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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该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于2010年8月1日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正式实施。该标准包括了大气、水源和土壤质量防护等内容。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一切、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自1992年10月1日起,《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开始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海水水质标准(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的水质标准。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各类水用途规定:
Ⅰ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Ⅱ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一条“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规定,为统一全国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思想、技术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是国家环境基础标准,适用于制订排入江、河、湖、水库等地面水的污染污染排放标准。各地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颜色和色度、浑浊度和透明度。
其它物理性指标:
总固体(TotalSolids):水样在103-105℃下蒸发干燥后所残余的固体物质总量,也称蒸发残余物。
悬浮性固体(SuspendedSolids)和溶解固体(dissolvedSolids):水样过滤后,滤样截留物蒸干后的残余固体量称为悬浮性固体,滤过液蒸干后的残余固体量。
挥发性固体(VolatileSolids)和固定性固体(FixedSolids):在一定温度下(600℃)将水样中经蒸发干燥后的固体灼烧而失去的重量。可略表示有机物含量。灼烧后残余物质的重量称为固定性固体。
电导率:电导率是指一定体积溶液的电导,即在25℃时面积为1平方厘米,间距为1厘米的两片平板电极间溶液的电导。
非专一性指标:电导率、pH值、硬度、碱度、无机酸度等;
无机物指标:有毒金属、有毒准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等;
非专一性有机物指标:总耗氧量、化学耗氧量、生化耗氧量、总有机碳、高锰酸钾指数、酚类等;
溶解性气体:氧气、二氧化碳等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藻类数量等
总α射线、总β射线、铀、镭、钍等
有些指标用某一物理参数或某一物质的浓度来表示,是单项指标,如温度、pH值、溶解氧等;而有些指标则是根据某一类物质的共同特性来表明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水质状况,称为综合指标,比如生化需氧量(BOD)表示水中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污染状况,总硬度表示水中含钙、镁等无机盐类的多少。
我国的水质标准以水化学和物理指标为主,体系尚需完善,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尚需努力。现行的水质标准是根据不同水域及其使用功能分别制定的,某些水质标准与WHO水质准则和美国水质标准或基准限值不仅在指标项目方面有所区别,而且在指标限值方面也有差异。
对于某些优先控制污染物,我国的水质标准值比世界卫生组织或美国环境保护局给出的标准或基准限值更为严格,且我国现行标准增加了较多国外基准表中没有给出推荐值的污染物项目,例如,优先控制污染物金属银,非优先控制污染物金属铝,有机农药类污染物包括对硫磷、马拉硫磷和内吸磷,以及消毒副产物氯化物。世界卫生组织未给出它们推荐值的原因分别为:1、没有获得足够有关银和铝的人体健康毒性资料;2、对于上述几种农药类污染物,WHO认为这些农药在发达国家已被禁用,且在饮水中可能存在的浓度远低于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的浓度;3、对于氯化物,WHO则认为处理后饮用水中残留的氯化物浓度水平不足以对健康产生影响。因此,我国标准中这些污染物限值的制定依据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研究。2100433B
生活水水质标准雨污分流一般COD300~400mg/L,BOD200mg/L左右,氨氮30左右,总磷2~3mg/L 雨季合流制浓度会低很多,一闻,二看,三称!一般水是无味的,自...
①悬浮物含量一般≤1.0mg/1,粒径≤2.0um。 ②总铁含量≤0.5mg/1。 ③含油量≤5.0mg/1。 ④溶解氧≤0. 5 mg/1。 ⑤硫化物...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1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 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 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
直饮水水质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 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 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 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
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说明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1729-198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9367-1996 地热水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061-2000 水源水中腊卫生标准
GB18062-2000 水源不中一甲基腊卫生标准
GB18063-2000 水源水中偏二甲基腊卫生标准
GB18064-2000 水源水中二乙烯三胺卫生标准
GB18065-2000 水源水中三乙胺卫生标准
NY/T 396-2000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SL 63-1994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
SL 103-199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节选)
SL/T183-1996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T238-1999 水资源评价导则
四 工业用水质标准
GB1576-2001 工业锅炉水制裁
GB1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编制说明
GB1144.6-1997 电子级水
GB/T11446.3-1997 电子级水测试方法通则
GB/T11446.3-1997 电子级水中微粒的仪器测试方法
……
五、其他应用水质标准
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00433B
矿泉水水质标准是一个水文地质学术语。
学科:水文地质学
词目:矿泉水水质标准
英文:quality standard of mineral water
释文:含有某些特殊组分或气体成分的地下水,可以作为饮用矿泉水或医疗矿泉水。这些组分需要达到一定的含量的标准。各国均制订有本国的国标。例如,中国于l987年颁布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1987);199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订后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1995),其中对某些指标的要求有所提高。
几种矿泉水水质对比
2100433B
表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序号 |
水作 |
旱作 |
蔬菜 |
|
1 |
生化需氧量(BOD5)≤ |
60 |
100 |
40,15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0 |
200 |
100,60 |
3 |
悬浮物≤ |
80 |
100 |
60,15 |
4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5.0 |
8.0 |
5.0 |
5 |
总磷(以P计)≤ |
5.0 |
10 |
10 |
6 |
水温,℃≤ |
35 |
||
7 |
pH值≤ |
5.5~8.5 |
||
8 |
全盐量≤ |
