应当安排新水源工程附属的水电站所发电量上网销售,上网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l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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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师政策与规划:水源工程建设(9.27)

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   )。

A、中小型水库

B、引提水

C、防洪排涝工程

D、连通工程

E、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参见教材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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