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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通告全文
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2016年1月1日之后,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属于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三、属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但应当在使用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执法检查。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如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县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一律不予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是根据《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发稿时间:2006-02-28 )(商改发[2003]341号)规定的。规定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
甲乙双方应就这个问题咨询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由其给出定额子目中现场搅拌砂浆的人材机含量,然后在子目中扣除相应人材机并加入商品砂浆并调整价差。
一般地方建管部门会发布相应的规定和范围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1 / 1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 黄石政规 [2011]2 号 【发布部门】 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04.15 【实施日期】 2011.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黄石政规〔 2011〕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节约社会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商务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 通知 》(商商贸发〔 2009〕36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郑政通[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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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 | 城市 | 时间 |
第一批 |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 | 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 |
第二批 | 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 | 从2015年7月1日起 |
第三批 | 茂名、阳江、云浮、揭阳等4个城市 | 从2016年7月1日起 |
第四批 | 河源、潮州、汕尾等3个城市 | 从2017年1月1日起 |
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预拌砂浆使用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经过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并严格执行自治区《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程》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四、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施工工地使用预拌砂浆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
五、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商商贸发[2009]361号)中的规定,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一)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实施禁止在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工程除外)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为:
1.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2.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3.增城市中心城区和石滩镇、中新镇和新塘镇等中心镇镇区范围。
4.从化市中心城区和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和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5.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实施时间。
1.广州市辖各区的建设工程2007年9月1日后应当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按照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造价信息及使用技术规程调整合同,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2.增城市、从化市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三、生产湿拌砂浆的搅拌站,应符合搅拌站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技术要求,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我市提供预拌砂浆产品信息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预拌砂浆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其生产信息经备案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干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湿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进入施工工地的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频率为:
(一)干拌砂浆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平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干拌砂浆,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湿拌砂浆参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同一生产厂家,每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为一批,不足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按一批计。
五、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六、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质监站、工程造价站按照各自的职能,应把使用预拌砂浆的管理列入工作范畴,承担相应的职责。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八、对未按规定生产、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十、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干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二)湿拌砂浆是指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外加剂和水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放入容器或存放池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三)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利用水泥、砂等材料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砂浆拌合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