1000(非盐碱土地区),2000(盐碱土地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
||
9 |
氯化物≤ |
350 |
||
10 |
硫化物≤ |
1.0 |
||
11 |
总汞≤ |
0.001 |
||
12 |
总镉≤ |
0.005 |
||
13 |
总砷≤ |
0.05 |
0.1 |
0.05 |
14 |
铬(六价)≤ |
0.1 |
||
15 |
总铅≤ |
0.1 |
||
16 |
总铜≤ |
1.0 |
||
17 |
总锌≤ |
2.0 |
||
18 |
总硒≤ |
0.02 |
||
19 |
氟化物≤ |
2.0(高氟区)3.0(一般地区) |
||
20 |
氰化物≤ |
0.5 |
||
21 |
石油类≤ |
5.0 |
10 |
1.0 |
22 |
挥发酚≤ |
1.0 |
||
23 |
苯≤ |
2.5 |
||
24 |
三氯乙醚≤ |
1.0 |
0.5 |
0.5 |
25 |
丙烯醛≤ |
0.5 |
||
26 |
硼≤ |
1.0 (对硼敏感作物,如:马铃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桔等)2.0 (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如:小麦、玉米、青椒、小白菜、葱等)3.0 (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如:水稻、萝卜、油菜、甘兰等) |
||
27 |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10000 |
||
28 |
蛔虫卵数,个/L≤ |
2 |
表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
项目 |
测定方法 |
检测范围mg/L |
注释 |
分析方法来源 |
1 |
生化需氧量(BOD5) |
稀释与接种法 |
3以上 |
GB 7488 |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 |
重铬酸盐法 |
10-800 |
GB 11914 |
|
3 |
悬浮物 |
滤膜法 |
5以上 |
视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
GB 10911 |
4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0.05-2.0 |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盐活性物质(MBAS),结果以LAS计 |
GB 7494 |
5 |
凯氏氮 |
浓硫酸-硫酸钾-硫酸铜消解-蒸馏-纳氏比色法 |
0.05-2.0 |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和有机氮之和 |
纳氏比色法采用GB 7479 |
6 |
总磷(以P计) |
钼蓝比色法 |
0.025-0.6 |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为溶解的和悬浮的总和 |
|
7 |
水温 |
||||
8 |
pH值 |
玻璃电极法 |
GB 6920 |
||
9 |
全盐量 |
重量法 |
|||
10 |
氯化物 |
硝酸银容量法 |
10以上 |
结果以CL计 |
GB 5750 |
硝酸汞容量法 |
可测至10以上 |
||||
11 |
硫化物 |
预处理后用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
0.02-0.8 |
结果以S计 |
|
预处理后用碘量法 |
≥1 |
||||
12 |
总汞 |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
检出下限0.0001 |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和悬浮的全部汞 |
GB 7468 |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
|||||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
0.002-0.04 |
GB 7469 |
|||
13 |
总镉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
0.001-0.5 |
经酸消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 |
GB 7475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0.001-0.05 |
镉量 |
GB 7471 |
||
14 |
总砷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0.007-0.5 |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
GB 7485 |
15 |
铬(六价)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0.004-1.0 |
GB 7467 |
|
16 |
总铅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经酸消解处理后, |
GB 7475 |
|
直接法 |
0.2-10 |
测得水样中的总 |
|||
螯合萃取法 |
0.01-0.2 |
铅量 |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0.01-0.30 |
GB 7470 |
|||
17 |
总铜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发 |
未过滤的样品经 |
||
直接法 |
0.05-5 |
消解后测得的总 |
|||
螯合萃取法 |
0.001-0.05 |
铜量,包括溶解的 |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
检出下限0.003(3cm比色皿)0.02-0.07(1cm比色皿) |
和悬浮的 |
GB 7475 |
||
18 |
总锌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0.005-0.05 |
经消化处理后测 |
GB 7472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0.05-1 |
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
GB 7475 |
||
19 |
总硒 |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
检出下限0.01 |
GB 5750 |
|
荧光分光光度法 |
检出下限0.001 |
||||
20 |
氟化物 |
氟试剂比色法 |
0.05-1.8 |
结果以F计 |
GB 7482 |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
0.05-2.5 |
||||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
0.05-50 |
GB 7484 |
|||
21 |
氰化物 |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
0.004-0.25 |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 |
GB 7486 |
吡啶-巴比妥 |
0.002-0.45 |
络合氰化物,不包括钴氰铬合物 |
|||
22 |
石油类 |
紫外分光光度法 |
0.05-50 |
(1)、(2)、(3) |
|
23 |
挥发酚 |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
0.002-6 |
GB 7490 |
|
24 |
苯 |
气相色谱法 |
0.005-0.1 |
GB 11937 |
|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
0.05-12 |
||||
25 |
三氯乙醛 |
气相色谱法 |
最低检出值为3×10ug |
适用于农药、化工厂污水测定 |
(1)、(2)、(3) |
哔唑啉酮光度法 |
0.02-5.6ug/mL |
适用于测定城市混合污水 |
|||
26 |
丙烯醛 |
气相色谱法 |
最小检出浓度0.1 |
GB 11934 |
|
27 |
硼 |
姜黄素比色法 |
0.02-1.0 |
结果以B计 |
注中a.,b.,c. |
甲亚胺-H酸光度法 |
0.03-5.0 |
||||
28 |
粪大肠菌群 |
多管发酵法 |
适用于各种水样 |
GB 5750 |
|
滤膜法 |
|||||
29 |
蛔虫卵 |
吐温-80柠檬酸缓冲液离心沉淀集卵法 |
注中d. |
注: 分析方法来源中, 未列出国标的, 暂时采用下列方法, 待国家标准方法发布后, 执行国家标准。
a. 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方法(第15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5年;
b. 环境污染标准分析方法手册,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87年;
c.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3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89年;
d.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技出版社, 1964年。