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预拌砂浆使用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经过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并严格执行自治区《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程》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四、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施工工地使用预拌砂浆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
五、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商商贸发[2009]361号)中的规定,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一)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