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风险资本的投入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尤其是在初期,确实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已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否要采取直接投资的办法(如设立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吸取美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业中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失败的教训。
1958年,美国国会颁发了《小企业法案》,并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和实践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企业,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极低利率的贷款,使得很多小企业投资公司没有把资金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而是以高利息的形式向那些有现金流入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稳获利差。此外,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经理,所以因投资经理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低和管理不善而经常招致投资的失败。1976年,全美700个小企业投资公司中有 232个成为有问题的投资公司。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一项立法,赋予小企业管理局更广泛的执法和监督权,以加强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计和管理,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扭转小企业投资公司惨败的局面。1997年,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减少到276家,占全美风险投资总额的21%,到1999年,这个比例已经锐减到 l%。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具备如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直接投资的办法也不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理想办法。在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备的条件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更不能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繁衍一批又一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风险投资公司的办法。因为无论设计多么完善和周密的代理人方案,都难以解决出资方所有者空缺及由此派生的代理人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双重软化,大量的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因投资失败而破产,或者是又回到“政府既当裁判又做球员”,的老路,市场和政府功能双重失效。因此,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直接投资,而是以适量的投资提高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本,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