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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五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和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卫生、计划生育和接待工作。
2、对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信贷、财务等政策;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及社团购买;指导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对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认水利资产评估结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帐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3、负责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政审及专业职务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水利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编制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编制二名,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水利、水保、防洪、渔业法制建设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协调各乡镇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水利、水保、防洪、渔业违法事件;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2、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限量的意见。编制全县计划用水和城乡供水的水源规划。
3、组织拟定全县水利、防洪和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组织编制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长期供水规划;
5、负责全县水利项目(含外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管理;
6、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
7、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报建;
9、组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
10、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
11、负责城市、乡镇供水水源建设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12、组织对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13、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14、负责河道水库及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水域岸线及其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15、组织河流河口、滩涂的治理,负责河道砂石管理;
16、组织实施水域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17、拟定农村水利发展规划、政策及有关规范标准。负责农村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机电排灌和已成灌区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18、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9、负责拟订全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0、负责小流域综合治理;
21、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预防监督工作,定期预报、公告县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 。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水利、防洪、渔业等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编制年度计划,起草地方性水管理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域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实施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和仲裁乡镇及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实施全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综合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融资工作。
(七)组织编制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及规范。
(八)组织指导对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县主要河流、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征收砂石管理费;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和跨乡镇重要水利工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组织实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负责城市、乡镇供水水源及自来水管理工作,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教育工作;开展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加强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渔业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渔业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全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库、水电站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局 长:江忠庭
党委书记:张仁宝
纪委书记:毛海琴
副 局 长:杨平富
副 局 长:吴景才
副 局 长:屈义镜
副 局 长:韩定中
我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
水土保持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改良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持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水土保持的措施有农业措施...
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
与时俱进的宜川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宜川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位于宜川县北大街六号,始建于1955年,前身为延安地区驻宜川县水利工作队.全局下设12个事业、两个企业单位,拥有干部职工159人,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4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14人,助理工程师14人,技术员16人.
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的十年
1982年10月,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诞生了,它标志着东北地区的水利管理工作又跃上了一个新台阶,改变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从单一目标、局部利益出发的局面,走上了按流域管理的新轨道。作为流域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作,从此也有了一个新的开端。十年来,松辽委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作者在
水土保持局为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综合治理科、预防监督科和水土保持监测科5个科室。现有人员编制27名,专业技术人员23名,其中正高职高级工程师2名,具有副高职称12名,中级职称7名,初级职称2名。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水利厅的正确领导下,水土保持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政府引导、项目带动、社会参与,采取政策优惠、资金扶持、技术指导、法律保障等多种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先后实施了黄河水土保持生态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治理、淤地坝和生态修复等4大综合治理工程,涌现出了以彭阳县为代表的山水田林草路全方位综合治理,以盐池县为代表的坝系建设与封禁自然修复相结合,西吉县的库-坝-池-窖联网高效利用水资源发展高效经济型流域,隆德县梯田化建设和海原县沟坝地建设等一大批治理规模大、标准高、速度快、效益好的综合治理示范区,连续7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10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有效开展,自治区人大连续多年对全区水土流失治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执法与跟踪检查,“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自治区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状,水土保持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良性轨道。
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基本建成,对自治区境内重点支流、流域以及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全面开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监测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水土保持监测公报。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