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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市场的准入与违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规划和国土资源、城建、财政、水利、交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三)具有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人员、设备、资金、信用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四)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备案手续;
(五)外埠企业具有进沈备案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处理,即建立其违法违规档案:
(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法人和自然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构成犯罪的;
(二)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的;
(三)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六)施工企业低价获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已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者虚假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建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沈阳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向社会提供查询。有关法人和自然人对公布的违法违规档案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区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及相关活动:
(一)法人、自然人以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揽工程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四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五)中标人未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检测业务;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两个档次,禁止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五个档次,禁止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执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6号
市长: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建筑行业准入许可规定根据市场准入要求,建筑企业需要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才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相关工程建设。这些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
很大很大的工程必须要设计,国家规定的
你好 对于采暖费的报销,根据产权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写明夫妻双方拥有产权的比例,单位不报销采暖费拟从25.30元/平方米调整为23.30元/平方米,差额2.7元/平方米仍由政府给予补贴。 价格来源于...
北京市水泥质量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北京地区人造板及其制品、地板、家具产品质量市场登录管理细则 根据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活动》 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人造板及其制品、地板、家具市场,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 保证体系,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部门掌握人造板及其制品、地板、家具市场的 产品质量状况,维护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利益,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同 时加大诚信企业优质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和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 检验站决定,对在北京地区生产和经销人造板及其制品、地板、家具产品实行质量市场登 录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施登录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产品质量为中心,建立起家具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质量监管部门、使用单 位和广大消费者了解人造板及其制品、地板、家具产品质量状况的信息平台。使进入北京 市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地板、家具产品的质量信息能够做到公开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1 交 通 部 文 件 交公路发 [2003]89 号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 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 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 定。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 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 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1、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总称。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企业资质标准等。工程建设市场相关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准入许可),才能进入工程建设市场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调控建筑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100433B
建设工程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我国将放宽停车场建设市场准入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即将发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我国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据介绍,我国将放宽停车场建设市场准入,同时,《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即将发布实施。
目前,我国停车场建设的现状远不能适应汽车快速增长的需要。据测算,我国大城市小汽车与停车位的平均比例约为1∶0.8,中小城市约为1∶0.5,而发达国家的水平约为1∶1.3,我国停车位缺口超过5000万个。
对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推进停车场建设是适应城乡居民汽车消费快速增长的必然要求,加快停车场建设关键是要“落实一个主体责任,突破四个关键问题,落实四项配套措施”。各市人民政府是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停车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同时,需要做好专项规划、加强用地保障、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收费政策。落实四项配套措施,一是放宽市场准入,二是简化审批程序,三是加强管理服务,四是促进产业发展。
连维良强调,现在投资类产品价格处于低位,是低成本建设公共产品的极好机遇。因此,各个城市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场建设。
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关于如何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时,连维良强调,一是科学规划实现基础设施相对超前;二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三是多措并举建立合理回报机制,使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停车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规划方面主要解决城市停车设施“建多少”和“在哪建”的问题。从总量看,要根据城市人口、用地等实际情况和城市未来的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停车设施的规模;从结构上看,主要分3块:一是配建;二是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三是设置路内停车位,这3块的比例大概是8∶1∶1;从布局上看,应动态和静态统筹考虑,强调布局的重要性。
陆克华同时也谈到了充电设施建设。他表示,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是从规划入手,明确要求。在2014年发布实施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和马上要颁布实施的《城市停车规划的规范》中,都能看到相应的规划要求;二是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重点是统一接口,避免出现充电设施之间互不协调的问题。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郑栅洁在介绍充电设施建设时说,《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即将发布实施,届时,各方对充电基础设施存在的认识不统一、政策配套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郑栅洁还透露,近期将成立一个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操作性比较强的各项工作,并依托联盟构建一个充电基础设施的信息服务平台。
对于像美国特斯拉等车企有自己的标准问题,郑栅洁表示,在中国必须遵照中国的标准来建设充电设施。他透露,目前特斯拉公司正积极参与中国新版国标的制定工作,将根据中国新版国标对其车型进行改造和调整,标准不统一问题很快会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