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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预拌砂浆发展步伐,加强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三条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依据职能负责全县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全县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人员的培训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四)负责发展预拌砂浆政策的宣传。
(五)负责建筑市场质量把关,对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实行质量监督。
(六)负责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提出现场搅拌请求,报县住建局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条件限制等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四)现场预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等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试验室资质验收,未取得相关资质的砂浆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其产品。
第七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在本县销售预拌砂浆的市外生产企业,均应按《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488号)规定取得省有关部门的备案或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销售预拌砂浆产品。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请省有关部门撤销备案:
1.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4.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5.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砂浆产品,因产品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获得项目立项批文,取得核定企业名称后,应到县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程序按照《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经信节能〔2011〕1130号执行。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的散装设施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没有经过县住建局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第十六条 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细则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省、市文明工地、鲁班奖、扬子杯和项羽杯)。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责任主体应按《沭阳县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和使用预拌砂浆。
1、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
2、设计单位对所有新设计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之中。
3、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报价;在施工时严格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编制预拌砂浆施工工法。
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对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绝纠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容器(也可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必须经重新检测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为保证预拌砂浆施工质量,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预拌砂浆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30日内,要将合同原件拿到县住建局市场科备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30日内,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低于工程应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不使用预拌砂浆的相关责任单位,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 [2008]85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 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 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日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 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 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
广州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 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 护环境, 节约资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等有关法规、 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 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 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 作。 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 量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 价格。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 综合评价体系, 提升预拌砂浆产
为加快预拌砂浆发展步伐,加强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近期,沭阳县先后下发了《关于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沭阳县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对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提出现场搅拌请求,报县住建局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该县住建局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实行质量监督。
该县明确规定: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在本县销售预拌砂浆的市外生产企业,应取得省有关部门的备案或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销售预拌砂浆产品;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没有经过县住建局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该县住建局将依法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
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形象,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由水泥、细集料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掺合料进行拌制而成,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新建砂浆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备案。
第五条 为防止盲目、无序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和数量。新设立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新浦区、海州区、云台山景区(市科教创业园区)新开工、符合砂浆使用条件、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或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所有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类新开工、符合砂浆使用条件、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或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企业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等级、数量、价格纳入概(预)算;属于招投标工程项目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招投标的必备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品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招标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书面供销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试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报江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公布,方可向社会供应,否则不得承接业务,销售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第九条 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砂浆品种、数量、强度等级、价格、交货时间、地点等,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使用前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质量,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砂浆的生产和运输质量负责。预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现场见证取样,并在供需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制作砂浆试块,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作为砂浆质量的评定依据。砂浆的检测频率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标准对砂浆进行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者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预拌砂浆存储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使用预拌砂浆提供便利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出场。
第十四条 在规定范围内,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擅自现场搅拌砂浆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反映。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执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严禁哄抬价格和压价竞争。
第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