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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GB/T 5226.1-2019/IEC 60204-1:2016中的术语与定义。
定义
在危险状态下,可能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概率和程度的综合。
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体积指数(SVI)、水力停留时间(HRT)、污泥停留时间(SRT)、氧的利用率(Ea)、曝气系统的供气...
)挖坑若是先全部挖到坑底了再支撑,就是先开挖后支撑时不属支撑下挖土; 2)挖坑若是先挖上部一部分,先支撑好,再挖下面的土方,所挖下面的土方为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
就是说在原来顶棚抹灰的基础上刷白色乳胶漆
废钢术语和定义
废钢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 品。 3.2 非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non-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又不作为熔炼回收和轧制钢材使用而改做它用 的钢铁制品 3.3 有害物 injurant 其存在对熔炼金属质量和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 3.4 夹杂物 inclusion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或夹带在废钢铁中的其他物 质。 3.5 交货批 delivery lot 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到达的同一型号类别或多个型号类别的废钢 铁。 3.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4 分类 废钢
废钢术语和定义(精)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品。 3.2 非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non-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又不作为熔炼回收和轧制钢材使用而改做它用的钢铁制品 3.3 有害物 injurant 其存在对熔炼金属质量和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 3.4 夹杂物 inclusion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或夹带在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 3.5 交货批 delivery lot 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到达的同一型号类别或多个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3.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型号类
控制风险是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控制风险的存在才导致了审计风险的存在。可见,控制风险与审计风险成正相关关系。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控制风险越高,则审计风险越高;反之,控制风险越低,审计风险越低。
评估风险
一是把好计划关。研究确定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实行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审计,善于抓住典型,着力打造审计精品。
二是把好方案关。审前应认真搞好调查分析,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开展内部控制测评调查,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审计的依据、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和风险控制办法。
三是把好证据关。严格遵循《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审计机关实行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收集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做到程序、取证合法,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确保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四是把好评价定性关。审计评价和定性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层次性、地域性、时效性。审计评价要谨慎、客观、留有余地。审计处理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度并且程序合法。注意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五是把好责任关。严格执行《审计机关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责任控制、风险控制体系,完善承诺制度,划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落实《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审计机关三级复核制度》,对重大问题实行报告制度,尽可能消除主观因素引起的审计风险。
降低审计控制风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中国《 独立审计准则》 中将审计风险定义为:“ 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 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的产生既有注册会计师自身的主观原因, 也存在审计方法的客观原因。因此, 控制审计风险必须从注册会计师内部和其外部着手, 并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 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所承担的对社会公众的责任。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当局编制的会计报表和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审计业务几乎渗透了经济领域的各个层面, 既权威性又有危险性, 如果职业道德观念不强, 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的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会给国家、投资者和债权人带来损失, 相关事务所和关系人也难逃被处罚的厄运。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刑法、民法通则等都有专门规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条款,审计人员违法和过失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有些对上市公司想方设法虚增利润、优化业绩,使会计作假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审计工作风险加大。面对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积极开展审计技术和方法的研究,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审计一线人员, 深入剖析各种舞弊行为,研究作假的方式和方法, 研究和分析异常的交易行为、违规的会计处理事项, 积极寻求审计的技术和方法, 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尤其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 使审计人员始终保持谨慎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客观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风险意识淡薄和缺乏必要的谨慎性可能导致审计结果出现偏差, 乃至审计失败。而审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缺陷就是审计人员到现场的时间太少,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会计数据的复核上, 仅仅关注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达, 不关注被审计公司的舞弊现象。一旦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严重失真, 那么基于这些资料进行的审计工作都将毫无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已有很多例证, 中天勤事务所过分相信银广夏提供的会计资料, 对很多关键证据都没有亲自取证。如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单据等均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其真假做进一步的确认; 担任红光实业 1996 年年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 对一些重大的应收账款没有进行必要的函证, 也没有对公司的主要存货进行必要的盘点; ST 黎明采用大量虚假销售、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将 1999 年实际亏损3448 万元谎报为盈利 5231 万元, 为该公司出具境内审计报告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上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已经丧失了职业谨慎和风险意识。
二、确立适合中国特点的审计风险模型,合理分配审计资源
审计环境对审计质量有很大的影响, 良好的环境有助于降低审计风险, 恶劣的环境会提高审计风险。步入 21 世纪的中国, 正处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资本市场正在不断完善, 相关法规陆续出台, 特别是审计法规在不断补充并已初步形成了体系, 为审计人员规避审计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如此, 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都加大了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因此, 要建立适合中国特点的审计模型, 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审计风险模型一般是指“ 审计风险 = 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当然, 也有对此模型加以修改的模型, 如美国一个审计学家把该模型修改为“ 审计风险 = 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抽样风险”。审计风险模型既从理论上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 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 使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错误的领域。
三、深入研究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建设
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得是否有效, 这些情况对审计人员来说极为重要。在审计时, 对内控制度方面查出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 处理完了就了事, 而是要顺藤摸瓜, 找出问题的症结, 分析深层次原因, 提出整改意见, 做到既治标又治本。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理性经济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遵循的是成本效益原则, 风险导向性审计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因此, 会计师事务所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 必须关注审计风险, 选择运用风险导向型审计。在事务所内部按照一定的方法提取风险基金。提取风险基金不仅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抵抗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 而且还能对风险进行选择, 回避高风险的审计项目。在接受委托前, 事务所要对被审单位可能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 放弃风险过大的项目。在计划阶段, 则要根据被审单位的情况安排适当的审计程序。如果有可能应借助外部的力量, 防范审计风险。
总之, 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 上市公司舞弊造假的手段也不断更新, 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 在审计中保持怀疑观点, 将财务报表公允表达与查找舞弊并行。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将会大大地减少和避免损失, 提高整个职业界的执业水平, 对上市公司的舞弊也会产生很大的威慑力。2100433B
企业物资采购外因型风险
(1)意外风险。
(2)价格风险。
(3)采购质量风险。
(4)技术进步风险。
(5)合同欺诈风险。
企业物资采购内因型风险
(1)计划风险。
(2)合同风险。
(3)验收风险。
(4)存量风险。
(5)责任风险。
政府风险资本的投入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尤其是在初期,确实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已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否要采取直接投资的办法(如设立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吸取美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业中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失败的教训。
1958年,美国国会颁发了《小企业法案》,并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和实践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企业,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极低利率的贷款,使得很多小企业投资公司没有把资金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而是以高利息的形式向那些有现金流入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稳获利差。此外,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经理,所以因投资经理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低和管理不善而经常招致投资的失败。1976年,全美700个小企业投资公司中有 232个成为有问题的投资公司。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一项立法,赋予小企业管理局更广泛的执法和监督权,以加强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计和管理,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扭转小企业投资公司惨败的局面。1997年,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减少到276家,占全美风险投资总额的21%,到1999年,这个比例已经锐减到 l%。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具备如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直接投资的办法也不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理想办法。在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备的条件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更不能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繁衍一批又一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风险投资公司的办法。因为无论设计多么完善和周密的代理人方案,都难以解决出资方所有者空缺及由此派生的代理人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双重软化,大量的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因投资失败而破产,或者是又回到“政府既当裁判又做球员”,的老路,市场和政府功能双重失效。因此,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直接投资,而是以适量的投资提高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本,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